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农民意愿 激活农村产权

蔡红东 转载自 《楚天金报》 | 2017-01-16 20:14 | 收藏 | 投票

 楚天金报讯 特约评论员 蔡红东

    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改革再度迎来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出现了分化,守望家园的大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由此,承包农户不经营或流转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一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担心自己的承包权会丢失,怕日后回乡没地种粮;另一方面,一部分新型经营主体也担心其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不稳定,怕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由此不敢放心大胆地去投资扩大生产。
    有道是,转变思路天地宽。在这个时候,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让大家都吃了一颗“定心丸”,的确不失为一大创举。“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由此看来,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不仅可以唤醒农村沉睡资本,而且还能激活农村产权,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当然,我们在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不能忘了仍占大多数的普通农户。农民是承包地的主人,搞好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应制定出台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且要在政策“引导”上而不是行政“推动”上下功夫。
    总之,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是一次巨大的政策飞跃,为的就是要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个人简介
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楚天金报》特约评论员。从事地方财政工作多年,现在地方人大工作。主要作品:财经评论集《财富纵横》、长篇小说《小男人》。联系方式:tfxchd@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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