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抓住了“牛鼻子”

李佐军 原创 | 2016-04-28 12:17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改革需要策略和智慧,一方面需要推进全面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有所侧重,需要牵住改革的“牛鼻子”,即优先推动重点和关键领域改革,以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或事半功倍的效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指出,全面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确实是统率改革的关键,抓住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政府与市场都有可能失灵,最好是各自扬长避短、相互协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更多更强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中国强势政府现实下,重点要警惕政府“越位”,包括警惕地方政府主导重化工业发展,警惕政府过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警惕地方政府过度“经营城市”等。

改革的关键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实质是公权与民权的关系。政府代表公权,市场体现民权,市场实际上是产权、自由选择权和平等交易权三种民权的集中体现。抓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放在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内容之前,成为统帅改革全局的关键。《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抓住政府与市场关系就抓住了“牛鼻子”

首先,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有些国家发展成功了,而有些国家长期徘徊在落后状态之中,若追根溯源,就不难发现,那些发展成功的国家一定是因为较好地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那些没有发展起来的国家则一定是没有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这可以说是一个规律性现象。

历史上,社会主义阵营更强调政府的作用,资本主义阵营更强调市场的作用。但这两大阵营都出现过政府与市场关系没有处理好的问题,因此20世纪70年代后两大阵营都开始进行改革,资本主义阵营以撒切尔、里根的市场化改革为代表,社会主义阵营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为代表。在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后出现了强调政府作用的短暂思想回潮,强调政府作用的“中国模式”一度成为研究热点,但随着通胀压力的加大,人们又逐渐认识到,过度强调政府作用其“后遗症”很大。

其次,从经济学发展史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经济学者始终关注的焦点。有的学者强调政府的作用,有的学者强调市场的作用,在经济学史上一直在交错前行。比如,重商主义强调政府的作用,亚当?斯密强调市场的作用,凯恩斯强调在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突出政府的作用,弗里德曼和科斯等强调市场的作用。

最后,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解决中国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利器。目前,中国经济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房价、地方债务过多、产能过剩、金融风险等方面;政治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腐败较严重、政府公信力下降等;文化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道德滑坡、信仰缺失等;社会方面的问题表现在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不满情绪增加等;生态方面的问题表现在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严重等。

这五大类问题尤其是经济方面的问题若追根溯源,都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有很大关系,很多都是由于政府的“越位”、“缺位”、“错位”造成的。因此,抓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抓住了解决中国当前一系列问题的“牛鼻子”。

政府与市场都有可能失灵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政府与市场这一古老的关系。有的人将危机的爆发归因于市场失灵,有的人将危机归因于政府失灵。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然是今后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隐含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奥秘,它是人类必须面对且最难处理的重要关系。在政府力量过强时,人们诅咒政府;在市场力量过强时,人们又诅咒市场。在产品短缺或经济匮乏时,人们更相信市场;在产品过剩或经济危机时,人们更相信政府。

在大部分情况下,市场的作用是有效的。尤其是在发挥经济自由、体现消费者主权、培育企业家创新精神、保证信息效率和进行灵活价格调节等方面,市场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体系基本就是论证市场价格机制如何有效调节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供求,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但市场不是万能的,现实中存在许多“市场失灵”。

第一,垄断的存在使市场的作用不完全。不论是垄断竞争,还是寡头垄断,或是完全垄断,都会或多或少地形成“资源分配无效率”,即出现某些产品生产过多,而其他产品生产太少,资源达不到最佳配置的现象。资源分配无效率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垄断条件下,社会总剩余(=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会减少,形成社会福利损失;二是在垄断条件下,垄断者不是既定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是成了价格的制定者和产量的决策者,为了维持较高的垄断价格,常常限制产量,使消费者处于受损的地位,而且垄断价格是一种扭曲的市场价格,给生产者以错误的市场信号,对资源的流动发出不合理的“导向指示”,导致资源误置,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在垄断条件下,垄断企业的长期均衡点高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从而形成生产无效率。同时,在垄断条件下,企业获得了某种免于竞争压力的庇护,没有必要追求成本最小化,还会出现“X非效率”或“资源运用无效率”现象,突出表现在加大生产费用和非生产费用,造成浪费等方面。

第二,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是无效率的。在市场机制下,个人和企业具有生产过多的带有负外部性的物品的倾向,比如制造空气和水的污染,因为他们不用承担全部成本。另一方面,他们又倾向于生产过少的带有正外部性的物品,比如修建路灯、净化空气,因为他们得不到全部利益。

第三,在存在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市场是失效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自由市场倾向于对公共物品的生产不足,因为要排除任何人对它的分享要花极大的成本。

第四,在存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市场是失灵的。非对称信息是指市场上买方和卖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调节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选择”、“败德行为”和委托—代理人问题。

第五,市场有时不能达到公平、反失业、反通胀的目的。当经济不能充分利用可用的资源时,常常出现生产能力的闲置和工人的失业。即使在经济是有效率时,也可能出现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的调节是难以达到目的的。

在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必要由政府来发挥适当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标准、宏观政策、直接投资等手段干预经济。但必须注意,政府的干预也不是万能的,绝不能过高估计政府的作用,干预过度还会产生许多副作用。政府干预最好是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政府也存在着以下失灵:

一是政府不可能及时获取完全信息。现代社会存在着“信息爆炸”现象,信息量越来越大,信息变化越来越快,不管多么全知全能的政府,都不可能及时获取或掌握分散发生的瞬息万变的各种市场信息。即使能获取保证经济系统顺畅运行所需的全部信息,其成本也几乎是无限大的,而且政府不可能对所获取的信息做出及时而灵活的反应。

二是政府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种市场竞争主体既需要激励又需要约束。在市场机制下,激励是通过市场交易回报进行的,约束是通过竞争和产权来实施的。政府面对无数个市场竞争主体,几乎不可能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因为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十分巨大。

三是政府干预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发挥和消费者的需求满足。在政府干预下,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企业缺乏独立自主权,权力、利益和责任不对称,因而缺乏经营积极性,其结果是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不足,生产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同时,消费者的偏好不受重视,愿望得不到满足(消费品数量不足,质量较差,花色和品种单调),原因在于政府一般强调总体和长远利益,对千百万消费者的种种需求难以顾及。

四是政府干预容易导致腐败。政府干预需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大批执行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维持政府运转需要庞大的费用。在民主法制基础差的情况下,政府很难消除决策的非理性、随意性和专断性。权力掌握者可以定规划,批执照,调拨物资,安排人事等,往往容易产生“寻租”或贪污腐化现象。一些政府往往代表统治阶级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政策制定特别是政策执行很难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即使是一些再分配政策也常常造成新的不公平和资源误置。

因此,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市场,而不是政府。政府应尽量减少干预,主要在制定比赛规则、提供服务和维护秩序上发挥独特的作用。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总的来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一方面要更多更强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更多更强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决定》的亮点之一。由原来的“基础性作用”升级为“决定性作用”,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基础性作用是上与下的关系,市场在下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在上发挥统领性作用,实际运行的结果是政府越来越强;决定性作用是主与次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最终决定权在市场手上,由市场说了算,政府则起资源配置的辅助性作用,政府主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等。

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把市场提高到比政府更重要的地位上。这一说法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改革理论新的重大突破,坚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也对那些针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质疑以有力的回应。同时,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中国市场化改革不仅不会倒退,而且还将继续深化,由此稳定了国内外投资者的预期。

二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那么要建设怎样的市场呢?《决定》指出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即现代市场经济。其中,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四个关键词都有深刻的含义。统一市场是指要建设全国统一的市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方封锁,“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

开放市场包括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对外开放一方面很多行业要对外资开放,降低进入门槛,另一方面要扩大区域对外开放,加快自贸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对内开放则包括放宽民营企业的进入门槛,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推进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化等。

竞争市场是指鼓励不同主体平等竞争,反对垄断,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取消一切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同时,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分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有序市场是指改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全社会征信体系,健全优胜劣汰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是重点建设三大要素市场。市场分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我国的产品市场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比较滞后的是要素市场。《决定》对三个重要的要素市场建设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首先是资金市场或金融市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以及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其次是土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最后是技术市场,“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为什么要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强调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说政府就不重要了。政府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政府和市场永远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因此不能忽视政府的重要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呢?

第一,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决定》两处提到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第一部分就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在第四部分转变政府职能中,指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归纳起来,政府的职能就是做五件事:一是宏观调控,通过宏观调控抚平经济的波动,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市场监管,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三是公共服务,即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四是社会管理,即进行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社会管理;五是保护环境,包括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等。

第二,政府要放权分权。目前,庞大的政府机构通过过多的审批管理等,控制了过多的权力和资源,因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意味着政府必须放权分权、削权限权。对此,《决定》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即“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其核心就是要减少政府的权力,只有将政府过多的审批权力釜底抽薪掉了,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等就相对容易了。

负面清单管理是非常重大的改革,意味着政府部分权力的丧失。负面清单管理既是一种透明的机制,也是一种公平的机制,更是一种削权的机制。在负面清单管理下,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范围的缩小,意味着很多事情无须政府审批了,无须政府鼓励这、鼓励那了,大大减少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改革政府的考核导向。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以GDP论英雄,主要考核GDP、财政收入、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导致了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为此,《决定》指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和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注重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若按此方向改革,则必将扭转以GDP论英雄的考核导向,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将产能过剩和新增债务也纳入考核指标中,这就对那些一味追求GDP增长而导致产能过剩和新增债务过多的地区以限制。

警惕政府“越位”!

警惕地方政府主导重化工业发展

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悄然步入重化工业阶段:重化工业在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上升;汽车、钢铁、石化等重化工业发展速度加快;重化工业的前向产业(如房地产等)和后向产业(如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发展速度加快。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很敏锐地感觉到了新的趋势,于是纷纷提出要发展重化工业,如上海市和北京市都强调要发展以汽车产业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深圳市也提出了“工业适度重型化”的思路,浙江省一些地区提出要向重化工业升级,东北三省则利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机遇,要重振重化工业的雄风。

地方政府对新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机遇做出及时反应是好事,这反映出很多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心态。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地方政府过分热衷直接介入重化工业的发展是有风险的,必须在新的问题产生之前,及时提醒:警惕地方政府主导重化工业发展!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研究员所担忧:中国各地不可一窝蜂地发展重化工业!

之所以要强调警惕地方政府主导重化工业发展,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是“垄断组织”和“特权组织”。政府是独此一家,且拥有行政权力。政府直接介入某类产业发展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如对重化工业实行倾斜政策必定会损害其他产业的公平竞争权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重化工业必定会损害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国民待遇。

其次,政府是“权责不对称组织”。政府常常是权力大责任小,或权力“硬”责任“软”(即富有弹性),政府代理人的私人利益(或成本)常常与社会利益(或成本)不对称。因此,由政府及其代理人来主导重化工业发展,很可能会出现好大喜功、超前发展、过度投资、不顾未来市场后果的情况。如政府可能利用自身的权力,组织国有银行的贷款,圈占大片土地,不顾市场需求搞重化工业的大项目甚至超级项目。

最后,政府也是“经济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及其代理人并不总是公正地代表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他们也有自身利益,也会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追求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如利用审批、规划、投资和管理重化工业项目的权力和机会,进行“寻租”,控制资源,谋取自身利益。“对处在代表国家行事地位上的人,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我们就一定要把他们看成是以他们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在追逐纯财富的人”(布坎南,1988)。

既然不能由政府来主导重化工业发展,那应由谁来主导呢?应由市场和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主导。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界定和保护产权、制定合约或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环保等公共品、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等。某个地区要不要发展重化工业?发展何种重化工业?发展重化工业到多大规模?发展重化工业持续多长时间?如何协调重化工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应由市场和企业说了算。

十多年来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与20世纪50年代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明显不同,是市场体制已在我国经济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情况下出现的,是在部分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到可大规模购买万元级和10万元级大额消费品(如汽车和住房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总之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重化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重化工业发展的速度、规模、结构和布局。

因此,在重化工业阶段要做好如下几件事: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抑制各级政府直接介入重化工业发展的冲动;二是抓紧落实《行政审批法》等,减少各级政府直接干预产业发展的手段和途径;三是进一步放宽重化工业领域民间投资的进入标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重化工业,鼓励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重化工业企业;四是学术界和舆论界既要宣传重化工业给我们带来的机遇,更要宣传重化工业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减少企业投资重化工业的盲目性。

警惕政府过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资源环境压力加大、消费结构升级和“高成本时代”的到来,产业转型升级别无选择。只有发展新兴产业才能寻求到高附加值产品,只有通过产业升级换代,才能抵御高成本带来的压力。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去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产业发展最重要的特征是重化工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交融发展,传统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也显得很重要。

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需警惕政府过度作为。通过市场调节形成的产业转型升级是可持续的,通过政府强力干预形成的产业转型升级虽短期效果明显,但很可能出现失误和“后遗症”。在产业转型升级中,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为产业发展提供产权保护、信息服务和维护公平秩序。

毫无疑问,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国家倡导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时,各地千万不能一哄而起,否则容易产生一系列的误区。

第一,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仅仅局限于国家所说的七个方面,即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而事实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只是一种分类的方法,重点强调产业的战略性、新颖性和创新性,符合这些条件的产业都可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而且,战略性新兴产业还可以辐射到其他产业上,并不局限于上述七个行业。

第二,全国所有地方都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会导致产业同构、恶性竞争、重复建设等问题,形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过度竞争。对有些地方来说,最重要的是围绕本地特色资源,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形成特色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再去发展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寻找其高附加值的环节。

第三,过分地求新,以为越新越好。实际上,新东西是有风险的,也是有成本的,我们一定要考成本因素,找到相应平衡点,而不能过分求新,要寻找有经济价值和可承受的“新”。

第四,过分求快。许多地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时,总是强调要是加快发展,甚至是快马加鞭地发展。实际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有一个自然培育和成长的过程,我们要顺应这个过程和趋势,而不能一蹴而就。一下子要求所有的地方都上一个新台阶,实际上是不行不通的,最后的结果就一定是“欲速则不达”。

因此,我们在强调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余,也要谨防出现上述误区。各地应因地制宜,在传统产业里面寻找高新技术的环节,这样才能达到产业发展的最佳目的。

警惕地方政府过度“经营城市”

近年来,政府“经营城市”不仅被一些研究城市(或城市化和城市规划)的学者所倡导,被一些媒体所热炒,而且已成为许多市长的时髦用语和许多城市的实际行动。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当头棒喝”:政府“经营城市”不可为!所谓“经营城市”,是以政府为行为主体,以城市为对象,以城市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和品牌为依托,以城市营销、资源转让和资本运作等为主要手段,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城市”的过程中,政府被赋予了与企业相似的功能。

为什么政府不能“经营城市”?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不能成为经营主体。所谓经营,必定是以营利或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是公共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可以管理城市,但不能经营城市。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政府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制度和政策服务(如界定和保护私人产权,制定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等)来获取税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直接经营部分国有资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尽量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进行经营。

其次,政府“经营城市”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政府与企业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政府是“裁判”,企业是“运动员”,二者遵循完全不同的规则约束,政企分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但如果允许政府“经营城市”,必定使政府同时兼任“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必定赋予政府部分企业职能,这就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政企不分必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为企业(“运动员”)无法与政府(“裁判”)公平竞争。

最后,政府“经营城市”危害甚多甚大。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经营城市”,意味着权力直接进入市场,必定大规模制造腐败,湖南省嘉禾县的拆迁事件就是明证;二是政府“经营城市”,意味着政府以营利为目的,必定形成“与民争利”的局面;三是政府“经营城市”,造成政府职能错位,造成不能赢利的政府公共职能弱化;四是政府“经营城市”,造成政府大量低价出让或转让土地,使政府成为“土地贩子”,以获取土地差价收益(如很多城市打着城市建设旗号,以极低的价格取得城区或郊区农村的土地,然后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有些地方出让土地所得甚至占到了当地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这既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又因寅吃卯粮或吃子孙饭而损害了政府的长远利益,致使今后的政府无地可用;五是政府“经营城市”,一般会引起过度投资,推动投资过热和经济过热,如当前的投资过热就与部分地方政府热衷“经营城市”有很大的关系。

有的人可能会说,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盘活城市资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什么不好。这些人可能没有弄明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真正主体是企业和个人,政府只能通过为企业和个人服务,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来间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直接介入经营活动,虽然在个别项目上可能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一些贡献,但因此而产生的上述副作用会大于其做出的贡献,得不偿失。因此,必须尽快制止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行为,使政府尽快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为了制止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理论上和舆论上对“经营城市”的性质和恶果进行深入的揭露和批判,使那些误入歧途的城市政府尽快认识到,尽管“经营城市”可以为政府带来一些短期的好处,但后遗症很大,尽快刹车方为上策;二是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改革,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的服务职能,减少甚至取消政府的经营职能,使政府“经营城市”变得不可能;三是加强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政府的法律约束,争取从法律上约束政府“经营城市”。

注:摘自《第三次大转型》 作者:李佐军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个人简介
李佐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员,著名经济学家,人本发展理论创立者,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等校兼职教授,同时兼任多个学术团体职务,被多个地方政府聘为顾问或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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