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法院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攻手

罗竖一 原创 | 2017-02-10 09:35 | 收藏 | 投票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2017年2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特邀咨询员座谈会,就人民法院工作和起草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扬司法民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特邀咨询员座谈会,而其掌门人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既是积极接受各方监督,又是给中央备考,还是给中国司法系统定调。换言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地生根,树牢和践行“四个意识”等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掌门人周强的前述言行,不仅是给中央和社会交答卷,也是表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中国司法态度、决心和目标。

  实际上,周强已经多次强调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央早就既定的大动作: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

  就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讲,法院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攻手。因此,无论是中国执政党,还是亿万羲黄子孙,一直都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大希望寄托于法院。但非常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在中国法院系统中有意无意地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绊脚石、拦路虎者并不少见。

  譬如,2017年2月5日中国网转自中国商务新闻网的一篇题为《内蒙赤峰:物权变更终将花落谁家?》的新闻表明, 2016年下半年,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判决,认定郭宏亮与刘涛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2016年11月21日,郭宏亮通过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同时,按照法院裁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当这一切正在进行之际,于2017年1月6日,原审法院执行局却把该诉争房屋挂到网上予以拍卖。

  纵观有关新闻,该案情确实有点复杂,“因为债务人有多重债务”。但是,宋某亮、于某晗(此二人也跟刘涛有经济纠纷)财产保全的时间均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财产保全到期后,上述二人并未再通过法院申请对该商厅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期限已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0条第1款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何况,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定郭宏亮与刘涛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且郭宏亮通过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财产保全,而其还在规定期限内向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这样的前提下,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把该诉争房屋挂到网上予以拍卖,既是违背法理的,又是不合乎情理的。同时,还跟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点强调的“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以及习近平所讲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等,都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驰。

  当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如今全国很多法院都真正尽到了“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攻手之职责,而给人民群众、执政党和政府大都交上了比较满意的答卷。不过,有关方面亟须对“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绊脚石、拦路虎者予以惩戒,或清理门户。(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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