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罚息:法院、银行之逻辑不清

钟茂初 原创 | 2017-09-15 08:04 | 收藏 | 投票

 

信用卡全额罚息,法院、银行之逻辑不清!

建议:信用卡罚息应以4倍利率为限

据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2016年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

9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东败诉。法院认为,诉争的利息是依据建行北京分行与李晓东之间签订的《领用协议》中的计息规则计算得出的金额,符合合同的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晓东应偿还317.43元利息,驳回李晓东的诉讼请求。

本博认为,法院的判决,首先应当厘清银行格式合同的法理逻辑。如果其法理逻辑存在缺陷,则应判定其违法。本博认为银行“全额罚息”的逻辑条件是:银行收取还款是以“每笔”进行的,而不是以“货币单位-元”进行的,当持卡人信用卡的余额不足时,银行则不能接受该笔“还款”。所以,此时银行应当不作任何扣款行为。现实中,银行在信用卡余额不足时,既扣款,又同时“全额罚息”。也就是说,银行扣款时,是以“货币单位”考虑的;而在“全额罚息”时却又以“每笔”考虑,这是典型的逻辑错乱的“霸王条款”!!!

这则新闻,又一次大致印证了国际上银行都偏好那些不是那么及时还款的客户,因为,罚息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本博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金融界人士往往鼓吹自身创造价值的能力,其实,其中不少“价值”是通过不平等的规则设计所豪取的本博还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按照现行法规,民间借贷利率须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比照这一原则,银行信用卡欠费的计息也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所以,对于信用卡欠费问题,本博提出以下建议信用卡欠费的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最高限额,不得利滚利

个人简介
钟茂初 (Zhong Maochu,1965——),江西省铜鼓县人。 南开大学 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可持续发展。 主要著作(主要思想均体现在其中): 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庞氏经济学与全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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