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之深度解构.之一

张建平 原创 | 2017-08-12 16:23 | 收藏 | 投票

    劳动价值论包含两个部分,即价值论和劳动论。我们下文就不独门别论而是穿插并论之。本帖比较臭长,受限于博客规则无法一篇发出,就大致分为几个部分发出。

    学界有人提出“保卫《资本论》”,我不解其意,提出者解释说“是学术保卫”“保卫包括纠错”,那么本帖也对《资本论》来一个批判式的学术性“保卫”,将显示《资本论》当中学术方法错误和学术作风松垮的一面,触及的深度可能要近乎细胞级别了。
    文前声明,本人赞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只是社会发展史上的“过渡的发展阶段”而非“绝对的最后的形式”因而难以持续的政治判断,所以,保卫性批判或者说批判性保卫,也仅仅限于“学术”批评而不涉及政治。同样对政治经济学学术问题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看过来,对政治有所企图的就不要继续凑热闹了。随后我会另写一帖讲告诉你你怀抱政治企图凑学术热闹是没有意义的。
 
    前面有帖说到,经济,首先是人的行为现象,必须符合行为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又因为人的主动行为是以价值目标为动机的,所以研究经济这一人类行为的学科的经济学,必须从“价值论”为起点,想隔过或绕过价值论而言经济学,注定行不通。
    行为科学的原理是,行为是在动机确立之后才能展开的,或者说,行为是冲着价值目标而来的,即价值目标确立在前而劳动行为展开在后,没有缺乏价值目标的行为。是价值目标吸引出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价值论所说的劳动创造了价值。人的主动行为目标是“趋利避害”,利、害就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前方是利,则做出“趋”的行为;前方是“害”则做出“避”的动作,总之先有利害目标而后才有趋避行为,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劳动创造价值”这一措辞却意味着劳动在前价值在后,这完全就是行为学上的因果逻辑颠倒。就如同因为浆果有食用营养价值所以猢狲攀而摘之,我们不能够说是猢狲的攀摘活动创造了浆果的价值。这完全无视人类行为的动机驱动机制或者说目的性这种心理学原则。
    马克思说自然之物未经劳动没有价值,那么,究竟是“水或浆果因为有价值人们才去采集”合理?还是“因为人们的采集水和浆果有了价值”说得通?总之,“劳动创造价值”解释不了为何会有劳动这种行为发生。说明不了为何一个人攀岩去摘取燕窝而不是摘取燕窝旁边的那块石头这种劳动行为的取向性。
 
    劳动价值论提出至今,不断有人补充完善,也不断有人质疑批判。但不管怎样,总还是以价值论作为经济学之基础的研究路径,比起那些闭口不谈价值论的经济学理论来并未输在起跑线上,这一点值得肯定。但不幸的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中,劳动故然是人的行为,但“价值”与作为“劳动”这个行为的目标的“价值”却并不是一回事。
    马克思也研究人的发展的问题。我们常励志说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意义,无非就是要证明自己是“有用”之人,如果觉得自己无用,就觉得自己的存在没有价值和意义。这也是最正常的“价值”概念——有用性。但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却并不是如此。
    劳动价值论是通过曲解“价值”构建起来的。并且,关键的“劳动”概念本身就是不清不楚未加定义含糊其辞,却又无法否认“劳动”是人类行为这个众所周知。
    马克思有个涉及劳动论的名言,“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然而比马克思大2104岁的中国人庄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现代生物学家的解释是蜜蜂尽管没有发达的大脑,但筑巢的“图纸”同样是事前存在于蜜蜂的DNA当中的。马克思的蜜蜂与人的建筑行为对比,充其量说出了人与非人的根本区别——大脑的存在,说明人的实践活动行为要以理论为指导,说明人类的意识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并不能说明蜜蜂筑巢是“没有图纸”的。
    沿着这条思路,马克思本可以给“劳动”以合理的定义,但他没有这样做,因为马克思像他所批判的斯密二重性一样,也具有双重任务——他需要一个能为工人无产阶级所喜爱的、而不是一个科学的劳动概念。这种做法让我想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辩护士的嘲讽,“现在的问题不再是这个或那个原理是否正确,而是它对资本有利还是有害,方便还是不方便,违背警章还是不违背警章。不偏不倚的研究让位于豢养的文丐的争斗,公正无私的科学探讨让位于辩护士的坏心恶意”(《资本论》第二版跋文)。只需要把其中的“资本”二字改为“劳工”即可反扔给马克思自己了。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价值只是商品的属性,因此,非商品不具有价值,比如自给自足的东西和自然物都没有价值。自产自消是因为产品不是商品,而自然物是因为未经“劳动”。这都严重偏离的人们的正常“价值”概念。非商品不具有价值,那么就是说小农自给自足的生产就不是劳动了,或者说劳动也还有两种——产生价值的和不产生价值的。这都不符合把劳动当作趋利避害行为看待的行为学逻辑。而自然物,如果没有价值,就解释不了地权、矿权、林权、水权这些自然之物的“权”的意义了。也解释不了为何人类要辛辛苦苦去获取自然资源。但这种理论内部不冾,对于“价值即有用性”的主观价值论来说这些内部逻辑矛盾都一概不存在。
 
    很多人都说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是由斯密完成的,其实这充其量是价值的分类,而不是价值的定义,而且这种分类早在斯密之前两千多年就由苏格拉底的弟子色诺芬所明确了。色诺芬把物品的用途分为两类,使用或交换,也就是说,使用或者交换,都是“用途”,都是符合“价值就是有用性”这个价值概念的,使用它时就叫做使用价值,交易时就叫做交换价值。
    色诺芬制作一支笛子拿在路边摆卖。
    路人甲问:这是什么?有什么用?色诺芬答:这是笛子。可以吹奏曲子!路人甲:我不会吹奏。买回去也没有用啊。色诺芬:我现在就教你怎么吹笛子。并吹了一段曲子。路人甲(摇头):我不懂音律,学不会,我买回去也没用。多谢你的演奏。
    路人乙:这笛子卖多少钱?色诺芬:你先看看笛子吧。路人乙:你说多少钱吧?色诺芬:不用说了,你不会买的。
    路人丙:(拿起笛子仔细看了看,又吹了一段曲子)这笛子卖多少钱?色诺芬:一枚金币。路人丙:能少一点不?色诺芬:不还价。路人丙付了一枚金币后拿走了笛子。
    卖掉笛子后色诺芬感叹到:笛子在不会吹奏的人手中是无用的啊!
    路人甲不知道笛子为何物,路人乙不关注笛子的做工和音色,只有路人丙才是色诺芬心目中的笛子的买主。
    在这段虚构的对话中,笛子的有用性、用处,就是价值。显然,笛子的价值即有用性不是笛子自身的属性,而在于什么人怎么使用它。如果路人买回去当作擀面杖或者烧火棍,它就不是笛子了,而是派上了其他用场即另有价值(用处)。有人含着一片树叶也能吹出动人曲调一样,但树叶不是作为乐器而生长的。不借用任何器物有人用自己的口就能演奏曲子,甚至是一个剧目,这有清初林嗣环的《口技》一文为证。口,对于一般人来说,用途是吃喝与说话;对哑巴只是吃喝;对《口技》里面的艺术家来说它还是万能乐器。这些用途(价值)不是它的客观属性,而是取决于什么人认知它使用它。
    所以,价值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客观的东西。任何客观事物都具有无穷的潜在用途即价值,这就导致了一个确定的事实对应于多种价值的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就是休谟法则——事实不能决定价值。
    关于这方面之前已是糜费口舌,但仍然是代有人出,不时地在罔顾基本概念定义的前提下在自己想当然地理解之下阔论劳动价值论。
 
     把劳动价值论划入“主观价值论”基于以下两点:一,它用可以客观计量的物理量时间来计量劳动。后边的文字将说明这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二,马克思把价值看作是商品自身的属性而与面对他的人无关,这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存在的客观性特征。《资本论》中写到:“它(注:指商品)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做尺度”,“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变化”,这些论述合在一起,马克思就给自己的价值论贴上了抹不掉的“客观”标签。
 
     固然谁也没法否认产品是人类生产制造出来的。这就为“劳动创造价值”这一观点的诞生提供了一个似乎非常合理的产床。但生产制造是一个从产品创意到具体功能、外形、包装设计,再到制造工艺技术流程装备设计,再到组织实施的一系列步骤。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整个制作流程归纳为四个步骤,即著名的PDCA循环工作法(Plan—Do—Check—Action)。ISO的这种表述,表明了产品和每一个环节步骤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可能说产品是其中某一个环节的功劳。在PDCA当中,Do,不过是其中之一个环节,而且不过是对Plan的实施落实,这比较符合马克思“简单劳动”概念。但马克思把产品的价值,统统归于Do环节,并且是简化为用计时就可以计量的简单劳动,这就把“生产是一个组织体系”的认知彻底否认了,把处于其它环节当中的人及其劳动也彻底否认了。
     既然具有价值(对人的有用性)的产品是人创造出来的,又必须是在Doing之前存在的,那么它惟一产生的环节也就是只能是Doing之前的Planning了。所以,产品的价值(人物关系)是在设计计划工作当中构建起来的,形成了Doing的目标之后才有了Doing的展开。把planning视为劳动,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劳动价值论。但此劳动价值论非彼劳动价值论,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此劳动价值论当中的劳动和价值两个概念都于前劳动价值论不同,Doing不再是劳动,这就顺利解释了为何机器可以替代人——它替代的只是非劳动性质的doing而不是劳动性质的Planning。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当中,Doing被视为纯粹的物理过程而谓之“体力耗费”而不是劳动。
     而在主观价值论看来,价值就是人和物的关系,而不是物的自身属性,即便这个物被称作商品。“有用性”就是关系,是人—物关系。人物关系,面对同一物不同的人构建起来的关系就会因人而异,而不属于物品自身。主观价值论就是一套完全切合行为心理学的劳动价值论。
 
     很多人会觉得,劳动价值论的存废涉及到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学理论的成立与否,其实并不尽然。价值论对于经济学来说,只是给经济现象一个解释的依据,说穿了也就是行为学用动机解释行为这回事。但劳动价值论并不是这样子,而是要用这么一套理论来给财富分布理论一个支持。其背后默认却不愿意说出的法则是“谁创造归谁所有”,但这个法则是从来都不存在的,所以也只是默认却不愿也不能言表。
     由于默认了“谁创造归于谁”,想占有财富的各路人等都竭力将财富的产生描述为是自己的创造,以给占有财富以名正言顺理直气壮的理由。工程技术人员强调自己的创造性,管理人员强调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判断水平,工人则强调自己的身体耗费。为此,为无产阶级代言的马克思不惜把价值中性的“生产”简称为褒义的“劳动”,再把“劳动”减缩成为以时间长短就可以计量的“简单劳动”,通过这几次概念转换,工人阶级尤其是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工人就成了唯一的劳动者和唯一的财富创造者,而那些在生产系统Do环节之外中起确定性作用的产品设计者、流程设计者、指挥调度管理者都变成了非劳动者,进而被贴上了不劳而获的财富蛀虫的标签,划入了剥削者阶层。
     其实,谁创造归谁所有的思想在马克思之前早已有之。约翰·洛克(16320829~17041028)在其《政府论》中就认为,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比如一颗自然生长的苹果树,人人有权利去采摘苹果,谁摘下来苹果就归谁所有,别人不得侵犯这种所有权。然而后人抹去了洛克约翰言词当中的条件——自然界的苹果树,只说谁劳动产品归属于谁,例如马克思就把工人利用西方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产出(剩余价值)划归于工人所有。
    洛克的价值worth(不是value!)概念,原本就是有用性。在《论降低利息的后果》当中洛克写到,“任何物的自然worth都在于它能满足必要的需求,或者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洛克这一价值概念被马克思引用于《资本论》的开篇——“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说明起先马克思是认可“价值即有用性”这一定义的,但后来却对洛克约翰的说法加以曲解了。洛克说的“价值”是自然物的价值,野生的无主苹果固然人人有权采摘并拥有所获之物。马克思则补充解释说“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洛克无主的、用于自己享用的“自然物”被马克思偷换成了所有权明确的用于交换的“商品物”,据此,在“谁创造归属谁”的潜规则下,赋予了工人从商品物本来的主人那里拿走它的理由。
     但如此逻辑脆弱得难经推敲。我们看看职场的情况吧。求职者会说“我要求多少多少的薪水,因为可以为企业创造多少多少价值”,注意,求职者说的是“我可以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而不是可以为他自己创造价值!他对自己付出劳动的所得诉求是以其薪资来表达的。为企业创造价值是求职者为薪资所必须支付的对等报酬,而不是他拿走所创造价值的理由。
     所以,从劳资合同签署那一刻,就职者就是为资方工作的,就以薪资待遇为回报宣布放弃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所有权话说承认了资方对产品价值的所有权。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充其量为剩余价值找到一个理论上来源,并不能从法理上将之所有权划归工人(况且工人只是生产过程的部分参与者)。
     浆果生于木猢狲自享用,鱼虾游水中鹈鹕代为捕,自然界里的“产品”从来都不是谁创造归谁所有。每一个物种都是自然长成,而不是它的天敌哺育喂养出来的。真正的分配规则如《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所说的“特权分配律”,即“谁拥有即谁拥有”,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套套逻辑。资方以工资的代价换取了对劳动的使用权,因此劳动带来的结果自然归资方所有。
 整个《资本论》就是在“简单劳动”这个概念之下展开的。不过值得点赞的是,马克思明人不做暗事,在《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第2节谈论劳动二重性这个“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发现当中就明确声明了这一点,马克思写道:“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
     但明说不等于说得有理。马克思明!明!知!道!劳动力有“各种劳动力”之分,却为了省事便武断地一刀切下去统统当作简单劳动力对待,如此“大胆干练”的学术方法真是让人不忍直面。更值得鄙视的是后来“继承”者对马克思这个重要声明的下意识地漠视,直接在词面上恢复“劳动”用词,而内涵上继承简单劳动,完成了“劳动就是简单劳动”的概念偷换,构建了一个只有最底层一线的简单生产者才叫做劳动者的荒谬逻辑,以至于PLAN环节的人员的行为是不是劳动、这些人员是否属于劳动阶层竟然会成为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在商品市场上,劳动时间,本身就是作为商品来出售的,所谓的计时工资本就如此。因此,“劳动价值论”相当于说“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创造了另一种商品的价值”,价值创造价值,最终还是没有回答什么是价值这个极终问题。
     而主观价值论可以直截了当回答这个问题——有用就是有价值,你的行为有用所以被称之为劳动,资本家企业主之所以愿意购买你的劳动,就是因为你有用能够为他劳动。
 
     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充其量算做类似金本位的“时本位”货币制度,并未从根源上说明“何为价值”这一问题。有人把价格解释为“值钱”,只不过是用钱币当作尺度而言价值,并未知何为价格,就如同说长度就是米数、质量就是多数千克、电压就是多少伏特一样,只是在中文语境里把“价值”当中的“值”字做了人为指定,只是规定了一种计量单位,就像马克思用劳动时间计量价值一样,而不是对价格概念的诠释。
     恩格斯就曾经谈论过劳动价值论自身的价值问题。显然,劳动价值论之价值,后边的这个价值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价值,而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中的那个价值。马克思为何不在经济学当中采用惯常语义上的,而是要重新定义另立一套?难道我们的惯常用词“价值”不再适用?当然不是!
     如果甲在制作一个物件,友人乙看到了,可能会问:你做的是什么?这有啥用处?你这不是浪费时间嘛!走走走钓鱼去吧。
     在此,乙口中的“用处”就是惯常意义上的价值,价值之含义也不是甲所付出的时间,而且甲为之付出的时间在友乙看来根本也不是“劳动”而是浪费时间。
     对着同一个物件(事实),甲乙两人的有用性(价值)判断不同,这就是休谟法则——事实不能决定价值。因为如此,所以,甲认为做这件物件是有价值的,自己在劳动;而友乙却认为这物件没有价值,甲根本就是在浪费时间而不是劳动。
     现在有很多人研究劳动价值论,思路比较独特,第一,坚持认为经济学有资格给出一个脱离正常语意的“价值”概念。第二,拒不承认“劳动”是一个褒义词,否认其中的价值判断存在,把所有行为都冠以“劳动”之名。显然,这种研究思路只是为了从根基上保全劳动价值论的成立。
     还有人认为,经济学当中采用客观价值论的必要性是计量的要求。他们觉得,诸多经济变量都和价值量有关,如果价值不是客观的就无法计量,整个经济就无法运行了,所以,不能够采用主观价值论这种难以定量计算的价值概念。
 
     直至《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的2+2理论之前,人们分不清价格和价值两者有什么关系和区别,是混为一谈的。今日的所有经济学理论包括马克思的经济学除2+2之外仍是如此。但马克思后来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已经不再等同了,马克思已经明确地用数学术语把“交换价值”当作“价格”的同义词和使用价值相区别了。不过,马克思的数学化描述有点蹩脚。
     原本,使用use(或消费consume)与交换exchange(或交易interchange)只是用途serviceability的两个不同名称,就像身高和身长是一回事,就像一个男人对妻子他是丈夫对子女他是父亲,就像湄公河与澜沧江是同一条河流在不同区段的名称一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只是价值在两个不同用途上的名称,即价值是冠以使用还是交换只是措辞场合的区别,内涵是一样的。从色诺芬到斯密李嘉图,一直都是这样。
     但到了《资本论》里,第一,使用价值变成了商品物品本身;第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再是同一个内涵的不同标称。使用价值是针对单一商品物而言的,而交换价值是两种交易物之间的交换关系。马克思的这种改变大概是他认识到价格和价值并非等同概念,可以看作是对甄别价值和价格概念的一种尝试吧,这种尝试归于失败,但也多少掀起了把价值价格捂在一起的棉纱的一角。
     为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列特隆《论社会利益》当中对价值(实为价格)的诠释:“价值就是一物和另一物,一定量的这种产品和一定量的别种产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并明确地将列特隆的“价值”解读为“交换价值”,并且明确了列特隆所说的交换关系的数学意义——“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 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而是指出“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显然在此,一个交换价值是和两个使用价值关联的,而不再是一对一的关系了,更不是一个变量的两个别名了。
     马克思随后又写到,由于小麦可以同多种它物交易,“因此,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而不是只有一种”,显现了让读者崩溃的语言逻辑混乱。一会说使用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当然归属于物本身啦),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为有用才能够被用于交易,但依然归属于物本身,而且有一个承担者就应该有一个交换价值),一会又说交换价值涉及到两种物,是物物之间的关系,但一会又把两商品物之间的关系只划归为其中之一(例如小麦换绸缎的比例算是小麦的交换价值)……
     那么,按照马克思的说法,Qa量的a商品同Qb量的b商品交换时,Qa/Qb或者Qb/Qa就是交换价值,记为Eab=Qa/Qb,或者Eba=Qb/Qa。请问:我们能说Eab或者Eba是属于a还是属于b的属性?
     显然,第一,关系就是关系,a、b两者之间建立某种关系如Qa/Qb或Qb/Qa时,既不能说这个关系是a的属性,也不能说它是b的属性。但马克思却把绸缎同小麦的交换比例以及鞋油同小麦的交换比例都算作是小麦的交换价值。第二,作为比例,一个交换价值是两个各具使用价值的商品的量比,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再是一一对应了。这意味着只有某“商品对”的交换价值,而没有某商品物的交换价值如小麦的交换价值这种说法。
     然而马克思的其它多段词语当中又是把交换价值同单一商品一一对应的,如“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
     请问,交换涉及到两种物,就像《资本论》写的“20码麻布=一件上衣”一样,这之间的量比Q布/Q衣=20码/1件,该算作麻布的价值呢还是算作上衣的价值?又为什么呢?这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当中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说法当中表达的单一商品具有自身的价值的说法一致吗?
     关系,关联方之间的联系,而属性,由关联方各自所属。显然,马克思在“关系与属性”这对范畴上陷入了极度的逻辑混乱。这就像把父子间相处的状态说成是父亲的性格或儿子的脾气一样。按照马克思这种思维模式,当别人问这对父子关系怎样啊?马克思的回答就是这个父亲性格温和或者这个孩子思维活跃。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彻底明确了价格和价值两个概念,其中的价格概念的得出还得归于阅读《资本论》。《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第4节中写到,“产品交换者实际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的产品,就是说,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再联想一下市场现状,只要再追问一句“交换者之间的讨价还价是在讨还什么?”,就应悟到“讨价还价的“价”就是价格,就是交换比例”,但马克思却于此价格概念擦肩而过,陷于忽而价格价值不分、忽而又相互不同的混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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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圈外人,著有《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小书一本。 四海之内皆兄弟,不必再加关系人。 欢迎大家讨论经济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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