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的增减与商品价格

臧东峰 原创 | 2019-04-26 14:12 | 收藏 | 投票

 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绝大部分的一般工人只需要接受很低的教育或通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技术工人(包括工匠)仅仅占产业工人的很少部分,一般管理人员占产业工人的数量也很少,企业主要管理者往往由资本所有者兼任,总体来说,一般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费用主要由食物和简单的衣着以及简陋的居住条件所构成,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的水平很低,当一般劳动力的供求发生变化时,主要的是针对一般劳动力数量的增减要求。其后,由于产业的不断升级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的水平也随之不断地提高,这更多的要归功于教育、培训、住、行以及交往和就业适应性的费用不断增加,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平均工资水平比之最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工资水平,差距甚至可以接近100倍,发达国家中绝大部分就业岗位已经不适合受教育程度过低或仅仅接受简单培训的求职者,所以,一般劳动力的供求发生变化,更多的不是对于数量的要求,而是对于专业对口和质量的要求。

在一国之内,不同产业和不同层次的职位,对于一般劳动力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不仅有专业学历或技术方面的要求,而且有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甚至是要求必须有特殊的专长,所以,不同职位就业者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是不同的。有的职位因为对于就业者的文化程度要求较低,因而支付的工资就较低,有的职位因为对于就业者的文化程度要求较高,因而支付的工资就较高,有的职位对于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较低,因而支付的工资就较低,有的职位对于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较高,因而支付的工资就较高,特别是一些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往往需要支付特别高的工薪,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劳动时间(或劳动付出量)相等的情况下,不同职位可以会得到不等的工资,是因为达到高工资职位所要求的标准,需要提前付出更多的费用、精力和时间,其取得的相对较高的工资部分,只不过是对于就业之前更多付出的补偿,对于传统产业中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这种现象表现的特别典型。由于新兴高科技产业的迅速扩张,相应的专业人才往往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形,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这些高科技的企业不得不支付远高于其自然工资的工资,所以,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工资水平往往会高于传统产业,这是因为这些产业的工人参与分享了新兴产业的创新租金,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这些新兴产业成为了传统产业或专业人才供给充足,那么,其工资水平就会回落到其自然工资的水平。在职位和一般劳动量付出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有些人可以取得更高的工资,是因为其付出了额外的灵性劳动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收益,这种情况下,其相对较高的工资只不过是与企业共享了自身的灵性劳动所带来的创新租金;当然,某些情况下,由于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出现在职位和一般劳动量付出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有些人可以通过内部寻租行为而取得更高的工资,这只会导致企业的无效成本增加或企业利益受损。某些产业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对于产业工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综合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于专业技术的要求也会随着具体生产的需求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会造成相应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不断提高,对于一个经济体来说,不仅会提高其自然工资的平均水平,而且会拉大经济体内部一般劳动力之间的自然工资差距,这就会使得一个经济体内部的不同产业之间形成工资水平的高低差异,进而表现为形成产品附加值的高低差异,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差异即便是新兴产业成为了传统产业之后,也不会因之而发生任何改变。

我们已经知道,单件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在最不利条件下的生产某商品所包含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也就是由零利润率企业的成本价格所决定,所以税收对于商品价格的影响,只要直接或通过变相的方式影响到零利润率企业的生产成本价格,就会对商品价格产生影响,而不在于是否影响了零利润率企业的账面成本。

下面,我们以中国各税种的施行对于商品价格的影响,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增值税在上下游企业之间是以“价外税”的形式存在的,增值税的税额并不会计入企业的成本,但是,对于最终消费者来说,其支付的价款是包含增值税的,所以,增值税会影响商品价格,也会影响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不同资本有机构成的企业来说,更加公平,因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折旧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是一次性就固定资产全额抵扣),使得增值税真正变成了就增值额征收的税收。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增值税对于商品价格的影响,不仅在于税率的差异可以造成不同商品之间相互交换的比例发生变化,而且,即便是在税率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也会造成各类商品的价格同比例的提高。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会导致征税的特定消费品售价提高,并且因为成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进一步提高特定商品的最终消费价格。车辆购置税只不过是另一称谓形式的消费税。

对于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或产品税来说,也必然会导致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随着流转次数的增加而提高,而且,营业税或产品税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或产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流转会产生阻碍作用。印花税对于商品价格影响与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或产品税对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影响类似,但因为其税率特别低而对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影响较小,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流转一般不会产生阻碍作用。契税主要针对不动产征收,其对于不动产价格的影响是及其次要的,因为不动产的价格主要是受其地租资本化价格的影响,一旦不动产的卖价加上契税的买价超过了不动产的资本化价格,对于不动产的流转就会产生非常刚性的遏止作用。附加税费和基金类政府性收费对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影响及其流转的影响,与上述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某些影响类似,只是在程度上要小一些。

房屋和车辆的使用,在当下,是生产性企业必需支出的组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会使得企业的固定费用增加,这些固定费用有些会以产品直接成本的形式存在,有些会以期间费用的形式存在而不构成企业的直接产品成本,但是,这些固定费用只要是属于企业经营的必须费用而不是企业的浪费性费用或奢侈性费用,都会成为本行业中零利润率企业的组成成本价格的构成部分,正是因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抬高了这个组成部分,最终也必然会抬高商品的价格。

并不是所有的税收都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提高,以自然资源租金收入和创新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对商品的价格或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产生影响的。

土地使用税虽然以企业固定费用的形式存在,但是,这种费用并不会成为某行业中零利润率企业的组成成本价格的构成部分,也不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出去。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来说,享受的土地租金收益的多与少,取决于其原材料的采购与产品销售的便利程度,也就是取决于其区位优势和交通运输的路途成本,即便不对其土地租金收益征税,也丝毫不会降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因为经营者不会凭空把利益让渡出去。对于某些奢侈性占用土地以及出于寻租的目的而浪费性占用土地的企业来说,其奢侈性和浪费性占用的土地,并不会为企业带来地租收益,而只是企业用来寻租的手段,或者用来显摆企业的实力以获得声誉,或者为了获取未来土地升值的收益,丝毫也不会增进社会财富的生产,对这部分奢侈性和浪费性占用的土地予以征税,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实质上只不过是加大了企业寻租的成本,会起到遏制寻租的作用,而且这部分增加的税收负担,并不是零利润率企业的组成成本价格的构成部分,企业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出去。对于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或水面)来说,除了区位和交通的因素之外,其地租收益主要取决于土地资源的贫瘠程度,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对其征税,而且不会影响相应的产品价格,但是,对其地租收益是否征税以及征收的幅度,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状况具体处理,比如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在人多地少和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即便其农业收入中包含一部分地租收益,农业从业人口的收入普遍仍然比较低,对其征税只会加大农户生存的艰难程度,而且,如果没有一些相应的财政补贴措施,恐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土地荒芜的情况,特别是在中国城镇化的进程中,适度的提高农业人口的收入以适应转型的需要,以便为社会未来的经济发展积累更多的人力资本,也是我们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随着未来的改革进程不断演进,是否恢复和什么时候恢复征税,需要审慎和处理好政策的衔接及平稳过度。土地使用税不应该对无法形成地租收益的非浪费性土地征税,也不应该征收超越地租收益幅度的税收,而是应该在地租收益幅度的合理限度内征税,征税幅度过低,会增大土地寻租的空间,在吸引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来本地投资的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来本地投资,而征税幅度过高,则会让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无法生存或排挤出本地,也会让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企业对于在本地投资望而却步。

对于物业类不动产征税,笔者不赞同按照其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予以征税的方式,因为这会存在一些问题,相对来说,按照租金征税更为合理。按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筑物的建造价值,另一个是占用地皮和地上空间权利的价值,即土地的资本化价格,如果按照其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予以征税的话,其征税对象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筑物的折旧和维修费用的补偿收入,另一个是消费性的地租收益。以上两种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都是由两部分组成,如果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永久的话,那么土地价格和永久性地租收益在实质上是一致的,而建筑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如果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有限期的话,那么土地价格就会随着地租收益的累计增加而降低,建筑物的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但是,一般来说,这种降低不会与土地价格的降低同步。所以,无论是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期限限制,按照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予以征税都存在税基降低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的物业,其市场价值下降的更快,但是,租赁者支付的价款或自住者视同租赁者享受的利益却不会随着税基的降低而减少。所以按照物业的租金收入或视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予以征税,不存在税基大幅降低的问题。如果对建筑物的折旧和维修费用的补偿性收入不征税,而只对消费性地租收益或自住者视同租赁者享受的利益幅度的合理限度内予以征税,那么一方面不会提高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不会对实体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物价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会降低土地的资本化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交易价格。

在当下的中国,由于城市私有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普遍为限期使用,少量土地使用权已经接近到期,更多的是离到期期限不等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许多普通的百姓来说,似乎没有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概念而是更多的表现为单纯关心房价,许多人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丝毫也没有意识到这部分风险。由于中国的土地非私有,房地产业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经一次性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就实质上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属于政府预收的准税收,如果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否到期,统一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予以征税,那么不仅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而且对于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的业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由于中国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状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就使得中国无法照搬任何国外的物业税或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但是,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即房地产税收不应该侵蚀建筑物的折旧和维修费用的补偿收入,而只应该侵蚀消费性地租收益或降低地租的资本化价格。如果将来出台的房地产税法实行无差别的就评估价值适用同一的税率标准,那么将会鼓励高地租收益的房地产建设和加剧大城市拥挤性集聚的畸形发展,同时会侵蚀低地租收益房屋成本的回收,压制小城镇的发展,会对整个国家的产业和城市化的合理布局不利。有人建议对于房地产税收采取一些优惠政策,理由是根据家庭人口或按照每户给予一定免征房地产税收的面积或套数,这样会减轻一般居民的税收负担,这个建议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能否真正达到减轻较低收入者的负担,还是一个未知数,因为这个建议如果实行了,恐怕难以达到降低房地产价格的效果,因为这种税收优惠极有可能会变相的转移到售房者的手中,其效果仅仅是可以使得已经拥有自住房者在一定程度内减少税收的成本,所以,对于这个建议,还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之。

资源税是对于除土地及空间资源之外的自然资源征收的税收,在中国,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开采各种应税矿产品和盐的生产。从性质上来说,资源税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一般资源税征收的是绝对自然资源租金,即便是自然资源本身的品级过低,不能够给开采者带来任何的开采直接收益,也需要按照标准缴纳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征收的是相对自然资源租金,即依据因自然资源本身的差异可以给开采者带来的差异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资源税,具有级差调节的性质。一般来说,级差资源税不会对矿产品及使用该矿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但是,一般资源税往往会影响矿产品的价格,其对于矿产品价格的抬高程度等于单位矿产品分摊的一般资源税税额减除开采矿产带来的相应的直接收益额,如果没有任何开采直接收益,那么对于矿产品价格的抬高程度就等于单位矿产品所分摊的一般资源税税额。开采者之所以在不能够对其带来任何开采直接收益的情况下,仍然愿意额外付出一般资源税并开采某处的自然资源,是因为其可以节约更多的运输或流通费用,从经营的角度来说,其总体上仍然会有利可图或至少不亏损,因而,与其说一般资源税征收了来自于(矿产)自然资源的绝对租金,不如说是变相的征收了土地租金。当经济周期处于高涨期时,由于自然资源的供给性开采具有滞后性,自然资源开采者往往会因为矿产品的价格抬高而获得绝对自然资源租金收益,而在经济周期处于萧条期时,自然资源开采者往往会因为矿产品的价格降低而导致绝对自然资源租金为负值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是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收(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的来源,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资本利润,二是自然资源租金,三是寻租性损益,其中,资本利润所得是对于创新租金的分享,其来源于企业所拥有的创新竞争优势,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征税是不会对商品价格产生任何影响的,对于来自于自然资源租金部分的所得,是在支付了与地租收入相关的税收之后和支付了其他自然资源税收之后的自然资源租金的剩余,对这部分继续征收所得税,只不过是补加了一道针对自然资源租金收入的税收,也不会对商品价格产生任何的影响,而寻租性损益只不过是企业参与了社会财富生产之外的博弈性分配结果,其既有可能为正数,也有可能为负数。其中在商品购销的博弈分配过程中,会使得商品的价格发生一些波动,从而对企业的损益发生影响,特别是恶性的通胀或恶性的通缩,会使得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发生剧烈的波动,对于企业的名义损益影响更大,可以使得投资的资本绝对租金普遍出现大于零或低于零的大幅度偏离。对于寻租性收益进行征税,只不过是对人为寻租的结果进行征税,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寻租的过程,所以,对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是寻租行为,而不是对寻租的结果征税影响了商品的价格,但是,就寻租所得来说,在一定期间内,应该允许寻租性收益弥补寻租性损失所造成的亏损。

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所取得的各种所得征收的税收。个人所得的来源形式非常复杂,但就大体来说,其来源不外乎创新租金、分享创新租金、自然资源租金、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和寻租损益,除了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为社会再生产循环的补偿性收益,不适合对其征税之外,其余的各种所得都应该成为征税的对象,但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角度,应该对某些所得实行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所取得或分享的创新租金、自然资源租金和寻租损益,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会侵蚀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因而不会对相应的各种商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但是,由于不同产业和不同层次职位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的差异巨大,特别是对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巨型经济体,这种差异甚至可以达到数十倍,通行于一国之内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其免征额的设定不可能会按照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的最高额设定,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不可避免的会侵蚀一部分自然工资水平特别高的职位所必须的补偿性收入,这就会迫使企业补足这部分被侵蚀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并通过加大企业生产成本价格的途径来转嫁这部分费用,从而会抬高相应的商品价格。当然,对于可以从不同性质来源取得个人收入的人来说,实际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但是,对于纯粹被雇佣关系的工薪阶层来说,只要其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受到税收的侵蚀,那么雇佣者就必须通过提高工资的形式来弥补被侵蚀的部分,从而对商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个人简介
到目前为止,经济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对这门学问的各种研究结论就如同“盲人摸象”,我现在所做的工作,就是将经济学变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对于一个没有机会成为经济学科班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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