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应届高考生做微创腰椎手术致瘫痪赔27万余反诉医疗费被驳回

宋中清 原创 | 2018-06-02 10:51 | 收藏 | 投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巴州医院担7成责赔偿27万余元,驳回医院索要已支付医疗费的反诉请求

 

  法律文书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0104民初7341号。

  主要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199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中清,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医院。

  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2013年3月5日,原告李某(高三学生)以“腰部伴右下肢疼痛2月,加重1周”为主诉入住被告巴州某医院脊柱手足外科,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同月15日,被告邀请北京解放军某医院某教授为患者在全麻下行“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椎间孔镜微创髓核摘除术”,患者麻醉清醒后双下肢踝关节以下感觉麻木,双侧踝关节背伸肌力0级,双侧腓骨长短肌肌力0级……双侧跟腱反射消失。之后复查腰椎MRI ,并经全院会诊,给予营养神经、针灸、康复训练等治疗。2013年6月27日,经医患双方协调,同意患者李某转入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医院进一步治疗。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分别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及乌鲁木齐市医学会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伤残鉴定等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原告拒绝向医学会提交相关鉴定材料,乌鲁木齐医学会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北京法源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1日作出110006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巴州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马尾神经损伤及遗留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赔偿程度。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减弱等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3年6月2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生局出具《关于协调患者李某与州某医院医疗争议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经州卫生局某副局长协调下,院方某副院长同意患者家属提出的转院要求,同意协调到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州某医院承担除患者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治疗费费用。患者及家属表示同意。

  被告巴州某医院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34871.89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北京法源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为主要因果关系的意见更为科学和公平,结合鉴定意见,本案被告巴州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则更为适宜。

  关于被告巴州某医院主张的反诉请求。可以确认被告巴州某医院是自愿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故被告巴州某医院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州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给付金额为277279.01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巴州某医院的所有诉讼请求。

 

个人简介
著名医疗事故律师。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中国最早专项代理患方维权、成功提议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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