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育基金与税收到房地产调节:性质与差异纵横谈

赵渤 原创 | 2018-08-28 19:54 | 收藏 | 投票

 

                         一、

         最近,人口老龄化问题导致一轮“口水战”。一方认为建立“生育基金”并对“丁克”或“单身”作出征税性质的干预;而另一方认为,站在百姓的立场不要增加百姓负担,诸多税费拍脑门即行征收,干预了私权,劳民伤财,伤害社会感情。

当然,个人是反对的,亦深恶痛绝,也是因为目前各类税费太多,且诸多无依据。这种乱象早已引起社会的反感与情绪反弹。……。但并不认为有关人口调控的“基金”、“补贴”或“税收”的提法有多荒谬。

事实上,该类问题一旦可能演变为一个国家需要面对的公共性事务、公共事业(或物品)等公共范畴的问题,如,劳动力供给、社会进步中种族繁衍及人口结构等问题,公共治理的供给在学理或法理上则会被公共经济学提出,当然即包括补贴单身以及征税或基金等,这些都是可以被公共经济学所提出的,亦是该学科领域工作范畴与具体内容。正如,以前没人想到碳排放权需要购买,排放CO2还需要代价与权利交易?因为其已成为需要公共制度供给来治理的公共问题。

                 二、

但是,无论是促进社会发展还是经济的延续,提出“丁克”或单身税的探讨,确实涉及到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为基础性的劳动保障,私权则居于决策性的主导。而较高的福利社会制度会将公共权力的履行范畴与职责推向一种公共事物的范畴来探讨。比如,全社会对于老龄群体提供一切福利保障的制度,你是否自出生事即开始享有?是否是基于市场经济,以年轻时的劳动(或大部分劳动)为老年阶段提供保障,诸如住房教育就业及生存等各类福利方面,是否在这个社会享有最基本的保障制度,因而派生了“享乐思想”,那么,公权会要求受益者在“基本保障”下支付一定的公共责任与义务。那么,即需要接受这种社会体制下因全面福利制度的享受,而被要求履行一定的公共事物的责任。

事实上,这个前提是应该建立在一个经济水平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的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并且具有相当高的全社会较高福利保障的基础,或开始初步具有这种私权与公共事物之间关系与矛盾调解的前提与基础,或者说提供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供给探索的前提条件。特别是于当前国情现状、生存阶段与条件下是不允许。

当然,目前阶段还处于一些公共及垄断性的职能继续试图以各类税费的乱象来支撑诸如公共职能、垄断收益、霸王利益,以及填补财政不足与低效的体制运行系统的阶段。目前的收入结构与资源分配现状使年轻人生存条件在结不起婚、买不起房、养不起子女、供不起教育、养不起老下,提供各类税费;在不敢老、不敢死、死不起、火化不起等等的生活环境下,履行对公共职能预算与支出的抵补作用,无疑“丁克”或“单身”税及“生育基金”导致更为基本的原则受到挑战,基本生存权与生存的选择权。

当然,在细节上,问题亦是很多的。如,即便达到全民高福利社会,那么,未有生育能力的或有疾病不适于生育的怎么办?能结婚的丁克,与根本未婚的或结不起婚的如何对待,是否支持一些文化信仰、出家人修行人的生活,以及尊重多文化生活习惯不同的生活追求?……,

谈到这个问题,让人思考到房地产市场的调解。这个性质则显得完全不同,房地产是非公共物品,只要是商品产权即需要合理的市场机制的调节,而对于一些行政性的安排,包括,每个成员享受标准(于人性如火柴盒性的拆分)、税收所依据标准单位、限购限贷的条件,皆非事物的根源性问题,则是多从事物外延或表象进行特征的拆解与控制,增加了事物运行中矛盾的折叠一积累,以人为制度的安排来迫使市场到达合理,终归会导致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被积累下来。在此我们不具体展开。

但是,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上,“堵”往往是行政干预,而“疏”往往是根据市场机制作用,激发经济活动内在的行为完成疏导,达到平衡。

举个例子,生活质量与条件改善与追求幸福的要求是人类行为最基本的行为驱动序列。如何可以以行政计划的标准将人类个体、家庭及成员的住房标准与征税条件分割为完全一致的2030平或40平单位的空间?这如同于“圈养”或“养猪”。我们都知道猪与羊都是没有创造力的。你希望百姓亦是如此吗?

            三、

但是,如果我们换个思路:指定家庭或成员的自有住房,与改善性住房。规定每个成员或家庭只允许有两套或三套,当然多了有面积约束。机制运作的基本概念是如何进行呢?具体说明:

机制之一:在于,自住住房面积与价值都可无限制,因为留给每个人追求幸福的空间预留是足够的。因而,你可以购买(或者有投资想法)面积到一万平几万平以上,只要你养得起,维护得起。之所以指定为一个自住住房,因为其是不允许做商业经营或出租的,因此你需要考虑其成为倒支出可能,或成为需要填补的负资产。那么,其他改善性房产(一套或两或三套),根据限制内的套数,则可限制标准面积与价值。这类改善性住房当然可以出租。但基于限制的标准约束的存在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其获得的收益是受限的,是难以补偿个人想无限扩张的自住住房的支出的代价。这是第一层机制发挥作用。

机制之二,可以不存怀疑,在自住住房无具体限制下,其单项扩大会于初期较为迅速。但是,必然会派生家族或家庭产业链对大量劳动力的雇佣,或者相关服务产业分割其成本。但,即便能够无限扩大或有钱任性,这自住住房部分是不允许做商业经营与出租的,所以,必须为其享受提供绝对性支出,包括劳动力雇佣,相关产业提供服务。抑制财富任性并驱使其对社会劳动力就业及相关产业提供绝对的支持与贡献。

机制三,这种情况下,成本约束与制衡、劳动力就业增加、相关产业服务、享受的制衡边界、单向支付约束等等,将会在经济机理的角度在诸多人性生活方面达到一致与均衡。使得机制可以有个主线运行下去。从而避免了从人变成“猪”“羊”圈养的命运与后果。

总之,公共事务或公共物品与纯粹商品(哪怕是资本品)调节与处理方式需要在其产品存在的性质、前提及环境中探讨其工作状态与运行特征,则会更为容易把握事物的运行规则与特点。

 

 

个人简介
赵渤:止观,经济学者,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特华站金融学博士后。出版著作《人为价值论纲》《中国金融监管》《知识经济与我国对外经贸研究》《中国海运蓝海战略》《管理学流派思想评注》《西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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