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监管新规有利助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莫开伟 原创 | 2019-01-17 12:1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近日 ,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农商行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

  其实,该《意见》发布内容并不新鲜,之前监管当局也曾就农商行发展下发过如此要求的监管文件,不过在新年伊始再次提及农商行发展方向,也应该被称为一项监管新规,也应该被视为再次为农商行未来发展划定了一条应坚守的经营底线,它为农商行发展指明了方向,让农商行不会再为未来经营发展方向犹豫不决,心中吃了一颗经营“定心丸”。

  众所周知,农商行是从原来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地方中小法人股份制银行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全面完善,各项管理也处于一种“比较嫩”的状态,经营上还经不起过多的折腾。有些农商行改制头两年经营业绩还不错,但经过几年发展之后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除了公司治理问题之外,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定位也存在与现实脱节的问题,不能将有限的农村信贷资金很好地配备到支农支小的“三农”信贷服务身上,一些农商行甚至存在严重的经营偏向:信贷资金投向非农化、贷款投向大额化、经营业务跨区化;尤其是前几年在同业业务中由于相应监管措施不到位,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倾向突出,大打金融监管“擦边球”,使一些农商行可能因为违规业务获利,也有部分农商行因为同业业务而蒙受了资金损失。虽然经过监管当局的严厉监管和认真清理,信贷业务跨区、同业业务违规行为有所好转,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一些农商行甚至变换马甲进行新的同业业务违规行为,为单纯追求利润不惜违规和承担风险;还有个别农商行跨区域设立机构,对外地情况不熟悉,同质化竞争突出,管理半径过大,受信贷管控能力不足限制,导致信贷经营定位不准和信贷投放失误;还有些农商行贷款“垒大户”和发放跨区域大额贷款,由于信贷信息不对称和自身信贷管理能力的不足,对贷款户变化动态未能及时掌握,导致不良贷款大幅上升,这也是近年来以贵阳农商行、青岛农商行为典型代表的两个农商行不良贷款大幅上涨的根本原因所在。从这些情况,监管部门确实到了该彻底纠正并为其指明经营航向的时候了。

  从这次银保监管会发布的《通知》来看,确实具有起到纠正农商行经营偏向的现实作用,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这就为农商行经营发展划定了一个框框,任何经营业务都得围绕这几条杠杆来进行,经营服务应消除好高骛远倾向,把经营重心放在当地产业经济上,把经营注意力放在“三农”上,把发展目标放在支农支小上。唯有这样才能体现农商行差异化经营服务定位,避免与大银行抢地盘、抢业务现象而加剧信贷经营风险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将银保监会《通知》落实到位,无疑对改变农商行整体经营格局和业务发展方向将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确保农商行始终不忘经营初衷,成为“三农”的忠实朋友,会为持续可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但从当前看,将《通知》落实到位应消除三大思想认识误区和处理好四大关系。

  从当前看,需走出三个认识误区:

  一是基层监管当局应消除监管部门管得太细、管得太死不利于农商行发展的认识误区,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严监管思维。有些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通知》具体内容过于严苛,担心如果认真落实到位农商行经营难以持续下去;而且也会对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操作难度,也怕因此得罪农商行,引发农商行对监管的强烈不满,因而对监管要求存在很大的抵触心里。从这一点看,基层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树立严厉监管意识,深刻认识到《通知》有利于农商行长期可持续发展,即便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监管工作难度,但监管认真落实到位了,就完全有可能将农商行引上经营发展正轨,达到“一劳永逸”监管目标。

  二是农商行整体要消除监管部门找茬和故意为农商行设置障碍的认识误区,克服监管偏见情绪,树立积极配合监管思维。现在不少农商行存在贷款跨区现象,也存在一些机构跨区域设置现象,还有一些资金富余的农商行在同业拆借业务方面表现相当活跃,有些可能还在打着监管政策要求的“擦边球”,于是对监管部门出台的这个监管新规,心里会感觉到十分的不痛快,可能会在落实监管要求上采取打马虎眼或打折扣的现象,采取选择性执行或被动应对之策,有时还会设置监管障碍。由此,农商行应走出错误认为误区,端正监管指导思想,深刻认识到严格执行监管新规是为以后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树立主动配合监管、积极搞好监管的理念,将各项监管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监管部门与农商行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增进信息交流,消除监管障碍,形成监管与被监管之间良性互动氛围,树立协调监管思维。为使监管新规出成效,必须疏通监管信息渠道,建立好监管对接平台,通过平台将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农商行对监管利益诉求及存在的困难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区,使监管发生根本转向,让农商行由被动接受监管到主动争取监管的转化,使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得到充分落实,也使农商行各种违规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从当前看,需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严监管与农商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不能因为《通知》要求影响农商行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已存在的一些跨区设立的机构和跨区发展的业务制订具体整改规则和一个明确的时间整改表,防止暴风骤雨式的监管给农商行带来太大的压力。就是说既要确立合规监管的紧迫性,又要从农商行发展的现实出发,在落实一些监管要求上采取阶段性、有步骤性的监管方式,避免“简单粗暴”的监管行为让监管陷入被动,也让农商行陷入十分尴尬的经营困境。

  二是处理好严监管中整体推进和局部区别对待的关系,不能因为《通知》要求而对所有农商行的经营业务实行“一刀切”,就是在要求整体落实监管新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对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农商行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政策,比如同业业务问题、信贷跨区投放问题等等,应该实施不同经济地区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在整体严监管态势下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商行适度的放宽,让其慢慢消化原来的不合规经营业务,以解决经济落后地区农商行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

  三是处理好农商行自身发展与地方“三农”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把农商行办成纯粹“政策性银行”,让农商行承担过多的扶农政策性业务,给农商行在“三农”信贷中更多的信贷主动权和处置权,避免农商行成为“三农”发展的政策性扶贫银行。如果这样下去,农商行的出路将会越走越窄,前景就会越来越让人堪忧。具体看,虽然让农商行支农支小没有错,但不能逼迫农商行将信贷资金投向没有效益的“三农”产业上去,这样只会让农商行更多的信贷资金形成不良,会加大农商行信贷经营风险。由此,应严格划分好政策性扶贫业务与商业信贷经营的界限,对于商业性贷款由农商行自己做主,保持信贷经营的独立性和信贷决策的完整性;对于农商行承担的“三农”政策性业务,应造册登记,由财政及相关部门提供担保,用财政担保基金对其呆账风险进行弥补,或减免其经营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或对其经营亏损给予财政补贴,调动农商行支农支小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四是农商行自身处理好眼前经营利益与长久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根据《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经营战略定位,加快经济战略转型,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与研发力度,由监管当局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农商行研发机构,推出农村金融业务发展新的模式和产品;尤其是合理确定经营目标与业绩考核方案,防止各种短期经营利益考核行为,消除寅吃卯粮现象,形成遏制盲目扩大业务、追求高风险信贷投资的自我良性循环的信贷内控机制,彻底堵塞信贷“垒大户”和跨区发放大额贷款的倾向,建立预防农商行高管信贷腐败和管理腐败的机制,严厉整治信贷权利寻租和用人提拔权利寻租的行为,消除有损于农商行经营肌体健康发展的所有“病毒”和一切违犯犯罪行为,形成农商行风清气正的行业经营氛围,为农商行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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