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法,能否解决4方面问题?

钟茂初 原创 | 2018-06-19 13:48 | 收藏 | 投票

 个税修法,能否解决4方面问题?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

应当肯定的是,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比起以往有多方面的进步。但是,本博认为,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问题之一:能否解决频繁修法的问题?2005年,讨论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大多数民众主张将个税起征点由延续多年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但主导的财政部门并不真正顺应民意,只是象征性地从草案稿的1500元提高到最终的1600元;不到2年的时间,就应证了其部门的短视,导致再次修法,起征点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又只过2年,再次提出小大小闹的起征点调整,由2000元上调到3000元,最终立法部门拍板将之提高到3500元。如此频繁地修法,伤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修法的严肃性。

本博博主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立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关于个税起征点隔三五年就修一次法,不断地修法,实在是不严肃的。应当考虑一次性永久解决的修法。个人所得税这些年来经历多次调整,从最早的800元到目前的3500元。针对即将进行调整提出建议:可以设立一个动态调整机制,比如,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每五年调整一次。设定了一个动态的调整机制后,没必要每过几年就通过修法来调整一次,从而节省立法资源。

 

问题之二:能否建立个税作为收入差距调节税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应当是社会个群体之间的调节税,而不应是国家财政的税源。之所以不愿意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就是因为个税是一个稳定的税源。再者,“个人所得税”不应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税种,只应针对高收入群体。有关部门之所以不愿意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就是要使个税覆盖面很广,而针对稳定收入群体是最容易征收的。

 

问题之三:能否综合考虑房地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的关联关系?本博认为,拟议中的房产税必须预防的问题是:如同个人收入所得税那样——低收入者不征,高收入者总有办法避税,中等收入者成为征税的主角房地产税的讨论总离不开公平性话题,有的主张首套不征,有的主张按家庭人均面积征收。本博主张房产税设计中,应综合考虑房产物业所有人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按房产物业价值折算为该家庭的月度收入。如果,某家庭的综合收入(各种收入房产物业折算的收入),低于以家庭成员核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当然,起征点也应合理提高),则该房产物业免征物业税。如果,综合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则应累进税率征收。

房地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有几个好处:一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水平有综合的考虑;二是对高收入者、大面积拥有房产者适用累进税率三是对房产价值征税(价涨税增),对投机牟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四可避免重复征税(例如,出租房屋的房租收入可能被征一次,房产税再被征一次)。

 

问题之四:能否解决工薪阶层作为个税纳税主体的问题?尽管本次修正案增加反避税条款。但是,如果征税信息和征收技术手段不改进的话,这一条款恐怕就会成为进一步强化工薪阶层精准纳税的手段,而对于高收入阶层避税问题则未必起效

 

个人简介
钟茂初 (Zhong Maochu,1965——),江西省铜鼓县人。 南开大学 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可持续发展。 主要著作(主要思想均体现在其中): 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庞氏经济学与全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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