光明日报: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

张峻嫣 转载自 光明日报 | 2016-04-18 13:37 | 收藏 | 投票

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6年04月18日 03版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对“七五”普法作出全面部署。今年是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如何在总结过去30年普法规划实施的基础上,让“七五”普法更有成效,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记者:您对30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有何评价?

    莫纪宏:30年来,我们通过实施普法规划,不间断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宪法法律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提升了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有效地促进了法制建设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自此,普法工作的性质由“法制宣传教育”转变为“法治宣传教育”。虽然从“制”到“治”只有一字更改,却使得普法工作的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仅要求继续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更要注重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强化法治精神的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和素养,营造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法治文化。

  记者:经过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为什么还要继续开展“七五”普法?

  莫纪宏:应当看到,尽管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很大,但体现在政府和社会公众遵守法律的行为上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严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能力还不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不够尊重,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产出率并不理想,知识的普及和技能的培训与遵法守法的意识之间还没有形成正向促进的关系等等。总结既往的经验教训,需要继续做好普法工作。“七五”普法规划提出,通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实现“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更高目标。

  记者:“七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实现“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莫纪宏:以“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为宗旨来考察“七五”普法规划的具体实施,最重要的是立法机关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这就要求在“七五”普法规划实施过程中,立法机关要尊重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保证“依宪立法”。要通过立法技能的培训,不断增强立法机关自身的立法行为能力,抓好立法质量关,防止各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谨慎对待公民的宪法法律权利,不得随意立法来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立法机关有义务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防止因为错误理解法律法规而产生违法行为。

  记者:我们已经有了30年的普法历程,法治宣传教育如何深化?

  莫纪宏:“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党内法规建设活动中,引导党员和群众在法治实践中自觉学习、运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提升法治精神。总结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经验教训,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收到实效,必须结合依法治理的实践,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为导向,使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要真正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努力避免人治因素的负面影响。要让人民群众通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学会遇事找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要以普法为依托,形成依法治理工作的“合力”。

  记者: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就要实现从“人管”到“法管”的转变,这应是普法的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的期待。这方面,您有何建议?

  莫纪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法治化,没有法治化,国家治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治理就不能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可以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真正实现从“人管”向“法管”管理模式的过渡。要通过对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全面和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能力,形成依法治理社会的氛围,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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