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经济学

胡星斗 原创 | 2017-09-01 16:18 | 收藏 | 投票

 弱势群体经济学宣言

胡星斗

一、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指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发展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力的匮乏,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比重很小。弱势群体分为自然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老人、妇女、儿童、失业者、生活贫困者、工人、农民、农民工、打工子弟、中小企业主、边缘群体、弱势官员等等。

  日益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损害了社会正义。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损害和剥夺无疑违背了社会正义。市场经济总是倾向于优胜劣汰、两极分化的,会产生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而国家应当维护公平公正,扶持利益受损的群体。

  研究弱势群体,将为制衡权贵(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提供理论和政策上的依据与参考。

  日益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世界银行于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发布了《贫困评估报告》的初步研究结果,显示2001年至2003年,中国10%贫困人口的实际收入下降2.4%,有迹象显示中国最贫困人群正在进一步滑向贫困的深渊。这个研究颠覆了发展经济学的滴流效应(水涨船高)理论——随着富人收入的提高,穷人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但是,现在看来不一定是这样。近年来,我国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不断地得到强化,以至于群体性事件频发,2005年公安部统计全国共发生群体性事件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

  研究弱势群体,探讨弱势群体的民权与民生,将为政府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稳定提供建言。

  日益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也不符合我国现代化的方向,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我国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作为代价或者成本来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应当把改革转变成正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研究弱势群体,将有助于建立共同富裕、共享尊严的平等社会,有助于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目标。

  二、弱势群体经济学。

  弱势群体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弱势群体的权利现状以及如何将有限的权利、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科学。弱势群体经济学针对社会权力缺乏所引起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现状,以保证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达到可以满足正常生活的最低值和尽量提高他们的社会满意度及生活幸福度为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学假设、原理,构建经济学模型,得出有意的结论,寻求针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科学的解决方法,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指导社会权利供给和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的合理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从而对有限的权利、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根本上改善弱势群体的地位。

  弱势群体经济学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它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为出发点,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为最终落脚点。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目标充分考虑来自经济、政治等方面实施的可行性。因为如果社会选择了超出其经济实力的目标,那么此目标必然行不通。正是考虑到人口众多以及经济实力的限制,因此,我们才选择把对社会中由于社会性和制度性的原因所造成的最困难的这部分社会群体的权利现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更多倾斜于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设计,让尚有自立能力的人实现自立,以便政府利用最低的成本,改善这部分人的生存现状,达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弱势群体经济学结论——

  结论一:弱势群体属于无权阶级,产生的根源是权利的丧失。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公平的机会及合理的权利供给。弱势群体形成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产权制度和财富分配制度的缺陷,他们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社会阶层的划分。

  结论二:权利的边际效用是指在对权利具体化、数量化后,每单位的权利所能给权利的拥有者带来的效用。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多,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小;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少,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大。将权利、资源更多地配置给弱势群体将大大地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结论三:改变弱势群体的被动地位的直接手段是政府改变对人本精神和法治建设的态度,也就是一方面要以人为本,另一方面要完善法治制度;一方面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建立保障民权的制度;一方面进行社会改革,另一方面进行政治改革。

  结论四: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削弱每一个社会成员效用的前提下通过资源的配置增加社会总效用。弱势群体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对具体资源配置的规范,更是对社会无形资源的配置,需要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发展,而不单是不损害各方利益,因此,弱势群体政策的准帕累托改进可以表述为:在保证各个阶层发展的同时,通过对各种资源的配置,加快弱势群体阶层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结论五:政治市场上的交易(选民以选票进行政治选择,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有利于弱势群体。民主是市场经济的校正力量。

  结论六:在交易费用为0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而且产权归弱势群体,私有制的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结论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是工人、业主、投资者、监督者共享的权利,剩余控制权属于企业的工会和监督人员。剩余权可以通过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合理匹配达到优化。

  结论八:国民与政府、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造成了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可以设计出工人参与监督、分红的机制加以解决。

  结论九:在选民多数为弱势群体、选民的偏好呈现单峰和正态对称分布时,两党竞选的结果是,观点与弱势群体中间投票人(对公共产品持中等规模需求的弱势群体投票人)一致的候选人将胜出。如果选民的偏好呈现单峰,但分布不对称,呈偏态分布,接近弱势群体众数(最多弱势群体选民支持的公共产品数量)的候选人将胜出。

  结论十:弱势群体在面临得益时是高度风险规避的,在面临损失时是高度追求风险的。

  结论十一:劳资双方、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博弈是无限次(动态)重复博弈,当博弈方存在合作的潜在可能性,并且重视未来的长期的收益时,那么此博弈存在较理想、效率较高的均衡。

  结论十二:要促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当保证个人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同时还应以合理的收入分配作为前提。

  结论十三:权贵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官僚市场经济、权力市场经济的重要弊端是寻租腐败、分利集团、权力剥夺和贫富分化,只有抑制特权、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拆散精英联盟,对“底层阶级”赋权,才能改变弱势群体的“无权化” 以及“社会剥夺”、“社会极化(两极分化)”的状况。

  结论十四: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斯大林或希特勒式的集体主义是通向奴役之路。传统的公有、国有破坏了法治,滋生了腐败,降低了效率,不利于弱势群体。

  结论十五:只有耕地归农、土地资本化,还农村土地开发建设权,才是农民富裕的关键。

  结论十六: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并不主要在于资本产出比率和储蓄率,而是取决于弱势群体的消费率、人口增长率和技术进步的速度。

  ……

  三、弱势群体经济学的权利宣言。

  公有财产归全体国民所有。应当明晰产权,由全体国民持有国有企业股权,进行全民分红。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未经公民同意的拆迁是违宪的、无效的。

  还农民土地权利。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归农民所有。强制征地是违宪的、无效的。

  农村集体土地拥有开发建设权,无需经过征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开发建设。实现农民土地的资本化,打破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房地产制度,让农村房屋随城市商品房一起升值。

  废除城乡隔离、地区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平等、法治、透明的国民信息系统。

  改革城乡二元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电力制度等,建立城乡统一的体制。

  打破国有垄断,放开准入限制,鼓励自由竞争,保护私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破除金融垄断,鼓励私人银行、乡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健康发展,允许金融机构定向吸储,解决普通国民创业、农民创业、新农村建设的融资困境。

  完善社会保障,建立“三免费”制度——免费义务教育、免费基本医疗、免费基本养老制度。创立大病医疗救济基金、农民退休金制度。

  人人有权组织、参加农会、工会和各种自治组织,农会、工会和自治组织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农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应当代表所属团体,维护所属团体的利益。

  工会领导人应由工人选举产生,并且不得兼任管理方职务。工会应当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工资谈判,保障工人的福利和工作安全。

  还工人罢工权利。制定《罢工法》,保护劳方和资方的平等利益。

  公共产品供给、公共服务系统应建立价格听证和协商制度,如铁路、民航、公共汽车等不得趁服务对象增加时涨抬价格。

  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都应委托专家学者或独立的社会团体制订,不得由主管当局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标准,然后又自我裁定合法性。事故鉴定不得由利益攸关的医疗部门、司法部门、生产部门作出,应当在中立的机构进行,以维护患者、被告、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打工者享有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福利保障的权利。

  男女在一切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的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政府应当从法治和制度上铲除腐败、特权,遏止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出国、公款用车之“三公消费”,如此才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

  实行阳光财政,以财政预算细化及公开、人大的财政监督、纳税人的财政诉讼等保证民生财政的实现和纳税人的权益。

  实行阳光财产,强制官员财产的公开以及公民财产的申报。

  消除特权和歧视,促进所有公民、所有群体、所有社会阶层的完全平等。

  保障宪法中的公民权利而不分其身份、地位、种族、性别、政治或宗教的差异。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安全和自由,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也不得被剥夺自由。

  对任何人均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人人有权要求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国家有义务实行制度变革,进行权力制衡,以阻止权力勾结、司法腐败。

  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国民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加大赔偿的力度,以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不得任意干涉,手机、电子邮件等的通信不得被任意窃听或窃取。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访收容、黑监狱等制度和做法,代之以社区矫正制度;废除行政型信访制度,代之以立法型申诉制度;严格精神病患者的认定,不得将正常的上访人员认定为精神病患者。

  沦为爱滋病患者、吸毒者、妓女等边缘状况的人,也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的生命权、人格权和生存权。国家有义务对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进行经济救助和权利救济,有关当局有义务认真听取和处理上访者的诉求。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或剥夺任何人回国的权利。

  人人有平等的参与公共事物的权利。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间接地参与治理国家、建设社区。实现人民代表的真正直选,以选票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同时加强立法机构和公民对于行政权的监督。人民代表不得等额选举。

  政务官、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国有企业厂长、人民团体负责人应通过选举产生。为了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除农村外,施政演说应当在室内进行或者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传媒进行。事务官由独立的机构考核任命,不得由政务官提名或任命。

  依照宪法中的规定,人人拥有思想、良心和信仰自由的权利,拥有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权利,不分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

  除不得煽动武装叛乱之外,人人享有提出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享有通过任何媒体接受和传递思想的自由,享有舆论自由、良知自由及通信自由。

  政府和国家组织的行为应当透明化,公民档案应当对当事人公开,政府有义务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有益于个人的全面发展的一切信息。

  鼓励媒体民有,加强媒体监督。媒体是社会的公器,理所应当归民众所有,成为民众的喉舌。新闻应当独立自主,不受任何群体的操纵。媒体应当反映民生,反映民间疾苦,应当更加关注工人、农民、弱势群体、边缘人的生活。

  人人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城市和农村的义务教育都应当完全免费。教师工资和校舍建立、修缮等应当完全由各级政府负责。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公务员的收入。教师的地位应当获得充分的尊重。

  因经济原因造成儿童失学,当地政府官员应当引咎辞职。

  民工子弟与所在地的儿童、青年具有完全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所有费用没有差别。

  政府有责任帮助、扶持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不得因民工学校不规范、不符合办学条件而使儿童失学。

  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当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政府有责任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国情的了解、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应当放弃灌输式教学、做圣人的说教,积极开展公民教育、素质教育。

  应当克服政校不分、学校行政化、衙门化的状况,提倡学术的纯洁性和学术自由。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生活。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的生活状况应当在文艺作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个人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中国问题学创始人,从事政府经济学、发展经济学、诸子百家与企业管理的教学与指导研究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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