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再开猛药医治银行疑难杂症

莫开伟 原创 | 2017-04-11 15:45 | 收藏 | 投票

  银监会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确定银行业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基本涵盖了银行业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方方面面,可谓“尽善尽美”,能将银行业现有可能暴发的风险“堵死”,也可有效预防未来新的金融风险发生。

  4月10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十大项共计三十五条规定,明确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

  应该说,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是防范银行领域风险再次累积的又一场监管“及时雨”,是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的最好实践;可以形象地说,《指导意见》是银监会再次开出医治银行疑难杂症或包治“百病”的一剂猛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当前银行业存在的各种经营违规甚至是违法乱象,绝非偶然,其背后有许多推动因素,可以说它是银行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及各种社会因素搅在一起综合发酵的结果。;对此,必须全面诊断,综合施治,开出药效齐全的猛药,才能最终遏制各种金融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银行经营风险。

  银监会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确定银行业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基本涵盖了银行业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方方面面,可谓“尽善尽美”,能将银行业现有可能暴发的风险“堵死”,也可有效预防未来新的金融风险发生。

  首先,目前信用风险仍是银行经营风险产生的主因,表现为银行信贷风险底数不清、存量信贷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置、增量信贷风险又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一些银行机构缓释信贷风险能力又不高,信用风险会越累越大。针对这种信用风险现状,《监管意见》要求银行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加强新增授信客户风险评估,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无疑这些监管规定能从根本抑制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

  其次,流动性风险是目前银行业金融业务创新和中间业务兴起而新暴露的风险隐患,表现为通过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绕开信贷规模和逃避监管,容易导致高杠杆加剧资产泡沫、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将所有中间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覆盖面;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创新风险防控手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等等,可谓击中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要穴,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目前债券市场投资尚处“粗放经营”状态,表现为一些银行机构对债券交易合规性审查不严,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导致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失控,致使各种投资杠杆无限拉高;加之债券投资久期管理脆弱,出现不少债券违约的企业将债券违约风险向信贷业务传导,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加大了金融风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强化债券业务集中管理机制,加强债券风险监测防控,严格控制投资杠杆,确实会产生较强的监管抗病毒疗效,能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利益。

  第四,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也暗藏诸多玄机,成了银行资金“空转”和“体内循环”的重要通道,表现为没有做实穿透管理,致使交叉金融业务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匹配,产生了大量金融监管套利空间并滋生大量风险隐患。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强化同业业务整治,从严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无疑对银行业当头棒喝,是一剂让银行业保持清醒并谨慎规范同业业务的良药。

  第五,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和代销业务乱象较多,表现为没有分账管理、不尽好告知义务,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甚至自设资金池;还有不同理财产品主体之间的暗地利益输送;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少数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和银行声誉。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控,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审慎开展代销业务,确实能有效遏制理财业务及代销业务乱象,也使银行能及时化解由此而产生的各类风险。

  第六,目前房地产信贷风险仍是悬在银行头上的一柄“利剑”,表现为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个人按揭贷款仍保持较快增长态势。据最近27家上市银行2016年年报披露,去年个人房贷增量为4.25万亿元,较2015年全年2.25万亿元,增幅近九成。这不仅与中央严控房地产信贷及“房子是用来住”的政策要求不相符,且也正推高银行信贷潜在风险隐患。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做好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确实能起到扭转银行房地产信贷增幅过快、过猛的局面,有效降低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

  第七,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是悬在银行头顶的“堰塞湖”,表现在政府债务总量较大,据统计各种隐性的、显性的债务近30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有所化解,但都是靠发行债券进行的债务置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到期偿还问题,实质性风险隐患仍没消除;且随着今后新的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开闸,银行风险呈放大可能。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规范开展新型业务模式,加强对高风险区域的风险防控,可谓切中了“脉搏”,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起到了“点穴”功效。

  第八,目前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正成为我国新兴金融业态的生力军及对传统金融业起到颠覆作用的“掘墓人”;但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滞后及监管部门不明确,致使互联网金融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生不少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惊天大案;且“校园贷”、“现金贷”异化为赤裸裸的高利贷,严重危害了金融稳定和民众财产安全,且其风险也有不断向银行机构传染的危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确实是一剂挤掉滋生在互联网金融身上“金融毒瘤”的有效药方。

  第九,目前我国金融外部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地下钱庄抽逃外汇及逃避外汇监管导致我国资本外流现象严重;各种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从事非法高利贷者不在少数;社会非法集资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反而有呈迅猛增长态势,一些非法集资大案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涉及数省上万民众,酿造了巨大社会金融风险,这一切也让银行难以独善其身。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重点防范跨境业务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加强境外合规管理,及时排查反洗钱和重点领域合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确实对银行业防范风险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

  最后,近年银行领域暴发了不少大案要案,比如理财“飞单案”、票据诈骗案、骗贷案等等,主要原因是内控机制存在漏洞,监控制度执行不严,让居心叵测的银行员工得以内外勾结,给投资者和银行自身造成了巨大损失和风险隐患,并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强化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有防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加强预期管理,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确实起到了督促银行业重新认识风险内控重要性的作用,不断夯实各类内控监管制度基石,让银行始终运行在健康安全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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