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与规范化(中国城市报)

陈柳钦 转载自 中国城市报 | 2017-03-16 18:05 | 收藏 | 投票

 

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与规范化

 

■陈柳钦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3月06日   第 14 版)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不通过官方正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它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金融形态,一直活跃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民间融资历史悠久,在我国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夏商的民间信贷、春秋的实物信贷、宋代的纸币和明清的钱庄票号,民间融资长盛不衰。民间融资的产生具有自发性,是民间资本的一种直接投资渠道,具有“原生态”的特色,形式多样,如合会、“银背或银中”、私人钱庄、典当行、小额信贷、民间集资、私募基金、网络借贷、众筹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融资渠道的不畅通,国家正规金融渠道无法满足对资金的需求,民间融资就顺其自然地登上了历史舞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行为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完善市场资源配置、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特别是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民间资本财富的积累,投资渠道狭窄,金融抑制影响,中小企业快速增长,民间融资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能缓解一些地方性中小企业和民生资金困难问题,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民间融资的发展有利于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并提升金融行业的竞争力。

  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融资的历史渊源和蓬勃发展,说明了民间融资发展和壮大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尽管如此,民间融资还是必须要在科学合理的监督下才能够正常运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建设。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民间融资法律地位模糊、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缺位、民间融资监管模式与风险监测滞后的制度困境。特别是民间融资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模式网络化、业务混业化、地域扩大化和风险复杂化等特点,给民间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民间融资的非正规性、缺乏有效监管性容易导致其向非法集资转化,不但直接侵害公民财产利益和国家金融秩序,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道德秩序。近年来,我国多个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等事件,民间融资风险凸显,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区成为重灾区。民间融资负面问题增多,从而折射出我国民间融资监管的内容、方法、手段、模式和体制等方面都存滞后发展的环节和方面。民间融资的异化风险具有复杂的原因,金融二元主义思想指导下的信贷差别性对待是根本原因。因此,遏制民间融资向非法集资的异化,必须改变金融二元主义的主导思想,把市场作为金融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通过制度建构助推金融市场化改革,并逐步消除市场主体间的地位不对等问题;政府要厘清经济统制权和市场自治权的关系,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引导、制度服务、秩序维护上来。

  基于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政府应主动协助问题企业解决困境,扩大资金来源,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完善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严厉打击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推进民间投融资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破解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等问题;要构建和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强化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使得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查;要创建与完善民间融资信用体系,健全和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等等。

  当然,我们一定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民间非法融资简单靠“堵截”及重刑威慑,根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在民间融资不可能没有风险,关键在于如何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的程度。而不能重蹈“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覆辙。二是,不能搞“一刀切”。由于我国基础性金融法律规范不健全,对非法民间融资行为缺乏规制力度。非法集资的入罪标准较低,为司法规制的重刑主义大开方便之门,但对应的刑事法实践却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司法乱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集资罪名的扩张适用,挤压了民间融资的生存空间,对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构成一种“误伤”。因此,我们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规范运作的民间融资要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存在一定问题的民间融资要进行整改和规范;而对打着“投资理财”旗号进行诈骗的“害群之马”则坚决予以打击。

  总之,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治理民间融资风险,需要树立寓民间融资风险治理于自由发展的理念,构建多主体协作的民间融资风险治理体制,完善多元的民间融资风险治理规则体系,完善控制与服务并重的民间融资风险治理方式,完善民间融资公平统一的规则,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与规范化,引导中国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从而使得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完整,促进中国金融体制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个人简介
陈柳钦,湖南邵东市人,研究员,教授,著名学者,著名经济学家,产业经济、城市经济、能源经济和金融问题专家。曾在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工作,被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历任人民日报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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