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与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

臧东峰 原创 | 2019-02-25 09:59 | 收藏 | 投票

     在此,我们所说的寻租,是指寻求利益,就是指无处不在的充斥于人们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之中的寻利活动,因此,对寻租行为的探讨,并不限于由于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及其影响的领域,而是涵盖了所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领域。寻租行为不仅充斥于整个市场体系之中的各个角落,只要存在利益的扩展机会,就必然会出现寻租以及与之相关的博弈,博弈是寻租的过程,博弈的目的则是寻求利益。

我们已经知道,在市场的自然分配过程中,所有新生产的社会财富,都会被划分为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自然资源租金和创新租金这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自然分配关系的形成,既是经济活动的自然规律,也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自然寻租的结果。

参与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每个人、每个经济主体,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这种追求的结果并不会符合每个参与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期望,最终结果往往是达到某种平衡或者是妥协的产物。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以其耗费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为基础,正是参与市场交换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寻利博弈和某种必然会取得平衡的结果,唯有如此,交换活动才是对交换各方真正更公平的,然后,在这公平交换的基础之上,整个社会新生产的社会财富分配结果,将会形成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自然资源租金和创新租金这三个部分,从而产生了“租金”,因此,笔者把“租”定义为与从事增进社会财富活动的一般劳动力付出没有直接因果配比关系的“额外收入”。

“自然三分配”所形成的自然资源租金和创新租金这两部分租金,是符合经济正常运行和市场效率的分配规律,因为这种分配是以市场不同商品之间公平交换为基础的,是在不受社会财富生产过程中一般劳动力的付出因素之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寻租博弈之后最终平衡的自然结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平衡是最公平的,对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也是最有效率的,因此,我们说,形成或维持社会财富“自然三分配”的寻租行为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分配自然规律的寻租行为(自然寻租)。

但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寻租行为的途径并不仅仅限于符合市场经济分配自然规律的寻租行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之下,与经济活动及其相关领域存在的一切利益扩展机会或空间,都可以成为人们寻租的机会和途径,寻租行为不仅会形成“自然三分配”的分配规律,而且寻租行为会继续在“自然三分配”的基础之上,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别,我们把干预或影响“自然三分配”的寻租行为称为“人为寻租”,而把形成“自然三分配”的寻租行为称为“自然寻租”。一般来说,探讨寻租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是指人为寻租对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因此,后文中所说的寻租行为通常是指“人为寻租”。

寻租行为在影响“自然三分配”和再分配同时,会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结构、市场的商品价格、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等方面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有些寻租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而有些寻租是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

关于当下的寻租理论,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是偏重于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及其相关影响的领域,研究得颇为透彻,指出,寻租活动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一样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其研究成果在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都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实际上,即便不存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也不会是在完全充分竞争的理想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并不总是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为有些寻利活动也会导致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除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所导致的寻租之外,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也是普遍存在寻租行为的,其实,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某些干预,正是为了力促或保障市场完全竞争的。无论是政府行为所导致的寻租,还是市场经济活动本身所导致的寻租,都会对“自然三分配”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某种寻租行为是否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或损失,关键要看这种寻租行为是否会影响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边际生产的经济性。

关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边际生产的经济性。我们知道,对于生产经营的企业来说,要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有一个原则,即产量(或服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当边际收益(MR)等于边际成本(MC)时,利润达到极大。同样,对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边际生产来说,也存在与社会财富生产的最大化相对应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问题,所不同的是,单个生产经营企业利润最大化所对应的是达到某产量(或服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而与社会财富生产的最大化相对应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则是指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生产经营企业利润率为零时的状态。也即是说,在抛开自然资源租金和寻租收益之后,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生产经营企业利润率为零,当这些企业的收益等于其耗费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时,社会财富的生产达到极大。当一般劳动力的工资高于其自然工资时,一般劳动力就会处于比较富裕的状态,表明社会财富的生产还有提升的空间,这种状态一般会出现在由创新所推动的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时期或者是新的殖民地被开发的过程中;当一般劳动力的工资低于其自然工资时,一般劳动力就会处于比较窘迫的状态,表明社会财富的生产已经超越了其边际空间,相伴随的必然是出现社会财富生产的倒退,这种状态往往出现在大量零利润的资本普遍压缩一般劳动力的工资而致使其低于自然工资时;只有当一般劳动力的工资等于其自然工资并保持稳定时,社会财富的生产才会达到极大状态下的稳定,这种状态一般会出现在创新乏力而无力推动社会财富增长的停滞期。关于寻租行为对于社会总福利增减的影响,最直接的就在于是否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的边际空间,最根本的就在于是否会引起一般劳动力的工资与其自然工资出现不恰当的偏离,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边际生产的经济性,就是指社会财富生产的最大化程度接近于社会财富生产的边际空间,以及一般劳动力的工资适度高于其自然工资。

寻租行为在影响“自然三分配”的同时,会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包括政府寻租(包括税收等行政性收入)、市场寻租、社会寻租等各方面,其对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或损失影响,具体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判定:

一是寻租行为对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的影响。寻租行为不应该侵蚀一般劳动力的工资而使之低于其自然工资,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并压缩社会一般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引起社会一般劳动力的供给不足,继而引发社会财富生产的萎缩,所以,切忌自然资源租金收益者与资本所有者超越“自然寻租”的界限而挤压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虽然在理论上说,一般劳动力的工资等于其自然工资(维持一般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工资)时,社会财富的生产会达到极大,但是对于一个文明的社会来说,一般劳动力的工资适度高于其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自然工资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财富生产的持续增长。如果资本普遍对一般劳动工资的挤压而不能够使其保持在可以维持一般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工资状态,那么社会就会处于一个不稳定的动荡状态,同时,也不利于一般劳动力的素质提高,进而阻碍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因为由科学技术所推动的社会财富生产效率的提高,需要配套工作的是大量的高素质的一般劳动力,而不是大量的文盲和很少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一般劳动力,所以,动态的把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适度调高些,对社会总福利的持续增加更为有利。

二是寻租行为对社会创新及创新成果的运用的影响。寻租行为对创新租金的分享份额越大,越不利于社会创新的活跃,但是,创新成果的运用和创新租金的形成离不开资本的支持,因此,资本参与创新租金的分享,是促进社会创新及创新成果运用的必要条件。由于寻租行为对创新租金的分享份额越大,越不利于社会创新的活跃,所以资本对创新租金的寻租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税收以及其他因素的寻租则应该尽量减少对创新租金的侵蚀。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强烈支持和尊重创新的意识,那么对这个社会财富生产增长的可持续性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必将陷入长期停滞,而强烈支持和尊重创新者的直接体现,就是保护创新者尽可能多的获得合理的创新租金。与其他致富途径不同,创新者所获得创新租金,只不过是从其对于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中分得的一小部分,有时甚至是极小的一部分,很多时候,所谓对创新者的奖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奖励”,只不过是一种补偿的形式。对于因为创新而致富者,我们的社会没有任何理由对其仇富,对其存在任何 “分一杯羹”的欲望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三是寻租行为对自然资源租金的分享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自然资源租金的形成有其市场自然规律为支撑,但是,自然资源租金的直接收益者并不是因为付出劳动力或者是对社会财富的增长做出了贡献而获得了相应的收益,而只是因为占有了自然资源,如果论及贡献的话,也仅限于管理和收取自然资源租金的活动,所以,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自然资源租金应该成为寻租的主要对象。然而,对自然资源的寻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即便是最大限度的寻租,也不应该侵蚀自然资源的直接收益者因为管理和收取自然资源租金的活动而需要支付的一般成本,最好是留有适度的余地,更不应该因为其“剥削的性质”,而将其完全剥夺,以免出现“公地悲剧”,而引起市场自然分配秩序的混乱,进而降低社会的财富生产效率。

四是寻租行为对社会再生产循环的影响。寻租行为不仅会引起社会分配格局的变化,而且寻租过程本身也会耗费社会的财富,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寻租收益与寻租成本应该相等,但是,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永远也不会“完全竞争”的市场。寻租行为是否会对社会再生产循环产生不利的影响,关键要看寻租收益与寻租过程本身所耗费社会的财富相比,以及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结构结果的影响,是否会形成与社会再生产循环不相称地社会财富的“额外过量结余”,而无论寻租收益是用于弥补寻租成本、用于挥霍还是用于投资或储蓄。其中,关于政府对危机状况下市场干预的影响,我们已经在“看不见的手”与“自然三分配”中分析过了。

    五是寻租收益的用途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寻租收益来源于对“自然三分配” 的侵蚀,其中,来源于对一般劳动力自然工资的侵蚀,除了用于一般劳动力的互助之外,无论其用于何种用途,都是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提高的;对于创新租金的侵蚀应该尽量少一些,否则就会不利于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对于自然资源租金的侵蚀应该尽量多一些,但这种侵蚀不应该没有底线。关于寻租收益的用途,我们需要予以区分:1、从国家和政府层面来说,用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对内的必须支出和国防建设等对外的必须支出是很难压缩的,如果相应的税收和行政收费等国家收入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收入或者是没有结余,那么国家和政府就没有多余的财力来进行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公共投资;当国家和政府有多余的财力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公共投资,比如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铁路、公路、互联网等,投资于基础科学技术的研究等,用于自然环境的保护等,所有这些私人投资不能够承担或不愿意承担的项目,这些项目在私人投资的情况下,投资收益往往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但是从社会整体效率的角度来看,其收益却大于相应的投资成本;如果参与市场的竞争并投资于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则无异于浪费社会的财富并加剧社会投资的过剩,特别是一些保护僵尸企业的政策,最好是短期的权宜之策,而不可长期实施。2、从市场层面来说,寻租收益用于弥补寻租成本之后的剩余,如果是用于有利于提高财富生产效率的社会创新或投资于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是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提高的;如果是投资于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则只会导致社会投资的过剩,只不过是浪费性投资,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当这种过剩超越市场可承受的限度时,后果是严重的,必将引发过剩性的经济危机,因此,对于市场寻租的剩余,需要特别警惕并予以限制。3、从个人层面来说,市场经济中的一切寻租活动,都源于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关于个人的寻租所得,除去弥补寻租成本和个人消费之外的剩余,主要会用于储蓄或投资,这与寻租剩余在市场层面的作用是一致的;与其他层面的寻租相比,个人寻租的涉及面更广,寻租剩余的用途也更为复杂,但是,其对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或损失影响,仍然适用于上述五个方面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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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经济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对这门学问的各种研究结论就如同“盲人摸象”,我现在所做的工作,就是将经济学变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对于一个没有机会成为经济学科班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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