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约定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效力如何认定?

邬锦梅 原创 | 2018-01-16 10:19 | 收藏 | 投票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免除保证责任。司法实务中,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会约定为期3年、5年等较长的保证期间,那么其法律效力如何呢?  

 

我国现有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保证期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情形

            描述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有约定

通过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形式。

自主约定期间

无约定

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做出约定的情况。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

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以至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足以达到发挥保证合同和保证责任基本功能的程度。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

虽然约定了保证期间,但是无法根据约定确认具体起算点或者结束点,如:“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的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约定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

 

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最长保证期间的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文书中回复天津高院该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96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因此,在法律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限制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即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约定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虽有效,但不一定能够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需要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

A因资金紧张向B借款,由好友C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分析: 

 1、如果债权人B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内,积极向债务人A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从中断时起再算2年。此时,由于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债权人就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保证期间到期前,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C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A追偿。

2、如果债权人B没有积极主张权利,导致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C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C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既不能以此为由向A追回已归还欠款,也不能向债务人A行使追偿权的。


综上,只有主债务在讼诉时效内,合同约定的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才能产生真正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才能以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  

保证期间,是一种能够引起保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期间的确定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确定的保证期间,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时效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届满期限之日起算2年(注: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起算点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因此,理论上通常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同一时间点,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定事由,延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综上,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实务中,从以下两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

1、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尽可能约定较长且明确的保证期间,如: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3年、5年等;

2、避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丧失向保证人追责的权利。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书面函件、电话录音等方式积极催收债务并注意保留能够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证据,从而使保证期间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本文为邬锦梅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个人简介
邬锦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身商业世家,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副主席、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广元企业商会秘书长、北京四川企业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多家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市盈…
每日关注 更多
邬锦梅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