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力职业分类及职务行为研究

卫祥云 原创 | 2019-05-20 14:31 | 收藏 | 投票

中国劳动力职业分类及职务行为研究

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卫祥云

一、劳动力职业分类及职务行为的概念

1.劳动力: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符合劳动力要求的适龄人员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从业人员。

2.职务行为:是指劳动力从事职务工作的行为准则及规范。

二、中国劳动力的职业分类

按照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根据中国劳动力的职业定位分为AB两大类:

A类包括以下8种人员: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之为公务员。

2.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可称之为准公务员。

3.各级政府智库工作人员,也属于准公务员。

4.国有医院的医护人员,国有大专院校及中、小学的教职员工。

5.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

6.中央和地方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

7.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其中,有些单位属于公务员管理。大多数单位不属于公务员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按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有财政拨款;不按公务员管理的无财政拨款。但工作性质趋同。

8.B类就业的中共党员。

B类包括以下人员:

1.自由职业者。括文学家、艺术家、音乐家、舞蹈家、诗人等自由职业。

2.私有企业家及私有企业工作人员;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外资控股)企业工作人员。

3.民办科研院所、医院、民办大学、私立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中外合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和工作人员。

4.民间智库的工作人员。

三、AB两类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

1. A类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及职务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原则,A类工作人员首先应积极靠拢党组织,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坚决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是A类工作人员职业定位及事业进步的基础。也是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

当然,A类工作人员中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也有自己的职业定位,但有的职务行为有特定要求,不宜由非中共党员担任。     如在中国政府的最基层政权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宪法》已明确规定村委会主任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A类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和职务行为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A类劳动力人才的职业发展将会受到制约,业务晋升通道将不顺畅,个人成就感也较难获得。

2.B类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及职务行为。

B类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与A类的最大不同是信仰自由。虽然,A类工作人员也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其职务行为和事业发展会受到较大影响。而在B类的工作人员就不同了,其职业定位和职务行为的最大也是最基本原则就是守法遵纪。即严守国家法律和遵守单位纪律,并认真履行单位与自己共同签订的合同与契约。

B类工作人员的职业定位和职务行为可以得出结论:是否加入党派组织,并不影响B类劳动力人才的事业发展、职务晋升和个人成就感的获得。

值得一提的是:B类职业中的企业家个人和自由职业人士的公益慈善捐助不属于职务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也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和获得成就感的机会。这种现象多出现在B类。A类有这种情况,如科学家的个人奖金捐助等。

以上研究分析是对目前中国劳动力职业分类及职务行为研究的破题。也可提供给即将步入社会的各类劳动力人才参考借鉴,并非奇文共欣赏,但求疑义相与析。 

2019520

个人简介
卫祥云,著名经济学家,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原主任,先后出版《改革的逻辑》、《国企改革新思路》、《产权的逻辑》等多部经济著作。现兼任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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