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确认书认定“跳单”赔偿是否公道

钟成印 原创 | 2018-01-20 18:19 | 收藏 | 投票

     看房确认书划定"跳单”赔偿公道吗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购房者签订的望房确认书引发的纠纷不断,购房者因为所谓的"跳单”行为即私自与房东成交被房产中介机构诉至法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的谢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事,南昌市地产公司以其违背了看房确认书中有关划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1万余元。

    记者就此入行了调查。

      调查

确认书均划定"跳单”违约责任

3月30日下战书,记者以欲购二手房为名,走访了南昌市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现要求签看房确认书的中介公司为数不少,其提供的看房确认书的格局,划定各不相同,但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均划定假如看房后私自与房东成交,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二是未提及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

    

走访中,房产公司的工作职员要求记者签完看房确认书后再望房,并称"签字只是代表他带客人望房的工作量”。

    记者发现,该看房确认书要求记者在3个月以内不能与房东私自交易,否则需支付两倍的代办署理费。

    房产公司的工作职员在领记者看房后,拿出了一份看房确认书要记者签字,其中划定假如记者私自与房东成交,"需支付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

    

第1页

南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没有要求客户签看房确认书,不少购房者在望完房后就直接与房东联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

    因为没有事先商定,对于这种"跳单”行为,公司去去无能为力。

    现在要求客户签看房确认书并划定违约金,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购房者不诚信,损害公司的权益。

    

走访中,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预备购房的消费者,他们以为,看房确认书中只划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中介公司网开一面,有失公平。

    

记者了解到,与谢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但同样的案情,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有差异,其争议焦点就在于看房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产中介公司收取违约金的划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观点

看房确认书属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职员以为,看房确认书属于合同,购房者在签字之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条款,如不认可,可以不签字。

    但只要签了字,就表示购房者认可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看房确认书中的违约金等条款,房管部分没有过多的划定,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

    

第2页

贵阳律师认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的证实,假如双方是自愿签署的,那么该看房确认书就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在双方未解除看房确认书的情况下,购房者暗里与房东或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入行交易,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其中划定的违约金是否公道,则要依据协议的详细内容来确定。

    

部门条款涉嫌侵权应属无效

3月31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职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对购房者而言,看房确认书这一名称存在着显著的误导;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中介方应就协议中违约后果以及限制性的条款如实告知;再次,中介公司拟订的看房确认书,是一份不同等的格局合同,其中的部门条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
,应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贵阳律师认为,居间人与客户签订望房确认书,并没有促成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划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流动支出的必要用度”。

    也就是说,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但购房合同未签订的,购房者即便违背看房确认书也不必担责,只对居间人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即可。贵阳律师www.tjmls.com

个人简介
贵阳律师钟成印毕业于国内著名院校,法律本科,学士学位,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民商刑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理案件千余件,曾多次被评为“人民满意律师”、“优秀律师”等社会荣誉。 联系电话:185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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