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的真正特性是禁入而非准入

张建平 原创 | 2017-10-17 10:00 | 收藏 | 投票

公地的真正特性是禁入而非准入

        公地的公共性本来就是天然的,山川河流大地森林,本来就是自然的,谈不上什么所有权归属。这就叫“天下为公”。人类凭借其智慧登顶食物链顶端,把一切自然存在视作资源为己所用,也无可厚非,厚非之则有反人类之嫌疑。但将之归为人类当中的某一个体所私有, 同样是具有反人类整体之意味的。
        而现今的公有思想,尤其是从既成事实的私有变为公有的思想,根源和目的在于保护,而不是以公有的名义加以进一步开发利用。这种保护就是题目所说的禁入性政策和措施。
        当然,公地的保护,侧重在禁止对其进行生产性使用,尤其是私人对之的生产性使用。而不限于非生产性的使用,或者说在非生产性使用(即以非图利目的使用)方面是准入的,如自然景观面向公众开放式的、免费的观光旅游。但如果不是免费的,而是经营性质的观光旅游,则有悖其公共特性,也同样会因为过度开发而失去保护。
        各个国家的公地,都是以禁入保护为主的。设立公地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保护。例如国家地质森林公园设立后的禁伐禁猎、公共水域的禁排放禁渔、地下文物的探查、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禁入,等等。
        公地一旦准入,不论是否免费,都有导致公地被用于私人逐利的极大可能。比如一个城市广场,如果允许烧烤摊贩进入,不论是否免费,都会引起摊贩争抢地盘和卫生问题,侵占公共空间,使之丧失供市民休闲场所的功能。如果广场的管理者以营利目的把底盘出租给摊贩使用,只可能使得摊贩的使用合法化,而且更多出出租环节当中的寻租可能。
        收费虽然具有禁入性,但这种禁入是虚假的,只是面向无能力缴费的人群的进入,而是给有能力缴费进入的人开了绿灯,实质上是“有条件准入”而非真正禁入。第二,即便是由公收费,也难免有以罚代管的惰政和民争利之嫌疑。
        1968年英国教授G·哈定发表了一篇文章《公共资源的灾难》也叫《公地悲剧》,文中作者虚构了一个“公地悲剧”用来反对公地免费的政策。哈丁说:假如划出一片尚未开垦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向牧民开放,那么每个牧民都会因为免费而养更多的牛羊,因为个人收益取决于自己牛羊的数量,最终这块公地会因为过度放牧而变成不毛之地,最终牧民的牛羊也会因此全部饿死,形成事与愿违悲剧。
         公地悲剧的提出者,看到了无条件进入公地的可能的悲剧,却没有能够认识到有条件进入的收费同样会造成公地资源破坏性开发的悲剧,而且往往是有条件收费准入会会更快地带来公地悲剧形成。收费或者免费带来同样的悲剧,原因就在于这两种策略都无一例外的放纵了拜物教人们的“逐利”私心。
         但免费即便是带来问题,问题也不一定就是悲剧程度的。比如中国大妈在公共场地跳广场舞的问题,除了周边居民的扰民指责之外,绝大多数都没有带来什么悲剧的结果。原因在于广场舞是公民的自娱自乐,不是经营性质的。但有些地方的广场舞已经有经营性质存在,舞者需要给组织者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此时组织者就有了抢占地盘和对抗扰民投诉的动力。
        反过来,投诉方并非绝对有理由,因为广场本来就是吵杂场所,人尽皆知。你在广场边买房居住,只想享受广场的宽敞明亮景观优美活动便利,却无视其难以避免的吵杂决定了其周边并不适合休息居住。实际上,很多广场舞大妈本身就是周边居民,娱乐便利恰恰是他们得到的好处之一,而投诉者只是少数。
         而要想改变公共广场上这种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采取“禁入”性管理,至于禁止到各种程度,则要看爱热闹人群和爱清净人群的博弈了。
        类似的例子还有城市当中小商小贩占道经营的问题。大家似乎都对城管多有微词,但城管是代表市民利益对城市道路这块公地行使禁入政策。如果城管收缴一定费用后准许摊贩占道经营,第一,城管部门没有这个权力;第二,只能使其合法化并且越来越严重阻碍交通。免费或者收费,都改变不了公地被用于原有目的之外用途的可能。如果广场上放开烧烤小吃摊贩进入,因为利益丰厚每平方米的租金可以被炒得很高,广场有可能变成美食城,完全背离当初设立广场的目的。如果多数市民有对美食广场的需求,自然会有人投资建设美食城。
         所以,真正的公地政策是以禁入为核心思想的,只面向非生产性的、不改变其用途的开放。公地政策侧重于“禁入”而非“准入”的特点其实就是所有公共政策的应有特点。五年前有帖论述《政策导向设计的行为学原则》,也是这个意思。公地悲剧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私本性,收费不收费都不会改变人的这种自私逐利的秉性,但收费到一定程度则会加大其从中获利的成本,所能追逐之利减小,进入欲望减退,所以加重收费本身也是一种“禁入”措施,但这种手段有“以罚代管”的惰政之嫌疑。而不疼不痒象征性的收费实际上就是变相准入。
        准于入内的领域,其实是“共地”而非“公地”。共地,所有者可以协商出一个准入条款,一些共有人可以通过获得补偿的方法让渡使用权,而另一些人因为实际的使用而获利的同时对损害造成的结果予以补偿。
       但公地是全体成员都有所有权而个体成员没有使用权。所以,有人试图以共有制取代公有制,就是眼睛盯着使用权,无视公地的保护性意义。
        
         中国刚刚度过了可以说的上是史上最火爆的黄金周。但中国的很多景点都是经营性质的,为了所谓的发展经济,国家允许私人资本投资于旅游行业,游山玩水的人类自然行为变成了出钱才能享受的消费。当旅游变成产品产业的时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有人对资源进行破坏性的竭泽而渔式的使用。景点植被的破坏,削山填谷的改造,景观的非自然化,大量旅游垃圾的产生,等等,都源于对个体和本位小团体利益的追逐,而要命的是,这是在打着“公”字旗进行的私人生产。
        公地的悲剧,在经济学上叫做生产的“外溢”。外溢就是从价值中性的自然界当中分离出所谓的正价值(利益)——趋利,而把分离出来的负价值丢在公地里而不顾——避害。如果是政策严格规定,生产者可以随着分离正价值,但必须把溢出的负价值一起带走而不允许丢弃在公地里,即只允许趋利而不许避害,则所有的趋利性生产也就无从得以实现。
          文物的保护,很多人以私人保护比国家保护更好为理由,给文物掠夺和盜掠走私贩卖做辩护。文物为何在私人手中会被良好保护呢?因为它的用途决定了它不会被用于什么生产性目的。但文物的真正保护是禁止改变它,而掠夺偷盗贩卖的过程,恰恰是对文物造成极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的原因就是人的逐利,大多收藏都是逐利目的的,美其名曰“文化投资”。如果严刑峻法禁止文物买卖,则很多私人就失去了收藏兴趣,少有人愿意为保存公共品付出时间精力而不为任何回报的。
        公权力在法律上的主要意义,正在于对公共资源的保护。对公而言,法不允则官不为,没有哪一个公务员敢于私自放开公地准入。对私而言,法不禁则民可为,公地旁边立着的禁入标志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如果总想着打公地的主意,看看从中能够得到什么利益,就不是出于公心了。而私心对公地的贪婪觊觎是时时刻刻虎视眈眈的,国进民退的动力始终满满,如果没有“公地禁入”的执政思想,就等于是为私利执政了。而中国当前的政策是不断向民间私人资本开放公共领域的准入。而当所有公地都面向私人开放(不只是免费也包括收费),公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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