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微信、支付宝单日收支金额,一律纳入税、银同步监管?

刘立轲 转载自 新浪博客 | 2019-03-09 10:11 | 收藏 | 投票
全民一体纳税,“公转私”“私转私”面临严管!
 
 
引子:2019年1日1日起,新个税征管制度全面实施。税、银开启联动机制,个税全面管控时代已经来临。公户和私户随意划转、随意提取公户现金、私户大额收支等情况,将面临严查!
 
 
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一、资金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啥意思啊?看不懂?换个简单的阅读模式:
 
 
 
还是看不懂?
再来个更简单的:
 
 
 
二、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将被严查的6种情况:
 
 
不用银行收支,用支付宝或者微信?
NO!NO!NO!
2019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在2018年下半年,央行就发文从1月1日起严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行为!
 
 
 
郑重提示:
 
 
1.各位企业老板、会计主管、自由职业者,资金的收支、划转已经受到税、银同步联合的强力监管了,侥幸心理万万有不得,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减税避税”才是正途,“公转私”、“私转私”的传统偷税漏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2.2019年起,个人“汇算清缴”时间为:3月1日-6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附: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个人所得税率一览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企业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注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文由怀胜税务筹划原创。为适应平台要求,已对原文中的敏感内容做了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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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从事税务筹划、涉税鉴证及财务审计工作10年,有丰富的应对各种案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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