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能躲过牢狱之灾吗

成静婷 原创 | 2017-09-15 17:13 | 收藏 | 投票
      根据北京朝阳区警方的微博,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刑拘。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将职务侵占罪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若警方有证据证明宋喆在涉案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即构成该罪。
成某某浏览新闻时无意中看到媒体称:马蓉也是该公司股东,且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宋喆能够将该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很可能是在马蓉任职法定代表人期间受马蓉指使。成某某看到个别媒体说,若宋喆是受了马蓉指使就不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宋喆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有没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意图。在主观故意转移财产据为己有的情况下,若利用了职务便利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宋喆与王宝强一家错综复杂的关系,盗窃罪的概率其实很小。另外,马蓉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是免死金牌,若也参与了转移财产的活动,就算侥幸逃脱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躲不掉的。成某某认为,若案发时马蓉确实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案可能会分三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就是宋喆完全是受马蓉的指示转移公司财产,此种情况下,马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间接正犯,而宋喆因仅仅充当作案工具的角色而不构成犯罪。成某某认为,转移财产这么明显的事情,再加上二人的特殊关系,两人不存在合谋转移财产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第二种就是马蓉与宋喆合谋转移公司财产,此种情况下马蓉与宋喆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主犯与从犯的认定要以谁在作案时占主要地位确定。
第三种就是宋喆在马蓉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了公司财产,此种情况下自然是好汉做事好汉当,宋喆理所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若作案时马蓉任法定代表人时玩忽职守对此毫不知情,该公司可对马蓉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玩忽职守的民事责任。
故宋 喆要想躲过牢狱之灾,就必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谋划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第一种情况可能是他最希望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得出的结论,但案情的发展会如他所愿吗——大家拭目以待!
 
 
个人简介
成静婷律师,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测绘工程,后自学法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成静婷律师擅长合同纠纷、非诉代理、法律文书、劳动争议、婚姻继承、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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