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举报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各有关机关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我国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通常可以采用的举报方式,主要是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当面举报三种,现在互联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后,网上举报又成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用信函、电话、电报、电传,也可以到各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来当面举报,还可以按照举报人的意愿预约举报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举报。
所谓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用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为方便举报人进行电话举报,凡设立举报机构的部门,或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都公开设置了专门的举报电话,派人昼夜值班。
所谓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写信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所谓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负责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此外,有的举报人还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相等方式进行举报。
从总体上看,三种举报方式各自所长,不存在哪种举报方式更好的问题。几年来的举报实践也充分表明,这三种举报方式都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犯罪线索,为反腐惩贪斗争做出了贡献。总之,只要线索具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采取任何形式举报都能实现举报目的。因此,举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认为哪种方式更便于举报就采取哪种方式。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存在采取哪种举报方式更为适宜的问题。如遇到犯罪分子正在毁灭罪证或者将要携款潜逃等紧急情况,采取信函举报,就可能耽误战机。这时候,应当发挥电话举报方便、快速的特点,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以便司法机关迅速采取措施,制服犯罪分子。再比如举报人口音很重,案情又复杂,一时难以叙述清楚的,就可以采取信函举报的方式。当然,如果举报人离举报中心路途比较近,怕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难以说清问题,就可以采取当面举报的形式。
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为好,应当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视具体情况而定。
3、公民如何书写举报信?
书写举报信,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书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像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标题醒目就会使得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
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
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已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已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
此外,写举报信还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信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在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4、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
(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地、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省部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直接初查或派员参与初查,也可将本院负责初查的要案线索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这里的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5、为什么提倡实名举报?
所谓的“实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
匿名举报,是指不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举报人没有真实的联系地址与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举报。
实名举报则是指举报人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有举报人单位、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书面、电话、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一种举报形式。
造成匿名举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生怕打击报复,有的是因为对举报内容的可靠程度没有多大把握,也有极个别人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匿名举报不利于举报案件的查处。从举报工作的实践看,在匿名举报中,确实有举报详实、从中查获大案要案的。但是,多数匿名举报内容笼统,缺乏具体事实和根据,又找不到举报人扩大线索,调查工作无从下手,直接影响了对案件的查处。另外,由于匿名举报找不到举报人,也影响了对举报人进行案件查处后的情况反馈和奖励。
我们提倡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实名举报。这是因为:首先,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具体表现,为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应当署名举报。其次,检察人员在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如认为举报内容不清,可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取得举报人的配合和支持,有利于举报案件的及时查证。同时,便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我市检察机关也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和保密制度和保护措施,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消除群众后顾之忧,鼓励和支持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总之,从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为及时有效地惩处犯罪分子,应当提倡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