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杨炎两税法谈起

宋广磊 原创 | 2019-01-12 21:05 | 收藏 | 投票
[1]人头税与财产税
唐代杨炎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在中国推行两税法,以化解当时唐朝出现的财政危机。唐初以为民制产的精神推行的均田制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的租庸调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历史的脚步依旧前进,任何一项美妙的制度终究会在时代的各种变迁条件下失去意义,政治的紊乱和富有、当权阶层的破坏,使得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逐渐不能行之于世。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以人丁为课税基础比较客观,以登录在户籍上的每个农民以及他们的家庭为课征对象使得征税效率非常高,这能够保证税收的公平。在流民日多、国家掌控的户口大幅度减少,土地和社会财富集中日益扩大的情形下,以人们的财产为宗作为课征对象同样体现征税的效率,保证税收的公平,这就造成政府财政获得了有力的保障。当然,以人丁课税往往限制了人们的发展,不利于人口择业自由和人身自由。
“根据《元和国计簿》的统计,与唐代最盛期的天宝年间相比,在担税户减少一半的严峻条件之下,在国家收入方面确保60%至70%,达到了德宗初期约2.7倍的规模。这主要是食盐专卖税和两税法收入带来的结果。”
以人丁课税,历史上屡有出现,但均受到诟病。比如汉代的口赋,它规定7至14岁的少年男女每年20钱,作为皇室的收入,这种不以人们的收入作为前提的征税行为是非常荒唐的。再则王莽时期,不准买卖田地和奴婢,规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缴纳人头税3600钱,寓惩于禁。但是税收应以经济为意,不应该用于争执社会现象,因为人们总有变通的方式使之无效。
那么财产税呢?他其实是一个王朝或者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向,即政府日益漠视经济政策,却仅仅着重完善税赋制度,究其实质,税收体制必须与一定的经济政策相协调才为真正的税收,否则就是掠夺。比如中国历代均存在一定的授田时期,鼓励农民生产,但是随着特权阶层的崛起,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赖以维持运作的基础便告破坏。
[2]财政国家与货币
何为财政国家,即以金钱来运营整个国政的体制,“唐代两税法的实施则是迈向“财政国家”的第一步”。国家预算制度可以规划好政府每年的开支,并努力通过确定年收入的方式来协调收支之间的矛盾。两税法原则上规定必须纳钱即缴纳铜钱,较之历来以缴纳实物为基准的税制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当然,以铜钱纳税,则拥有铜钱者得利,钱币纳税则钱币实其价值,造成谷贱伤农。所以有人指出它“妨农而利商”。即“纳税人以所供非所业,必将增价以买所无,减价以售所有,使豪家大商得益,而农民日困”。两税法是奖励人走上商业社会之路线,只注重资产,对农业社会有所损害,使人恐惧于安居置产。
后来针对货币经济发展存在欠缺,政府允许除去金钱之外,也可以实物纳税。比如,宋代采取两税法,按照先前确定的定额来纳税,农民可以用诸如丝绢或油等物品,按先前确定的兑换比例代替谷物来缴税,也可以用现钱来缴税。
[3]量入为出和量出为入
两税法规定政府根据各地每年一到两项开支的情况分夏秋两季进行收税。1077年,每年赋税的31%是在夏季征收的,69%在秋季征收,即采取量出为入的原则,它契合上商业社会的发展。
我们必须承认它是中国税收制度史上的重大创新,但它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格局中是非常不利于农民的,而其中贫富之极端悬殊,富人之兼并土地实由两税制鼓励所致。 
同时,在两税法体系下的年收入并不足以应付每年的开支,于是国家又恢复了对酒、茶和盐的垄断专卖,上述物品的销售使政府能获得额外的收入,垄断专营一直延续到宋朝,宋代还把香料也列入了专营的名单。但基于经济发展公平的原则,政府要做就应该做民间做不到、商人不想做之事,而不是相反。
同时,两税法定额以收,但政府常年以旧额为准,只注意税收总额,而不注重实际收入和公平分配,这是重大缺陷。
[4]两税法与租庸调制
两税法实施的初衷是统一当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赋税,减轻贫苦农民的负担。但实际情况也带来相反的现象,即政府将各种摊派、无名之暴赋全部加入两税法中,一并征收,因此之故也并非量出为入。
租庸调制是税目分明,以人丁为依据,实施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的原则,两税法则并归一项。所以税则应该越细越好,而税项则越少越好。好税制的特点在于使当政者不能亦不必横征暴敛,无法随时增税。
再则,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相辅相成,即征税和授田相结合而生,即如今天放开某一行业和社会资源发展经济而后征税。但是两税法却仅仅征租而不授田,故两税法是以政府为中心而设立的,他立足于商业经济而作预算。
“此后中国之税制,只将两税制稍加改动,竟不能再回到租庸调制之路”。“唐代两税制度以前是涉及土地分配及所有权的问题;而两税制度以后,却不再讨论土地问题,只是政府如何征收赋税而已,只是事情而非政制,成为一技术性问题”。
11世纪70年代的商业赋税收入——对货品各税种征收的结果——达到交易货物总量的5%到10%,价值1亿贯钱。从995年到997年,国家的现金总收入达到了2220万贯,其中垄断商品的税收就贡献了525万贯,也就是25%以上的份额。
当然当时很多官员反对改革,反对推行两税法,从原则上将他们是拥有土地者。两税法把地税和户税的征收结合在一起,既征土地税,也征其他财产税。
唐代在实施两税法时,“规定地方税收被分为三部分,其中三分之一上交国库,三分之一转送到州府一级的官府,剩余的用作地方官府的开支。这种赋税分配制度使地方官府在管理财政事务时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但也表明中央政府愿意放弃对地方官府的有效控制,以此换取从地方获取固定的收益和定期的赋税回报”。
[5]两税法与抑制藩镇
有历史学者认为两税法在改善中央财政的同时,抑制藩镇的作用,形成中央占据优势地位的局面。由于是按照事先定好的税目和税额来课税,因而藩镇方面就很难随意地扩大征税的范围。此外,藩镇停止了一次性缴纳辖区税收的做法,改为由属下的州县分别缴纳。
因此之故,中央为加强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制定税收的分配方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切断了藩镇割据势力的物质基础,巩固了唐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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