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东风汽车公司侵权事实与证据对应详解

胡志平 原创 | 2018-04-11 07:28 | 收藏 | 投票

  

               引言

2018年春节之后,东风企业高层对本案冤情已认知。这是延续数十年屈枉人生的时间转折点,来得太晚,毕竟来了,但是不够,需要再加一把火。这里,本人把诉东风汽车公司侵权案30年来发生的事实真相与43件证据逐一对应解释,可看到国企党建工作长期以来或者缺失或者早已削弱了党的工作作风建设这一环。

资料显示:美国、台湾对抗中共施政的大陆人脉在国企培植经营已经30多年,多数基层党委支部都有人脉渗透。如今,衡量基层党组织是否保持中共党性,就看最能充分体现党性的工作作风是继续保持还是形式主义。中共的工作作风是独一无二的党性。

我认为,缺失或者削弱党建中的工作作风建设也有思想理论的原因。比如,过去几十年国企很崇拜西方“管理宽幅”理论。这个理论把上对下的责任界定为:好的管理只需要相信和依靠不超过7个直接下属,这才是科学的管理宽幅。为了遵循这种“责任”,许多领导把亲自了解下情排斥在责任之外,事事服从“管理宽幅”,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早已生疏了,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也不擅长了。

本人的诉案,恰恰反映出来的是上述“管理宽幅”的悖论。国企组织人事部门先是一个科长罔顾法规假造职级档案并且用谎言骗取领导默认,使一个人的错变成了组织部门的错。为了掩盖一个错误,组织人事部门接着要利用公权制造出一百个假象和谎言。当假象和谎言面对司法审理不能自圆其说时,又不得不采取栽赃构陷手段企图让假象和谎言“坐实”为受害人自己无法洗清的“真相”……

好在今天,中国正处在一个好时代,一个正在转向风清气正的好时代,一个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将要回归红色传统的“新时代”。想到这里,本案诉讼结果即便是难以满足补偿,但它作为有益于推动法治社会进程、有益于党建进步的一案,不论胜负都值了!

                    胡志平,2018年4月11日。

 

上诉状事实与43件证据逐一对应

 

原告:胡志平

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启用新名)

 

诉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4-2号和01145-2号两项民事裁定,维护原告主张的被告人诉讼主体。

2,原告坚持原有请求和主张(个别可互涵请求以最终可涵盖为准。工龄诉求因知青属地——竹溪档案馆原始证据焚于火灾,现存最早证据是多年后人为造错的电脑制表,不是当年的复写纸原件。在证据不足前提下放弃有关工龄方面的诉求)。因本案……

3,原诉讼请求第4条“新建受害人1988年至退休职级档案”因被告原因致双方的合同关系无效,只能遵循国家指令计划分配关系来新建职级档案;可忽略突出贡献执行通常晋级规则。(“通常晋级规则”含义是:有关转业职级安置规则、有关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岗职级待遇通常规则;有关工资晋档通常规则等……

4,请求法院就“本案被告及其利益攸关人以公权造假证据恣意掩盖伤害他人的真相而致法院错判的案情应该由被告方承担相关责任,减免国家赔偿”事项,上呈最高法院作明确司法解释。

事实与理由:

一、沌口开发区法院以原告1988年入职东风报社至1999年底之前被报社“开除”,期间是同一用人单位主体为由,认定原告在此期间无证据证实与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裁定错误。理由是: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前,在岗单位的“做事权”与“职级待遇分配权”是分离的。做事权在报社,分配权在二汽(东风)总部。报社于1999年底被总部授权“自主工资分配”以前,原告与东风报社间仅为在岗做事关系,而原告的档案、职级、晋升、工资等“户口关系”一直为东风公司统一掌握并行使管理权。原告是改革舆论推动者,未忘当年二汽分配制度改革的宗旨是让做事权与分配权融为一体。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01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是东风老二汽人最稀罕的资格证,如今东风人极少有这种老资格证。编号02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所标识的资格管理部门,编号03号:东风人技任【1998200号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正式任职资格通知及所标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

二、原告诉讼请求每一条都不涉及用人权中的在岗做事权,只涉及工龄待遇、职级档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等“户口关系”,这种关系在东风总部不在报社。201312月由东风总部职能处室管理签章的原告职级工资档案(1995~1998年间)在沌口法院曝光后,可以清楚看到职级档案记录均有东风公司专用章统一管理。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040506三张有关受害人1995~20006年间的职级档案卡片,均显示东风公司总部专用签章。)

三、本案基本案情和酿成系列冤情事因主要发生在20036月十堰市中院送达(2002)十民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前,生效的错误判决在时间上不影响原告对本案被告主体的确认。

四、既然2000年以前用人关系中的“户口关系”(含分配关系、档案关系、职级管理等关系)属于原告与东风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那么,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受害人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身份,实属被告而绝不是劳动事权单位东风报社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据:以上有关证据提请法官查阅中发、国发、中军委三合一【198326号文件总述段和中发【20013号文件总则段。前一文件是我国市场经济转轨前、干部人事调配归属党委组织部管理时期的规定即“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后一文件是在我国完成市场经济转轨、干部人事调配与党委工作分离后规定,即“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由党委负责”。党委负责制是一贯制。

五、1988年,东风公司人事部(原二汽组织部调配科)顾春水违反国家法规将原告入职时应按副科长和行政21级改套东风同等级工资擅自并秘密“按工资水平”改套东风职级并以高于国家的工资水平掩盖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伪造职级之伤害涵盖国企用人制度改革之前和之后;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展前途损失和各种莫名的精神伤害、事业打击是终身的(比如2003年在失业、患病又失去医保时,本人专业成就也达到高峰,此时已为晋升正高准备了充足条件,但却永远失去机会—附举报顾春水材料),须以累积至今的伤害追责,不能只考虑20036月十堰市中院错误判决之后负影响。

(证据:以上有关证据提请法官查阅国发【1985135号文件、国发【198863号文件、国发【198952号文件及1986626日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之明确规定。可对比的证据见上诉状所附证据之编号040506三张有关受害人1995~20006年间的职级档案卡片。注:这里缺少的直接证据是1988年国家行政21级副科长对应二汽同职级副科长工资标准,从1990年企业代缴同职级干部社保基数中可查出上一年,即1989年的直接证据。受害人于2015年经私人授权网上下载了1988年二汽新招录的某干部于1990年企业代缴社保的数据:本人同比新招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更低数元。同比东风总部机关干部则发现:社保缴费起步阶段是按职务级别国家标准缴费,不是按二汽实际基本工资缴费。由于二汽工资水平高,所有二汽机关干部只缴费6个月即可达到或超过国标缴费基数,而本人则是企业代缴12个月才满足副科级别,且总额比别人只缴半年基数还少。见上诉状证据编号07号1988年二汽新招员工的基本社保信息及1990年缴费数据;08号受害人本人1990年社保代缴数据;09号企业1990年代缴其他机关干部基数。

六、本案涉入司法长达18年,既艰难又缓慢暴露的证据已陆续证实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人事系统对酿成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此期间,被告有一万次机会面对错案判决实事求是依法让渡,召回原告向其认错改错,但被告从无知错且始终掩盖过错。

七、有关被告“玩证据底线”的故意行为,包括:

11988年顾春水假造受害人职级档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假职级与受害人档案中的优秀资历出现了年龄、军龄、职务、职称、学历等诸多难以对应的疑点,二汽组织部并非没有核查优秀资历,而是调查后发现低职级可以隐瞒而共同隐瞒了。(今查:时至2013年,被告为逃脱假造低职级档案之错责,居然把职称述职报告非本人字体也作为资历疑点在庭外举证给法院。我的中级职称申报表格是原兰州军区报社社长黄勤信大校亲笔填写,我的中级职称述职报告是段金泉上校誊抄的,那时他刚大学毕业。被告根本想象不到全军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比高等院校更严,决不允许上报材料自写自认,必须经过监督和单位审核。由领导填表、由领导指定专人誊抄述职材料就是当时所采取的监督审核措施。)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10,来源于2013年因工龄问题请示东风股份人力资源部查阅原始档案记录,人力资源部提供给本人的“原始记录”是一份被装订在档案卷中的本人从未见过的有关本人知青工龄、参军军龄的调查核实证明。这份文件证实当年二汽组织部对本人资历早于1989年即有组织摸查过。证据编号11,来源于1987年在兰州军区报社申报新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复印件,这份档案由报社领导指定专人誊抄非本人字迹,由领导审核加盖公章。证据编号12,来源于1997年申报新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件三份之一,由时任东风报社总编靳启恕核准“属实”和单位签章。但是,因本人被公权秘密假造低职级档案,导致业绩与资格有等于无。

21988年直到二汽获得东风公司法人地位的1993年间,为什么我不可能发现秘密档案职级造假?原因有四条:其一,当时总部机关是由总部财会统一发放月薪,各机关部门包括报社每月由本部门办公室主任领回部门全体工资,然后分发。而恰恰报社对我发工资又是单独通知、单独签字(如今回忆,愈发感到奇怪。当时的自我解释是:采访部不是坐班制,家离报社较远,单独领薪正常)。其二,我很少见到我或同事的工资条清单,只是偶然见过一次,那是从一整页上剪下的一纸条,有分格数字,没有分格名目,看不懂,也不在意。其三,记得1988年我首次领薪时,办公室主任李明尧曾报喜说:你的工资套改比你原来的基资多6元。当时多8元就算升一级档,我占便宜了并且当场表示:谢谢!他们唯独没告知东风秘密职级与国家行政级的对应关系,包括李明尧在内也不懂。其四,即便是单独签字领薪也只经历了一年,此后工资是直接进入各自储蓄本,那种没有名目只有数码的工资条被密封在信封里给我发过一次,与现金额无差。

(上述明显含有被告专门针对受害人职级造假采取的掩盖措施。请求法庭令被告就以上事实提供自证清白新证据:其一,是否当时工资发放权属于二汽总部?其二,是否告知过东风秘密职级与国家行政级的对应关系?其三,职级档案保密是否公司总部决策?)

在本案司法依据中,请法官判断:受害人被侵害的关键事因不是工资水平和薪金数额,而是东风职级与国家职级的对应关系及其因此由被告方违反国家政令而假造的低职级秘密档案。在国有公权档案管理可信的前提下,同职同级基本工资不可能不一样,无人生疑。我任军队新闻工作者的10多年中,军队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一直保持低工资水平。期间我始终牢记邓小平有关“军队要忍耐”的指示,忠诚为国家服役,先后两次立三等功,五次受大军区政治部嘉奖。曾在主持团的新闻报道工作期间,把这个红军时建团、建国后只在报刊上发表过不到10篇报道的单位变成了每年见报100多篇到200多篇,连续3年夺得军、师两级拔头筹锦旗的先进集体。记得很少串门的团政委开启了每周探望团报道组的习惯,甚至前所未有在常委小会议室召集报道组开会;之后,请我到团首长机关小灶吃工作餐,吃的是山西“刀削面”,那滋味终身难忘!我是被从团机关报道组直接选调到大军区机关的。作为军事记者,也曾不顾历险深入老山前线阵地采写过5位战斗英雄。那时,支撑我工作的不是工资水平和薪金数额,而是领导的信任。我从士兵升职到副营职只有11年,比别人快;从行政23级晋升到21级只有8年,也比别人快。职务快级别快,有这就够了,我从不过问别人工资多少。(以上业绩有档案记录。证人有:本人调入大军区前原所在团政治委员后任63师政委的裴元科,原团机关报道组本人所培养的三名学生之一后选调到21集团军军部又升任安康军分区政委的刘有文大校,原兰州军区报社社长黄勤信大校、大学毕业刚进入报社时曾帮我誊写论文稿和中级职称述职稿的段金泉上校,后两人均退休在兰州。)被告以受害人“已接受了所在企业给予界定的工资水平”之理由来规避假造职级错责不可采信。

此外,还要告诉法官:因被告剥夺本人财产权、发展权属于隐秘的巧取豪夺,这不仅导致受害人对月薪水平多年无疑,而且还有糊里糊涂更满意的一件事:当时二汽涨薪两年升一档,这种进度比我在军队升得快,我很知足。但我万万没想到,像升学一样原本应该从硕士学位升起,我却被整到从幼儿园级别攀爬!请被告反省:你那个秘密假造的职级档案和蓄意掩盖手段,是反人权反人性的罪恶!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11号兰州军区报社审核本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述职复印件;编号13,中级专业职务评审审批表复印件;编号14,早在1980年《解放军报》发表的头版头条新闻;编号15,在军队和东风公司工作期间的立功评先荣誉;编号16,从事本专业获得的包括全国全省高等级新闻奖项30多项

32018年2月17日,受害人从浩如烟海的人事政策文件中发现新证据:1990年,国家人事部下达人职发【19904号文以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同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二汽1993年获得东风公司法人自主地位,此前的岗位职务聘任和工资职级晋升与国家规定是统一的。跟随上述文件,国家人事部又下发人职发【1991】11号文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具体说明,第四条: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凡从事专业工作的要优先聘任上岗。但是,只因受害人低职级与1987年评上的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所对应的岗位职级相差太远,又因被告隐瞒职级对应关系并无泄密,东风公司便秘而不宣未按上述规定调整职级档案,更未把作为东风专家们(当时获中级职称的人很少)应共同享有的岗位职级待遇传达给本人。如今,对照新证据,才可从受害人职级档案中看到:历年岗位职级记录独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岗记录,更没有按规定比照同期东风正科级岗位职级(东风23级)的档案记录。到1993年,受害人岗位职级秘档记录是东风16级。

在此,要辩述:当时东风报社所有人均未进入职称评聘,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今查,更真实的事实真相是:1990年,国家人事部下达人职发【1990】4号文时,东风报社拥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仅两人。获初级专业资格的人没有。报社所有在岗编辑记者除本人以外,都没有参加过国家于1984年主持的执业资格考试。唯一两个获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人:一是总编靳启恕,他的行政职级已经超过他自己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无须再聘任;另一个就是本人,我是东风报社正式在岗记者,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是被大军区评审委认定的,我1988年10月入职二汽,1989年二汽职改委经过严格审查后,确认资格有效,虽然拖了半年,依然是东风专业队伍中的极少数。也恰恰此间,二汽秘密假造的本人职级档案相距中级专业职务对应职级相差太远。换句话说,如果本人当时没有被按在岗职务做职级调整,报社不会有第二人再有资格获中级在岗晋升。这就是当时东风报社所谓“整个报社都没有做职级对应调整”的真实原因。

我于1984年参加的全国新闻工作者职称和资格测试考试,所获得的合格证书是由大军区宣传部统一组织的,国家允许兰州军区在所驻防的五大省区范围任意选择某省宣传部统一报名,兰州军区宣传部选择陕西省委宣传部报名,证书由陕西省委宣传部颁发、有主管全国新闻业的部委领导人签章。东风报社没有人获得上述职称评聘资格。到了1993年,报社才突然冒出了一大批人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今查:其中有沈X王X赵X等人的工资职级按照中级职务做了调整,不包括我。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17号1985颁发给本人的全国新闻高级职称评委颁发的《合格证书》;证书出生月份记录稍误差,原因是发证时需要本人填写领证表格,但我当时正在南京政治学院就读不在兰州军区,领证表格是领导找人代为填写。有证人更真实。)

(受害人认为:1990年二汽人事部职改委未执行国家规定,及至本案案发后才公开声称“当时报社整体均未参加职称评聘”,这种理由是为了掩盖只针对受害人违规的真相。在此,有必要请法庭令被告提供可以自证清白的证据:即1989年以前在东风报社除了处级总编辑和本人以外是否还有第三人具备中级职务在岗资格?

职级待遇与职级对应关系作为重要分配依据被隐瞒,证实此后劳动合同含甲方欺骗行为。如果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时,东风人事部把东风职级与岗位职务对应关系给本人讲清楚并且明示对以往档案记录不改,本人即可申诉。在有关秘密假造职级的问题上,被告所做的除了掩盖还是掩盖。职级造假造成本人档案中所有优秀资历丧失对应关系,这种公权造假后果使我走遍全国都是可疑人才。

4,今查,199712月受害人高级职称资格获湖北省评审委评审通过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岗聘任同样与应所享有的对应职务职级相差太远,此次,人事部对档案做了最低对应职级大调整(跳升4级),但被时任总编靳启恕以“报社内部不好平衡”为由未告知本人,既未执行东风一视同仁的规章,更无视受害人为宣传企业改革做出的无同事可比的突出贡献。有人证实:他只认定原低职级非报社造成。他在退休前对所谓“不好平衡”无丝毫作为,即溜之大吉。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06,职级档案卡片其中一张,明确记载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记者和与职务对应的东风职级24级;上诉状证据编号18,来源于2001年东风报社提供的劳动合同伪造复印件中附带了一份1998年的本人在岗双考记录,岗位考察合格是报社签章,但是在岗主任记者职务的对应工资系数只落实了一半,是总部人事部签章的,原因仍然是原有低职级距离现职差距太大。这使人事部1998511日正式下达的人技任【1998200号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成了一纸空文,也使受害人能否在岗继续担任主任记者成为悬疑。在对待专业技术干部问题上,毫不顾及受害人长期为推动企业改革作出的突出贡献——见证据编号19。)

51999年底,获得自主分配权的新任总编苏启文和广告部主任梁洪发现受害人职级档案中的高级职称岗位所对应东风职级24级存在违规跳4级跃升记录,私下责难:严重违反厂规应予党籍处分。现在回忆起当时谣传苏启文履新随身带入报社的2名“桃园义兄”中有人说要开除胡志平党籍,可能并非单纯谣传。今查,苏启文履新是破天荒地随带4名科长级和处级后备人选进报社,包括原东风公司党委副书记李有泉的一名亲戚。这一时造成小小报社官满为患、抢夺官位的人心激烈对抗。对此,苏启文的恩主原东风公司党委副书记、东风十堰市管理部主任、东风报社直接领导人李有泉是知情的也是放任的。当时的东风公司人事部面对复杂局面无措,只对苏启文提醒过不要暴露职级档案秘密,是管理底线。这使苏启文自主权被放大,于20001月起,采取开除公职不行文、不告知原因的手段,之后又以变相方式虚假包装恶劣行政手段把受害人推出东风公司!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20号:是2000年1月起的除名记录,除名8个月后又用武汉《当代汽车报》的官位诱惑,称同意解除合同就补发8个月基本工资。这是苏启文强迫签字后“补发”工资的签字,签字时间2000年9月4日。证据编号21号:受害人“被调出”东风公司的《到职单》时间为2000年9月4日。签字给钱证据与“被调出”证据相隔时间仅1小时,而在此之前我曾多次找苏启文和李有泉要求上岗无果。证据编号22号:湖北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鄂新职【1997】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报副高外语成绩不作为评审否决条件”。直到2012年,受害人从东风股份某高管不经意言辞中获知本人副高职务被东风报社和二次就业单位东风股份视为“违规获取高知评审达到骗取职级晋升”的理由恰恰就是怀疑外语成绩。才知道苏启文制造的除名冤案既恶劣又草率。

请法庭判断:上述过程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其一,总部授权报社自主分配只包含广告绩效与付薪的自主权力,不应超越军转干部的岗位安置由组干部门或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贯规定,东风人事部存在严重失责问题。其二,即便是报社自主分配存在广告收入压力,东风人事部也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军转干部工资支出可以单列,不作为报社绩效考核成本。其三,本人入职东风起从未提过想当官的要求,一直期望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别说是无竞争对手,即便是竞争对手多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指标有限,东风人事部也可参照国家规定告知军转干部指标可以不占用单位指标。该行使的责权不行使,只为掩盖假造职级档案目的助纣为虐。

受害人请求法庭重点审视此处案情:被告授权的利益攸关人东风报社明明已经采取了开除受害人公职的行政手段且持续8个月成为既成事实后,为什么又要于20009月蓄意制造“工作调动“之假象对其恶劣行政手段搞虚伪包装?动机是什么?绝不仅仅是为了掩盖恶劣行政手段,据本案完整事实链可证实:被告为了达到永久掩盖秘密假造职级档案、达到欺骗《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他们必须做到把受害人“合法”赶出东风公司,然后,召回二次就业时签订劳动合同将不再忌讳职级档案保密,强使受害人接受历史性错误。

6,受害人被东风报社除名后,为了饭碗和恢复岗位不得不于2001年诉诸法院,因为找领导无果,找东风公司仲裁委仲裁无果。法院称企业合同制改革后须提供劳动合同立案。当时,受害人与东风公司1996年签的合同因需加盖公章上交,但一直无反馈件。之后,报社根据总部办公室“不要牵涉公司总部,由报社提供合同”的电话指示给本人提供了合同复印件。十多年后,被武汉中院审理疑为换页复印的假合同(此唯一合同复印件,是当时受害人祈求饭碗的救命稻草交给法院后才立案的)。如今分析:只有被告方高管清楚受害人与东风公司所签合同原件究竟是否盖章还是藏匿抑或已销毁?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23号,是报社提供的进入司法程序的合同复印件。复印件末端我的名字是别人模仿本人签字。我从未与东风报社签过合同。在我的心里一直认为:我与东风公司签定的合同有效,报社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唯一好处是打官司不得罪总部。)

受害人已被东风报社除名,为什么要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返回?除了饭碗还有更重要原因。因为2000年之后本人新闻专业成果正在步入高峰期,此时也为从副高晋升到正高备好了充分条件。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24号69万字的新闻学专著《新闻写作创新智慧》于2003年由新华出版社出版。证据编号25号2005年通过国家检索系统收集到的全国新闻学术界撰写论文引用本人著作的部分情况。上述专著仅2005年统计被引用次数已经超过130余次。中山大学等著名高校把这本书列为新闻学子必读书。证据编号26号:一份于2013年初撰写的本人《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自传》,曾盼请东风股份人力资源部帮助联系以东风报社名义向省评委申报,条件是本人可以放弃劳动争议诉讼,承诺有:评审并批准正高资格不与在岗职务挂钩不与退休职级挂钩不与薪资挂钩不与延迟或正常退休时间挂钩。基本上不给企业找麻烦,结果却被无情拒绝。这份找不到在岗单位审核签章的正高申报文件,它真实汇总了本人35年的新闻专业业绩,包括35年的主要新闻作品、主要论著和主要荣誉,完全给东风人长脸。很遗憾,确有高管为掩盖错责不要企业脸面。请法官看看这份申报材料,任何人看完之后都会面对假造职级档案仰天长叹此外用百度搜《新闻写作创新智慧》会有新发现。)

7,不论劳动合同是真是假,201312月因受害人二次就业单位拒绝给受害人高级职称待遇而向法庭举证的秘密职级档案可以证实:当合同甲方违规假造职级且在东风职级序列与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被隐瞒的前提下,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便没有利用公权力换页复印或签章造假,也因隐瞒重要分配依据触犯了《劳动合同法》条款。所曝光的违反国家规定套改工资职级的档案中,1988年至1994年7年档案记录被合同甲方销毁,在其不作如实解释的条件下,秘密档案中的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要花时间寻找旁证解读。

下面是2018年3月3日在本诉状第一稿递交后受害人听取他人证言第N次研究密档的更新解读结果:法院掌握的残缺档案只含1995~20006年职级定薪记录,其中,仅2000年的一次职级记录属于东风报社被授权自主分配后确认的职级记录。其余年份职级管理权均在东风总部。残缺档案中被管理者已经销毁的证据是1988~19947年的职级记录。今查:被销毁的证据恰好是二汽获得东风公司法人地位前尚无职级自定权、无分配自主权、且准备在下年度即1995年实行东风全员合同制改革以前的7年档案记录(总部机关因故推迟到1996年1月签完合同)。今查:早在1993年以前,二汽自创的倒置数码排列的“东风职级序列”就已经在秘密档案中操作,且只限领导层掌握其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与职级数码的对应关系;其职级数码不仅倒置以禁直观,也增加了许多职级,比如:正、副主任科员与正、副科长各自分别占有最低职级数码。今查:1993年二汽获得东风汽车公司法人地位后,还必须与受害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法定意义的甲方自主定级、自主分配权才合法。被销毁的证据在自主定级时间上高度吻合,说明销毁证据不是无意而是蓄意。

(受害人请法庭令被告出示其应所完整保存和管理的与受害人签订的合同原件用以自证清白:即2001年换页复印件其所依据的原有合同件至今保存完好;这样才能证明换页复印并非总部职能处室所为,而是东风报社所为。恳请法庭令被告出示1988年至1994年的受害人职级档案用以自证清白:即被告不存在关键时间节点销毁关键证据的错误行为。若不能自证清白,被告上述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即足以证明本案性质是:东风公司党委组织部原本应当于1988年完成的一项发生在我国大裁军期间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至今已经拖延30年未完成此项安置工作,尤其是职级安置不到位并采取欺骗性手段,又导致30年间演绎出一系列违反党纪和国家法规的错误。

1993年,东风公司法人地位确立。19961月,总部机关全员合同制改革结束并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我签字后上交给人事部盖公章但无原件反馈;在我签合同时,东风自创职级序列以及假造的受害人职级档案均属于东风绝密)。如果被告认为:销毁此前7年证据才可心安理得、可掩盖不遵党纪违反国家法规的错误,那就请允许受害人换句话询问:正副主任科员与正副科长职级各自分列,这在东风是1991年之后的分配制度。今查:1988年军转干部薪资级别对应列表显示:受害人1988年副营职行政21级应直接套改国企副科长第3档职级,是否遵循了法规而安置?受害人从等同省级报社下到基层小报,专业素质和岗位贡献不仅胜任,而且连年被无记名投票评为总部机关先进工作者,1991年又荣获“全国汽车行业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且1991年本人中级职务已任职多年。此时,本该对应东风公司正科23级第3档,是否遵循了国家法规和一视同仁的东风规章?1988年~1991年间受害人不论在岗职务是记者还是编辑,这在新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均属于同等职务。新闻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员”级职务,国家1986年首批职改就确认新闻职称起点要高,职务等级以助理记者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编辑、高级记者编辑划分,做编辑的既是记者也是编辑,记者非助理即与编辑职务同等。令人不能容忍:残缺档案记录的本人1995年岗位职级为17级(1993年岗位职级为东风16级),以法院持有的证据算:1995年距离东风正科级最低职级数码对应差6级!那么,1988年受害人入职时的东风职级是多少?就以199517级算相比受害人在军队1987年晋升副营职行政21级究竟差多少级?劳动关系中的甲方请回答!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040506职级档案卡片)

8事实证明:公权假造的职级档案拥有直接公权影响力;公权损害的受害人优秀资历和待遇在单位之间相互传递也拥有无可置疑的公权不信任优秀资历的影响力。我成了走遍全国的可疑人才。如果说入职东风在东风报社上岗后的发展前途早已被完全堵塞的话,那么,到了被报社开除又被东风股份招聘二次就业时,我的上岗职务与职级待遇之间的关系则完全陷入“刀俎间的鱼肉任人宰割”的境遇。这时候,东风总部曾经想帮我,但却奈何不了对下属公司确认我的职级已完全自主。今天大家都看到:但凡东风人都有钱居住“东风阳光城”或更高档社区,只有我购买最偏远简陋的社区住房。

今查:2000年报社被东风总部授权自主分配后,因所谓“违规跳级”而给予受害人除名后的职级被定为东风20级(副主任科员级)人事部认可。这是距1988年转业安置政策规定直接套改企业副科长职级(即对应东风职级22级)13年后的职级。20041月,受害人二次就业时,新用人单位东风股份即以此为依据给受害人支付20级薪酬,2005年接茬定级为东风21级。因低职级与本人7年前的在岗职务主任记者对应职级相差太远,同样被新单位视为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疑。在专业职务相应待遇上,东风股份对法庭的陈述是:东风是按职级档案定薪并非按在岗职务定薪。可见作为职级管理、档案管理责任人的被告在整个冤情发生发展中负有直接责任。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27号:即【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倒数第8行东风股份当庭证言;编号28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顺数第5行东风股份当庭证言;编号29号:即东风股份2013年11月29日向沌口开发区法院提供的应诉答辩状第1页倒数第2行提供的有关证言。)

本人在东风两次就业,对二次就业的薪酬待遇问题,很有必要针对被告和关联单位东风股份做个责任区分:改革之前,东风报社之所以果断采取违法手段和强制手段将本人推出东风公司,据苏启文原话说:“这又不是我决定的”。那是谁决定的?苏启文和梁洪原本打算以所谓违规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欺骗企业职级晋升待遇之行为,开除本人党籍(也就清除了他们眼中的竞争障碍)。后来为什么要干脆拿掉受害人的饭碗?受害人有理由请法官做出判断:其一,当时的东风报社已获得了职级档案管理权,也就是说总部人事部已经失去了假造职级档案的保密权。若想继续保密不被报社张扬或泄露,唯一选择,是把受害人推出东风公司。因为职级档案卡片明确规定见证据编号06号标注的职级卡片使用说明“职工调出东风公司后,卡片从分配单位收回由公司人事部保存”。其二,即便是对受害人被假造的职级档案长期保密也非万全之策,永久掩盖职级秘密造假不如想办法永久洗白过去违规违纪错误使假造职级不受追究。办法又是什么?也是上述唯一选择:强迫本人暂时离开东风。很清楚:假造职级的档案疑点可使受害人走遍全国都是“可疑人才”,如果人事部不予如实解释澄清,本人就只能返回东风二次就业。二次就业时受害人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自主择业”,假造的职级档案可以永久定格了!

所以,入职东风股份二次就业后,东风股份即针对本人反复强调两点:一、你是聘用合同,公司是上市公司拥有分配自主权。二、东风股份不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岗定级定薪,只按公司考核指标定级定薪。后一个理由是谎言,到2012年东风股份管理标准陆续挂上自动化办公网后,被我发现。此前年底工资总额表需个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陈雪梅是蒙住整页列表中他人数据,给我留出一条缝签名。她说:“薪酬属于私密,公司有规定。”除强调以上两点外,东风股份从来没有人告知他们其后在法庭上陈述的“公司按职级档案定薪”的制度。也从来没有人告知本人职级档案是从1988年开始假造的。

2012年我是从某高管不经意的话语中获知传言,说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被报社指认是假的”即开始对岗位薪酬生疑;2012年东风股份有关薪酬制度陆续上网公布,疑心从此坚定。2013年11月,东风总部秘密假造的职级档案在法庭曝光,我有了关键证据。但这份证据属于东风自创数码序列,解读起来需要找旁证花时间。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30号:东风股份管理制度上网公布时间状况,来源于受害人在岗时从东风股份自动化办公网上用网上截图方式获取。其中涉及薪酬和岗位定级定薪的制度包括编号31号:《股份公司员工岗位流动定薪管理标准》,编号32号:《薪酬支付管理标准》,编号33号:《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标准》——最早的2012年1月公布,最迟的2014年1月公布。《薪酬支付管理标准》第7条第十项规定:“员工工资档案即工资卡片是兑付员工工资的依据和标准”。第7条第6项规定:“员工薪酬属于私密,不予公开,不准相互交流谈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标准》第8条第3项第3款规定:“原单位有东风公司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则同比靠薪靠级”。编号31号《员工岗位流动定薪管理标准》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初次定薪,对“其他社会成熟人才按相应岗位1档标准工资支付薪酬”。受害人有意把证据编号33号给法庭留下空白纸张,因为从网上阅后即向人力资源部问询,结果,这份文件刚发布就被关闭未及下载。

上述证据证明:本人二次就业的单位东风股份未按照自定管理标准执行受害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职级待遇,原因是本人职级档案被认可签章的职级是东风职级20级,距离过去在岗高级职务对应职级相差太远,同样未经核实也接受了原东风报社对本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错误判断;同样也不敢公开讲出误判却以所谓“东风股份不按专业技术职务定岗定级定薪,只按公司考核指标定级定薪”的谎言欺骗本人。这样做既可以掩盖不能让受害人获知的职级档案秘密,也能掩盖报社对受害人高级职称真实性早做过结论、制造过冤案的错误。谎言蒙骗多年不变。到2013年,本人醒悟,开始诉诸法律。

2013年,东风股份多数管理标准才被陆续公布。在依靠公权不能再隐瞒、再欺骗的背景下,我仍然做到最后一次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征询相应岗位职务待遇答复(本人入职东风股份签订的合同岗位是“公司调研员”,这一岗位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存在冲突,而且续签合同职务不变),但得到的书面答复是引进台湾私企的一句话:“公司为岗位价值付薪,与人无关”,意思是现有的职务和业绩与本岗与薪酬毫无关系。那我就只好把官司打到底!

这场官司经过仲裁、初审、上诉,打了一年。面对本人工作业绩,东风股份代理人被迫向法庭讲真话:原来,东风股份和整个东风一样,是按职级档案确认的职级定级定薪。受害人的中级高级职务资格之所以被忽略,主因是与东风总部有关部门秘密假造的职级相差太远,由此又招来用人单位对受害人中级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诋毁。

(证据:上诉状证据编号34号:2013年9月受害人在公司办公网上通过邮件方式质询职务资格和岗位待遇。编号35号: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科请示部领导之后的答复。首次邮件传给我的《薪酬管理手册》与证据编号32号《东风股份薪酬支付管理标准》主要不同点,是没有上报总部备案但有“公司决定岗位价值”之规定,这一条因人为的随意因素,事实上并无执行。)

证据编号36号:包括本人在内的三名原东风籍职工,二次就业入职东风股份后由东风股份代缴社保的详情列表,来源于东风股份2013年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实本人东风工龄中断的证据。同一证据也证实另一真相,即列表中2004年企业认定吴XX的社保缴费基数比本人高50%,当时吴的职级23级,本人职级为20级。此时东风绩效工资制度尚未推行,社保缴费基数沿袭老办法:不管实际月收多少一律按原工资职级确认缴费基数。这是证实东风股份按职级档案定薪定级的原始证据中最权威证据。

证据编号37号:是一份总经办2013年新设置市场协调科(副科级)经费划转预算表,有该科室员工薪资级别列表。本人时任总经办调研员复印了这份预算。列表中唐XX是新任副科长,标注薪酬支付预算为22级,这就是东风副科长级别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证据编号04、05、06号:东风公司人事部秘密假造的本人职级档案卡片。卡片中有显示本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年份为1989年明确记录,也有高级专业职务在岗任职记录和对应的东风职级24级描述,但是独无在岗职级工资签发记录。被确认的在岗职务和对应职级与工资无关,与工资有关的是入职时假造的东风职级。

证据编号38号:本人2004年1月二次就业入职东风股份的《到职单》。上岗部门与劳动合同一致:即总经理办公室;上岗职务与劳动合同一致:即公司调研员。这份《到职单》是本人2004年1月8日从十堰异地上班到襄阳即当时的东风股份机关人力资源部报到时,名叫宋海涛的科长提前为我准备的,在转交给总经办主任张小帆过目之后被我当面收回。十多年来,它一直保存在我的手中。这份《到职单》作为在岗高级职务证据对本人有证据效力,唯本人有权正当使用它。因为在东风第二次就业,我是经过与东风汽车公司董事长苗圩面谈后他当面同意批准的。一直以来,我把“公司调研员”这一高级职务视为东风总部和苗董事长对本人的直接下派职务关怀。

证据编号39号2004年1月,本人与东风股份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上岗调研员职务但没有对应薪资标准规定或选择性规定,这使秘密职级档案可发酵。证据编号40号:2007年4月本人与东风股份续签劳动合同审批件。这份审批文件同样明确填写了高级职务和继续在岗的原有岗位。看证据编号41号42号:自2004年~2005年两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中:本人2004年基本工资为1455~2550元,2005年9月后基资4200元。)

请法官注意:不论任何东风籍员工,只要发生过进出东风二次就业,其在二次入职东风时,每个员工都有相互可比的各自被东风人事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有相互可比的原有在岗职务、有可比的现有上岗职务、有可比的人才价值、更有原有的各自工资职级,这五项,究竟哪一项是定薪定级的操作标准?只有最后一项才是。二次就业的东风股份在定级定薪时对本人五项之前四项均不考虑,只遵循按照入职前被东风人事部认可的东风20职级付薪。一年后即2005年新的绩效工资制实行,本人被东风股份接茬定薪为东风职级21级。所有证据都在证实:受害人被剥夺财产权、发展权的直接案因,毫无疑问是被告假造的秘密职级档案。东风股份在本人二次就业后,无视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公司调研员的在岗贡献所编造的谎言,还有后来秘制“手册”双重标准掩盖薪酬支付管理标准的所作所为,目的是在掩盖既已遵循的职级错误以避免问责,构成协同违规。

9,受害人究竟是“国家计划安置身份”还是“自主择业身份”?这是本案从未进入当庭审理的庭外审理重点。在2013年到2014年发生的数次法律文书中,被告方曾多次在庭审之外片面施压:审结文书只提“转业”二字不要提转业身份是“国家安置”还是“自主择业”。显然,被告方知道事实真相,也有证据确认真相,却恣意促法律文书埋下一颗“暗雷”,用以暗示:受害人超低职级档案记录属于不可动摇的企业自主权管理。可见,东风某些高管的人事观念确有不待见公平正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正如一位高管在酒后吐露的真言:“混丢了身份打官司没戏”,这提醒受害人开始关注法律文书中的每一个字词,同时也想起了少数东风党员高管最所崇拜的体现西方法制精神的那句口号:当你面对司法问责时,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说真话!你有权漠视受害人利益!是,你拥有可以背叛党性的人权法权!敢问:某些党员高管的法治精神已全盘西化了?若真是这样,就指责那个自私自利的法权,它把许多党员干部党性头脑搞得神魂颠倒。

你可以恣意提供证言使错判,但是推翻错误判决的新证是取之不尽的。找到一种新的取证方法,让数十个文件组成一个新证据。截至2018年1月,受害人完成了从各种渠道收集建国以来直至中发【2001】3号文件以后再接续10年的有关退役军人中发、国发、省发文件,这些文件共同证实:2000年以前的转业干部分类中找不到有关“自主择业”概念定性,之前的退役军人分类只有“计划安置”和“复员回乡”两个概念定性。受害人身份被法律文书含糊为“转业”二字也没错,而被告企图用新政策概念掩盖假造职级错误才有错。

10,受害人知道,被告所属组干人事部门的所有行为是在故意抗拒法规。尤其是那份只对本人才有事实效力的证据《到职单》,如果曾经被被告或被告利益攸关单位不当庭不当面,而在法庭之外使用为举证解释则可视为蓄意制造和蓄意出示伪证干扰司法公正。

见证据编号38号:2004年1月二次就业入职东风股份的《到职单》。它在本人到职前已经提前打印备注了三项移交材料,均是非实际与本人发生的交接项。如果被告不使用它为证据,它就是依照预设程序而打印的通常定制选项。比如:本人从来没有取得学位证书,在东风工作时,任何资历填表,均填写“大专”学历;本人2013年12月以前也从未见过东风职级卡片。看证据编号21号:我“被调出东风”去武汉一家无正式刊号报纸工作的《到职单》仅注明工资转移证自带,另两项未选。记得转移证只描述薪资额度,与此后报社伪造合同复印件附带的残缺工资档案加盖公章认可的职级薪资档级等额。从21号证据中可看出报社调出《到职单》上具有出单人王祝宾的手写体,这是材料交接选项的对准标注。东风报社提供的工资档案与东风股份2013年11月在沌口法庭上用于薪酬支付证据出示的、由东风总部人事部签章并保存的兑现受害人薪资的职级档案——作为证据,两者内涵有天壤差别。如果38号证据中的备注可成为被告的有效证据,请问:我是如何把总部人事部保管的职级卡片偷到手再交给宋海涛的?我请求法庭传唤污点证人宋海涛出庭接受质询。请法官朱晓勤胡铭俊证实在【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19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60两案审理中,被告使用该证据的说辞是否以“事关XX荐才名誉”而获庭外举证许可?最后看证据编号43号:疑是东风XXXXXX部借公权派人潜入我家放入皮箱中的假学位证。疑似上述两案审理期间设置的诱惑陷阱。想起那段时间XXXXXX部两次找借口诱我出示学位证书,称有学位才有什么什么,这是何等用意?他们根本不懂我对假学历鄙视。我一贯出示我的“大专”文凭。)

(旁证显示:趁我上班时潜入我家的人次不止二三次。从事后不能及时发现的旁证分析,潜入目的大多与打官司想寻找证据、或破坏阻止我出示证据、或用于栽赃构陷的假证据有关。比如:续签合同被撕页——见编号38号和39号证据,放置假学历并以公权借口诱惑本人出示——见编号43号证据等等,也与偷我的科研成果有关。如今可以判定:上述有组织的异常举动与谁来承担劳动争议诉讼责任有关,更与总部想帮我而对下属问责有关。但此时,总部越想帮我,其下属公司有关高管为逃脱责任而针对我的构陷手段越严重。假造职级档案大错已经铸成,想在二次就业后挽救或减少受害人损失,客观上已经来不及了。带有错责一方的上级对下级问责,越问越乱。导致受害人苦难日益加深。在此郑重提醒法庭:不可在被告主体认定上再次误判,东风报社和东风股份的继发行为应该由被告担责。

证据编号第38号。这份《到职单》提前预置的三项交接材料备注,成为暗箱操作受害人存在虚假提供文凭的证据。被领导视为不适合高级管理岗位职务而只能继续当此前东风人事公权假造的低职级员工。暗箱操作技巧是:它并未公开禁止上岗调研员,而是职级不变。让你做高级职务的事,不给你同等待遇。

 证据编号43号,是于2013年劳动争议诉讼期间出现在本人住宅内的假学位文凭。

(附:证据编号0143号共四册。附:《重建胡志平职级档案记录——示意图表》。附:《针对原二汽组织部调配科顾春水违纪问题致东风公司纪律检查委员的举报信》

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志平

2018226日第一稿。

201833 第二稿。

2018320日第三稿。

2018329日第四稿。

 

个人简介
不需要高学历,不需要名人标签,只追求《智慧论》融入人心。读书数千卷,行过万里路,用此生举起智慧的旗帜,守望着国家一天比一天更好,守望着学界不再把单一形式逻辑视为至高无上。 (本网站享有著作权,禁止转载)
每日关注 更多
胡志平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