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完善

陈柳钦 原创 | 2017-03-27 12:07 | 收藏 | 投票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完善

 

陈柳钦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在其运营中出现资金短缺,金融困难等金融问题,但是由于国家正规银行机构对资质及手续要求极高,办理时间较长等问题,一些民营企业的资金问题无法在正规银行机构得到解决,因此民间借贷的出现迎合了这一需求,且方便快捷,对资质要求相对较低的特征,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渠道。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间借贷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现出新的特点。目前,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拓宽金融市场的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其存在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未能得到我国金融体系的接纳,如果一直处在“体制外”运行。近年来,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的巨额民间高利借贷无法归还从而被司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来认定的案件持续增多。由于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引发的高利贷问题,甚至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及法律纠纷,对我国金融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均造成了不利影响。

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产生的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迎了人们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心理,同时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极不规范。民间贷款的存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优势也有劣势,多数人都看重民间借贷的优势部分,但也对其劣势部分有担忧,故此法律监督在此派上大用场,对其不足之处进行监督,对其合理利益给与保护,使民间贷款行业呈现良性发展态势。

然而,民间借贷至今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专门立法。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借贷之外的活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制,导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放贷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造成天平的失衡。即使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也只是散见于《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刑法》等法律;另外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确认公民企业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等。其涉及面较窄,层级紊乱,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而且,罪与非罪的界限尚没能得到很好的区分。另外,民间借贷依然缺乏合理的监管。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任何国家对金融业都极其重视,金融监管比其他行业都严密。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监管体制是“单线多头”,只有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民间金融机构归谁管辖?这是监管立法的缺失。

民间借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一直处于打压状态,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的抑制。特别是我国现阶段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已逐渐暴露出民间借贷法制化需求与法律监管制度供给之间的不协调,而如此困境的根源则在于民间日益扩张的融资权、放贷权与政府传统监管权之间的冲突。诚然,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官司缠身、亲朋反目、婚姻破裂、企业陷入困境、因借贷酿发血案都是可能出现的结局,严重威胁正常社会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针对部分投资者法治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加强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监管部门在民间借贷层面要激励与引导民间融资权与放贷权的行使,主张“放管协调”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上突出“金融平等”,在监管制度上完善市场准入、利率规制、法律责任分配与消费者保护等法律机制。 司法部门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处理案件,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总之,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单行法,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定各种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模式,确定商业性民间借贷的运行规则、主体、利率、资金来源、借贷人的资金用途、放贷人的索债方式及规制方法及惩罚措施等,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及以借贷之名而为的刑事犯罪活动,从立法层面完善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正常、有序流动,使其进行良性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有效监管,明确有效的监管责任与联动机制,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中央银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网络信息采集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的全方位监管机制,建立民间借贷及新型金融产品的长效监管机制,使民间借贷主体回归到诚实信用及法律约束和“有借有还”的诚信道德基准上来。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个人简介
陈柳钦,湖南邵东市人,研究员,教授,著名学者,著名经济学家,产业经济、城市经济、能源经济和金融问题专家。曾在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工作,被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历任人民日报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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