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骇人听闻的诉讼诈骗案

陈新桥 原创 | 2018-01-06 08:29 | 收藏 | 投票

 

荆州沙市区(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建立在一捏造的的证据之上,调解书出炉之后,在其生效半年之内案件中我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坚称原告金爱德向法庭出示的关键证据“借据及借约”是捏造的,要求做司法鉴定。于是法院启动了调查程序,确信代理人王律师在调解书上签字时没有与被代理人沟通联系过,我对调解书完全不知情不认可,有悖于调解的自愿原则,后来便有了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书。这份鉴定书将借条上他人模仿我的签名笔迹居然鉴定成了真的,荒唐!我不服上访,一年之前在荆州中级法院信访办,负责人朱庭长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指出,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因法院在对外委托前没有对再审立案,没有案号所以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不能进入重新鉴定程序,于是市中院启动了对于本案的纪检监督问责程序却不了了之,因查处主审法官苏的管理权限在基层而基层法院院长管开炎查处。朱庭长是荆州市2016年度劳动奖章获得者,是人民群众心目中难得的好法官。无独有偶我今年十月十二日在湖北省信访办上访时,负责接待的省高院王法官听取详细案情介绍后也认为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自打非法鉴定出笼之后,我便走上了漫长的上访申诉之路。由于法院严格的登记制度,每次到沙市区法院和荆州中院以及检察院都留下了可查之记录。我要求再审的申请一次次被无理拒绝,直到今年的十二月五日沙市区法院才收下了再审的申请材料。此后种可能,一是驳回再审申请,二是进行再审立案。多么希望沙市区法院再审立案!两年多以来不断上访申诉,也通过媒体将案情曝光,不仅是劳神费力,对院所造成的影响也不会是正面的。当然是否再审的权力在邹应斌院长手中,如果是驳回再审申请无非是继续上访,继续通过媒体曝光;如果是再审立案于院均是皆大欢喜!如果再审立案,对关键证据重新司法鉴定也有二种可能,一是签名笔迹确实是本人所签,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二是并非本人所签。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保证会老老实实不再上访不再会有媒体炒作;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就证明案子确实是错了纠正过来就行了。决不会怨法官恨法院,会反省自己的责任,我强调造成冤案的主要责任不在本人!

法律讲究事实,调解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案子完全是颠倒是非的冤案。“借据及借约”上盖有湖北震远公司的印章,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说明,明确表示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此借据更没有在上面盖过公章,要求法院做司法鉴定,并愿承担鉴定费用,可法院却置之不理!我已经是六十多岁的人了,身体健康。如果是驳回再审申请会继续申诉,继续媒体炒作,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还会教儿子继续依法维权,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法律免不了会有死角但就是不愿成为那个死角的冤死鬼!六十多岁的人被一起冤案将一辈子辛苦所得的合法财产化为乌有,被害的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封建社会尙且有包青天,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怎么就没有一个主持公平正义的领导和法官呢?!相信人民法院院长会主持公平正义为洗清冤屈还一身清白!这个案子所折射出的问题是法院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还是放纵犯罪份子通过诉讼诈骗,将人民法院变成非法侵占掠夺他人财产的工具。

做为沙市区法院上级法院的荆州中院启动问责机制绝对是慎之又慎的!而沙市区法院对上级法院的问责却可以打马虎,却可以公然袒护违法违纪办案的法官,不可思议!主审法官在对外委托做司鉴定之前不立案决非然,其用意极其明显,明知道借据”是假的就是不给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机会。就是要把冤案办成铁冤案。主审法官在中院的问责机制面前居然能逃过一劫!至予良心的拷问,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其所做所为违反了《法官法》第二十三条中的;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直严重损失;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我不禁要问:你非法办案对得起自己头上的国徽么?对此,沙市区法院的邹应斌院长及其上级领导岂能睁只眼闭只眼?!

一件被上级法院问责的冤案如果仍不再审那就是天大的冤枉!我不仅是要为自己维权更是要伸张正义,要搞清楚法律是维护正义还是保护犯罪份子,法院是人民维权的圣地还是犯罪份子的天堂。法官是站在人民一边还是和犯罪份子穿一条裤子?!

当荆州中院已经对沙市法院问责之后,我找了对案件审判执行实行监督的检察院,某检察官却以找不到法条为由予以搪塞!不知道这是不是法律的悲哀?!我们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的主要手段就是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则必然会颠倒事实,制造出冤案。如果沙市区法院对这起被问责的冤案不予再审必将引起天怒人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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