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力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
——兼论智力成果的价值与价格
廖生明
一、脑力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
1.脑力劳动力的价值
脑力劳动力的价值包含维持工人自身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维持工人家属、子女即劳动力的替补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比普通劳动者多支出的教育费用。
比如工程师。从事复杂的脑力劳动,劳动强度大,而且需要接受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门的教育。工程师的劳动力价值包含三个部份。一是普通劳动力价值,即维持一个普通劳动力再生产必须消费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由于工程师劳动强度大,需要比普通劳动力多消费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因接受工程设计方面的教育比普通劳动多支付的教育费用E。
2.脑力劳动力的价格
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但脑力劳动力的价格应当高于其价值。构成脑力劳动力价值的之一教育费用是平均教育费用。由于每一个人的智商水平的不同,每一个脑力劳动者的个别教育费用并不都等于平均费用。比如成为一个合格的工程师,每一个人需要接受的教育时间可能是不同的。假如一个国家需要一百个软件工程师,即A1,A2,A3,----A100。一百个人接受教育培训,每一个人需要耗费的教育费用是不同的,假如A1的教育费是E1 ,A2 的教育是E2,A3的教育费用是E3,其余类推,这一百个人的教育费用分别是E1,E2,E3,----E100。如果软件工程师的价格的等于价值,那么可能将近一半的人,也就是个别教育费用低于平均费用的人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除了支付必要的生活资料费用和教育费用外,还有一定量的剩余,也就是教育红利。还有将近一半的人,也就是个别教育费用大于平均教育费用的人,所获得的劳动收入将不足于补偿必要的生活资料费用教育费用,遭受一定的教育损失。这必然导致一些先天素质适宜做软件工程师,但若要成为一个合格的软件工程师又需要支出高于平均水平的教育费用的人,不愿意去接受软件工程师所需要的教育培训。这必然导致软件工程师供给的减少。而供给的头减少又必然导致软件工程师工资水平的上涨。只有软件工程师的工资水平提高到等于一百个人中最笨的那个人即A1的教育费能够得到补偿时,才能保持供求的平衡。即软件工程师的工资W达到W=V0+V1+E100时才能保持软件工程师的供求平衡。这时一百个人中有九十九个,A1,A2,A3,----A99都获得了教育红利。A1的教育红利是E100-E1
脑力劳动力的劳动能力差别要大于普通劳动力的劳动能力差别。一个编程高手的劳动效率是普通编程人员的15倍。一个砌砖高手的砌砖速度能达到普通砌砖工的2倍就不得了。假如一个国家需要一百个软件工程师。一百个中A1成为合格软件工程师所需要的教育费用最小的,也是最适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是工作效率最高的。一百个中A100成为合格软件工程师所需要的教育费用最大,也是这一百个人中最不适宜做这项工作的,工作效率最低。只有工资水平达使A100的必要生活资料费用和教育费用能够得到补偿时,即WA100=V0+V1+E100时才能保持软件工程师的供求平衡。假如A1的工作效率是A100的15倍,A1的工资将达到WA1=15(V0 +V1+E100),那么这时A1,A2,A3----A99都因为选择了做自己最适宜的工作获得的红利。这可以称为天赋红利。A1的天赋红利是14(V0+V1)+14(E100-E1)。
当软件工程师供不应求时,A100的工资WA100>V0+V1+E100,即A100的工资除了补偿必要生活资料费用和教育费用外还有一定的剩余。这个剩余就是A100因为选择了朝阳行业而得到的红利,可称为行业选择红利。当然这时A1的工资WA1>15(V0+V1+E100),即A1也得到行业选择红利,而且A1的行业选择红利达到A100的15倍。A1,A2,A3,------A100都可以得到行业选择红利。当然这是以A1从事其它行业脑力劳动效率仍然是A100的15倍为前提的。如果A1从事其它行业的工作效率小于A100的15倍,那么A1的行业选择红利就大于A100的15倍。反之,A1的行业选择红利小于A100的15倍。
当软件工程师供过于求时,A100的工资WA100<V0+V1+E100,即A100的工资不足于补偿必要生活资料费用和教育费用。这个差额就是因为选择了夕阳行业而遭受的损失,即行业选择损失。当然这时A1工资WA1<15(V0+V1+E100),即A1遭受行业选择损失,而且A1所受至的行业选择损失达到A100的15倍。A1,A2,A3,-----A100都遭受到了行业选择损失。当然这是以A1从事其它脑力劳动,其工作效率仍然是A100的15倍为前提的。如果A1转到其它行业工作效率小于A100的15倍,A1的行业选择损失就小于A100的15倍。反之,A1的行业选择损失就大于A100的15倍
3.管理型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管理劳动也是脑力劳动,也需要专门的训练,其劳动力价值与普通脑力劳动者价值一样,也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劳动力价值V0,即维持一个普通劳动力再生产必须消费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由于工程师劳动强度大,需要比普通劳动力多消费的生活资料价值V1。三是因接受工程设计方面的教育比普通劳动多支付的教育费用E。但是管理劳动力的教育费与普通脑力劳动力有差别。管理劳动力除了在学校接受专门的培训外,更多的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学习。而在工作单位的学习费用是雇主支付的。
管理型劳动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与普通劳动力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大的不同。管理劳动是在商品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劳动,它的作用在于使生产有序、有效地进行,使生产要素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劳动要素和物质要素实现最佳结合。在市场济条件下,管理劳动还包括使企业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实现利润最大化。管理劳动的目的是增加利润。增加利润的途径有三个。一是该企业生产的商品特别紧俏,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或者是该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精明,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购买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本质上是其它企业或个人创造的价值向本企业转移。二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节省,即由于生产成本的节省而获得超额利润。在此情况下,也不能认为超额利润都是由管理人员创造的。节省不能等同于创造。创造是由无到有的过程,节省是从有到有的过程。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常常是管理人员精打细算的结果,包含他们为企业付出更多的或是更高质量的管理劳动。这种节省从价值形态上看是用管理劳动的增加换取更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节省,是用一个较小的劳动换取一个较大的劳动。第三是由于管理人员特别善于调动生产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付出更多的劳动。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来源于员工多付出的劳动。企业利润和管理人员劳动付出劳动量的相关关系是比较弱的。普通脑力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成其付出的劳动量成正比,两者相关关系是很强的。管理劳动力的工资分为两种情况。低层管理劳动者的工资由其付出的劳动量所决定,其工资形成机制和普通的脑力劳动的工资形成机制没有什么不同。高层管理者的工资是由于其创造给企业创造多少利润所决定的,与其付出多少劳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智力成果的价值与价格。
智力成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
理论很难市场化的智力成果。另一类是可商品化的智力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等。本文主要讨论可商品化的智力成果的价值与价格。
有人认为智力成果是创新劳动的成果,具有唯一性,因而只个别劳动时间,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其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肤浅的。智力成果虽然具有唯一性,只有个别劳动时间,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一切商品都是受价值规律支配的,智力成果也受价值规律支配。
首先,价值规律不仅决定商品的价格,而且实现劳动在社会各部门的分配。如果把创新劳动看成一个部门,那么多少劳动分配到这一部门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如果分配到这一部门的劳动太多,商品价格就跌落到价值以下,就会导致一部分资本撤离这一部门,当然也带动劳动力撤离这一部门,从而使智力成果的供给减少。而供给的减少会导致价格升高。反之,如果分配到这一部门的劳动太少,商品价格就升高到价值以上,引起更多的资本和劳动力进入这一部门,使智力成果的供给增加,而供给增加又会导致价格跌落。
其次,智力成果生产者的来看,出售智力成果的收入必须能够补偿工资和设备等成本支出并获得平均利润。否则就必须考虑转行做其它了。但是智力成果是创造性劳动成果。创新的过程是一个摸索前进的过程,有时比较顺利,有时不太顺利,走很多弯路。因此,一项研究成果研究过程所花费的成本与成果商业价值之间,不像普通产品那样强的正相关。因此,智力成果的生产者不是直接根据一项智力成果研究费用加平均利润来确定价格。那些研究比较顺利,研究成本与成成果商业价值比较小的智力成果要以高于成本加平均利润的价格出售。而那些研究不太顺利,研究成本与成成果商业价值比较大的智力成果要以代于成本加平均利润的价格出售。一定时期内所有智力成果的价格必须等于这些成果的研究成本加平均利润。反之,如果智力成果的价格长期高于研究成本加平均利润,必然吸引更多的资本和劳动力加入到该研究领域,从而引起智力成果价格的下降。如果智力成果的价格长期低于研究成本加平均利润,必然导致一部分资本和劳动力撤离该研究领域,从而引起智力成果价格的一升。另一方面虽然一项具体研究成果的研究成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准确地加以确定,但是可以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其技术难度确定其研究成本。这个成本加上平均利润近似于该项智力成果的价值。不同智力成果生产者存在研究效率的差别,研究效率高的生产者,可能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收益。研究效率低的生产者,无法获取平均利润,甚致亏损。智力成果的价格的基础仍然是该项成果的价值,即在正常情况下,获取该项智力成果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再次,从智力成果的购买者来看,比如购买专利的目的是通过专利的实施获得利润。其出价的最高额是通过实施专利所获得的收益扣除购买专利和实施专利的投资外能够获得平均利润。通过实施专利获利大小受到专利技术本身、专利保护年限,专利保护的力度,以及企业生产能力、企业的营销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第四,从创新的目的看,有些创新是通过创新成果来提高劳动效率,比如新工艺。这种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创新节省生产某项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通过创新劳动的付出换取更大量的劳动的节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该项创新就毫无意义。因此,此类创新成果不能不受到价值规律的制约。
总之,由于脑力劳动价格要高于价值,智力成果的价格不是简单地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围绕价值加脑力劳动力工资高差波动的。这工资高差代表脑力劳动力的价格高于其价价值部分。智力成果也是受价值规律支配的,但它的表现形式有特殊性。供求关系会引响价格,供求关系的背后价值规律仍然会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