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权利人最关心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许怀远 原创 | 2018-06-27 17:11 | 收藏 | 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又对侵权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注意,这里所指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除了双方明确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外,在有些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可以借鉴专利权人在诉前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的金额数字;同时,在相同行业或技术领域中也可能存在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这两种专利许可使用费情况都是可供法院参照的。

而后面提到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在《专利法》中就曾经提及,《若干规定》里则对该“倍数”规定了范围,为1至3倍,且倍数必须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都包括什么呢?笔者认为,可包含如下内容:搜集证明侵权行为之证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为制止侵权行为、挽回名誉刊登广告、发表声明所支付的费用;为请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提起侵权诉讼所需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勘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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