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虚假诉讼案

陈新桥 原创 | 2018-08-16 15:30 | 收藏 | 投票

 

 

2018715日我收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委托方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2443号鉴定意见书”,“对标称日期为2014524日、借款人为'陈某'的《借据及借约》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某'署名笔迹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14524日、借款人为'陈某'的《借据及借约》原件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某'署名字迹不是陈某本人书写形成。

这份迟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让沙市居民金爱德(实际上是刘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诉讼诈骗)的阴谋彻底曝光,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说明了沙市区法院确实配合刘黎制造了一起冤案!

沙市区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是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在其产生法律效力半年之内我看到了这份调解书,通过查阅法院档案我看到了调解书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借据及借约,此份借据我从来没有见到过更没有在上面签过名,便向当时的管院长提出了再审的申请并要求对借据上的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沙市区法院找到我的代理律师王田民做了调查,确信他在调解书上签字时确实没有与我沟通联系过,而是与案外人湛喻晴联系,也正是湛喻晴与原告金爱德存在借贷关系。于是有了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书。该鉴定意见居然将他人模仿我的签名鉴定成了是我本人所签!我要求重新鉴定无人理睬便到了荆州中院信访,当时接待我的朱庭长在仔细了解案情后答复我说,法院委托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因法院在对外委托时没有经再审立案,没有案号,因而在鉴定之后不能进入重新鉴定程序。为此我年多来无数次往返宜昌于荆州之间,无数次找荆州中院立案庭和沙市区法院立案庭要求再审立案,每一次都无疾而终!直到2017年1122日(星期三)院长接待日,我向李付院长反映情况之后,125沙市区法院立案庭才受理(收下了我递交的要求再审的材料)然而,法院却向我下达了(2018)鄂100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民诉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关键证据“借据及借约”的真实性!只有立案再审,才能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本案属虚假诉讼,刘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控诉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2018〕215号:“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我曾经几次到省高院上访申诉,所有接待人员在了解案情后均指出,法院委托中南大的鉴定是非法的。法律讲究事实,调解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我的案子完全是颠倒是非的冤案。我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在西南政法大学对此案关键证据做出司法鉴定后,的诉求是:恳请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刘黎诉讼诈骗的罪行;恳请检察部门对此冤案进行抗诉,法院对此案再审,为我主持公平正义为我洗清冤屈还我一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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