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请收起你的随意

程秋艳 原创 | 2018-01-29 19:28 | 收藏 | 投票

 今天收到黄埔区法院发来的一份上诉费缴费通知单,我代理的四个一审案件,委托人上诉,收到缴费单很奇怪,四个案件收到8份缴费通知单,案件为借贷纠纷,上诉人为一审案件中的被告,一审法官分别让一审中的债务人和保证人缴纳上诉费用,缴费通知单上的依据写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的规定,我特地打开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我实在不能向当事人解释为何收取二份诉讼费用,就电话法院让其给出依据,一审法官的书记员回应最高院民俗法司法解释202条,于是我又打开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的上诉在同一份上诉状中体现,理应按照上述规定中的“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是我再次电话法院,并和一审法官通话,让其给出依据,一审法官只含糊的说依据民事诉讼法,后来又说如果错了,你可以让二审法院退费,对于一审法官如此不负责任的回答,我很无语。

  

   我将相关细节和法律规定说给当事人听,当事人表示只交一份上诉费用,我表示我将继续和法院沟通,寻求解决途径。并提请法官,你的随意可能给案件的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困难,请每一个行为都能依法有据。

个人简介
有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任商标代理人及跨国企业中国区律师,对公司法务和房地产领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民商事纠纷有丰富的经验。有社会责任感,正直、理性,对自己所钟情的事业有激情,希望借助网络拓宽自己的生活工作空间…
每日关注 更多
程秋艳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