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数字代币等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钱颖刚 原创 | 2018-09-30 11:08 | 收藏 | 投票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计算机科学的发展,用移动端即时通讯社交软件进行网络聊天,传输文件,支付转帐等已被广泛性使用。出现了微信,支付宝,Telegram、数字代币等多种移动端应用软件。这些应用工具在丰富便利生活的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关键的作用。

 

      由于电子证据的技术性,易篡改性、数字存储等特点,使其与传统证据在诉讼举证上存在极大的差异性。

 

      本文仅就微信聊天、数字代币交易的举证,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作一简单梳理。

 

法律依据

      我国诉讼法意义的电子证据规定,始见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后在修改的《民诉法解释》中予以确定,并在最近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以进一步明确。

 

      民诉法解释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从上述规定看,以数据形式能够存储在一定电子介质的证据资料都属于电子证据,我们日常使用的EMAIL、微信聊天记录,数字签名,数字存证电子转帐记录,数字代币的交易转帐等均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

 

 

微信聊天

 

01

聊天对象的确定

      微信聊天作为证据使用时,首先需要向法庭证明微信聊天对象主体的真实性。一般而言,微信作为腾讯公司开发的即时聊天工具,基本已经实现实名制。诉讼中,为便利法庭阅读,推荐使用微信头像中的备注,将微信昵称备注为聊天对象的实名,并结合聊天记录中能够确定主体身份内容进行确定,也可以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查询该微信号所对应的聊天对象的真实性。

 

02

聊天内容截屏要点

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要连续,上下页能够衔接无误,避免选择性截图如聊天记录中含有语音部分,请务必使用微信自带的翻译功能将语音转化为文字。现在一般语音的翻译准确率可以达到95%-97%左右,如果语音是方言,则在翻译出来的不通顺文字部分,再手工标注正确的内容。如果需要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非常多,也可以考虑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的合并转发功能,但一般不建议这么做,保持原汁原味的比较好。

 

 

03

及时保存文件

随着微信的普及,使用微信发送图片、文件,比如一些工作上使用的表格,文件,WORD文档之类的越来越多。在便利的同时,请注意及时打开并保存那些载有重要信息的文件。微信有一项功能,如果发放的文件、图片如果当时没有打开,过一段时间后就处于清理状态,无法打开了,所以一些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请及时打开并进行相关的收藏或保存操作。笔者今年就碰到过类似情况,一个关键的APP程序安装包,因为客户当时未及时下载,结果后面在法庭上就无法证明现在的安装包就是当初对方发放的安装包了。


 

04

原始载体务必要保存好

手机以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请务必保存好,哪怕是换手机了,也请不要扔掉。电子证据毕竟只是数字存储的信息表现形式,容易被篡改。况且,无论是短信、还是聊天记录,根据证据规则,都需要向法庭提供原始载体,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且对方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有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即便是换手机了,也不要随便扔掉手机,平时注意打开消息漫游或养成定期保存至电脑的习惯。

05

充分利用录屏工具

现在不少智能手机都带有录屏功能,可以减少取证工作量,并给法庭更好的直观感受。在确定聊天对象,聊天内容展示,操作路径等方面能够直观地展现操作的连续性,将微信从登陆到聊天记录的演示,包括对方朋友圈资料、留言、聊天记录中链接的打开等操作路径和展示内容一一直观的进行录放保存。

 

 

数字代币

虽然数字代币进入熊市 ,但针对数字代币提起的诉讼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如前阵子投资者起诉OKEX网站合约期货爆仓的索赔诉讼,以及因投资比特币,代投、欺诈发行ICO引起的民事诉讼最近都出现增长的迹象。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数字存证的认定前阵子非常火,基于区块链数字存证方面的功能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这仅仅只是第一步,区块链仍然有很多方面需要得到司法实务的进一步确认

 

如在数字代币的交易、转帐上,数字代币的匿名性给诉讼证据的认定带来的相当的难度。

 

1

交易对象

除了一些实名制的数字钱包,大部分的数字钱包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无需实名认证,这给交易者主体证明带来相当的难度。在区块链领域,私钥是唯一能够证明使用权或所有者权属的证明。一旦泄露私钥,则财产如同暴露于空气之中,任人予取予夺。因此,在数字代币的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将面临无法证明自己对数字代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困境,同时,也无法证明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向法庭提供私钥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这是区块链世界的钥匙。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需要向法庭提供更多的佐证,如多次收发记录,注册钱包时提供的各项信息,聊天记录中的地址内容,如助记词、公钥等证据以形成法官的内心确认。

 

2

转帐信息

数字代币的转帐证明相较前述的身份证明,相对简单。如果能够证明两个转帐地址间的拥有者身份问题,转帐记录一般在交易记录中可以查询,可以截图证明。转帐路径也可以专门的区块浏览器进行查询,每个节点的记录在浏览器中非常清楚,同时向法院提供交易成功的交易哈希值,以及交易后对方地址上相应代币的数字增加。基于区块链的可追溯、不易篡改的特点,在证明转帐数额、转帐时间、转帐地址方面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

交易信息

数字代币的交易一般分为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如果是已经成交的交易,两者均可以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供下载并载屏显示。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用邮件或其他方式取得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帐单,或者由交易所出具书面证明,则证据链更为完善。

 

目前在举证中,比较困难的是,因对方违约而未能及时卖出的跌价损失或涨价损失的赔偿问题迄今未有定论。

 

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剧烈,如果确定起始价格;二是币币交易下,涉及到不同数字代币的兑换问题,两个币种的价格均存在不同程序的波动;三是即便是使用基准币,如USDT进行假设交易,仍存在基准币在不同时间段的波动问题。

 

这些问题,有待于在未来的司法实务中予以解决。

个人简介
现为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衡互联网法律部副主任,浙江之江区块链研究院法律顾问,浙江省法学会金融研究会理事。关注领域:金融科技、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领域的投融资和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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