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2016

赵东民 原创 | 2019-05-03 10:12 | 收藏 | 投票

 

赵东民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赵东民<一审被告,二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6月24日,汉族,函授本科文化程度,住陜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三贤村贤北组14号。身份证号610114197106240539;邮编:710089,电话;139918……。

  申诉请求: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重审“赵东民案”,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赵东民案实际情况简介

  我原是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一名坚信共产主义理想的法律工作者,长期关注陕西工农维权情况,主张工人维权找工会,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中央方针路线精神进行有理、有利、有节和有效的维权斗争。

  2009年6月12日,我为了响应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2009年5月26日的讲话精神,召集的以维权职工和农民群众为主的各界人士参与的维权交流座谈会,大家一致同意以贯彻落实2009年5月27日《人民日报》第八版,全文刊发的王兆国的讲话——《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为契机,6月15日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向总工会明确表达工会再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发挥帮助工人维权的法定职责,职工就要联合起来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赋予职工会员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利的意见。群访陕西省总工会的维权职工代表还拿着我帮助复印的《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一文,在工会会议室自发学习,而当时接访的陕西省总工会干部竟纷纷离开会场。

陕西省总工会以副主席张仲茜、办公室主任梁晓民、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主任冯勇等五六名工会干部接待了来访工人群众,和接收《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之后,因为他们不愿意给群访职工出具收条并注明答复日期,造成工人不满。群访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从上午9点多协商到下午4点多,最后,陕西省总工会给群访职工出具了收到《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的收条,并注明“10日内通报协调情况”(陕西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确认),群访职工随即各自离开。根据陕西省总工会6月15日给群访职工出具的收条承诺,多厂知情职工予6月25日又来到陕西省总工会“听协调通报”。当日一大早,就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三辆警车,数名民警在陕西总工会大门执勤警戒。

  2009年8月19日,我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义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9日,被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东民不服有罪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元月27日被中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二、 赵东民案主观上无犯罪之动机

  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态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的人,还有故意迷惑群众,制造恐慌情绪,形成了聚众闹事的人。而新城区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书中均无列举我有不正当目的,和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的证据。

  三、.赵东民案客观上无犯罪之事实

  1.没有陕西省总工会在2009年6月15日、25日两天当日报警记录。

  2.没有2009年6月25日在陕西省总工会大门口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民警的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发现场处置记录。

  3、陕西省总工会拒不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交2009年6月15日、25日,职工群访总工会的现场视频记录,理由是陕西省总工会的监控是后装的,当时没装,但是陕西省总工会没有提供证明安装监控日期的的合同及有关财务报销时间的记录。

  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拒不采纳我二审代理律师李劲松提供的6.15和6.25两日的相关录象光盘证据。

  5、公安和司法机关经过长达一年左右的多次侦查和补侦,没有发现2009年6月15日、25日,职工群访陕西省总工会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

  6、所谓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发近一个月后,陕西省总工会才莫名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2009年7月27日下午,西安市民政局在陕西省总工会小会议室给我和职工代表张兴财、刘高智莫名传达所谓《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的“市民发[2009]180号”文件,我无法理解,故拿到该文件后乘坐当天下午四点左右的火车赴北京,28日上午送到到全国总工会上访,并且控诉陕西省总工会不作为,职工维权遭打压的情况,全总工运研究所等部门接访领导表示会通报陕西省总工会。而陕西省总工会7月10日的报案材料就声称我“赴京上访”,而且不出具我上访证据,报案材料涉嫌造假。

  四:“赵东民案”程序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而赵东民自2010年2月11日,被西安市新城检察院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至2010年9月25日一审开庭,长达8个月,本案的一审法定审理期限是二个半月,早已届满,我的父兄家人和乡亲申请对赵东民取保候审,想让我见病危妻子最后一面,竟然未获批准。所以赵东民案存在超期羁押情节。

  2、我申请再审期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员在2015年11月27日上午,施压立案二庭审判长刘小渭,迫其食言非法剥夺我阅卷的权利,掩盖我被枉判的真相。

  五、“赵东民案”的性质

  由光明日报社出版的《我向总理说实话》的作者,经济学硕士、乡党委书记,曾致信朱镕基总理,反映“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并引起中央对三农问题关注的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撰博文《无能让工会干部的屁股“稳定”压倒党》说道:“工会是为工人服务的,陕西省总工会不会(为)工人服务,赵东民为工人服务,带工人到陕西总工会理论了六小时,就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国现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工人到工会喊冤6六小时,没打人骂人、没毁损物件,就要判刑?……

  工会是一个群团组织,更不够摆坐江山的资格,为何摆坐江山的普呢?因为‘稳定压倒一切’扩大化。工人上工会办公室喊冤影响了工会的稳定,就应该坐牢;学生上学生会办公室喊冤影响了学生会的稳定,就应该坐牢……这样下去,‘稳定’一定会压倒公平正义,‘稳定’一定会压倒《宪法》,‘稳定’一定会压倒共产党”。

  的确,我作为法律工作者,一直按照宪法、工会法和党的政策引导工农群众依法有序维权。即便在实践中出现和政府、工会官员理解上的不一致,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党历来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上,都采取讲事实,摆道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在2010年9月25日,我一审开庭后第四天,即9月29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可是,在胡总书记指示20天后我被判刑的结果,印证了李昌平“无能让工会干部的屁股“稳定”压倒党”的论断。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基础 维稳实质是维权。

  随后,2014年07月29日,号称“维稳沙皇”、直接干预致使我案子二审依然枉判的周永康,被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2015年1月20日至21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说:“周永康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也带坏了一批干部。不仅要深刻反思周永康案的沉痛教训,而且要彻底肃清周永康案造成的影响。”

  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申诉,证明中央所指出的“周永康”影响在陕西依然存在着。

  2014年7月 30日召开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指出,要深刻汲取周永康的教训,引以为戒。周永康出现严重违纪问题,根本原因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教训十分深刻。

  由此可见,残存的周永康影响和我不仅是在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方面的矛盾,从根本上更是政治信仰上的矛盾。进而可以肯定,撤销对我的刑事判决,不仅仅关乎我个人清白,更事关在群众中维护宪法法律尊严、重塑中国共产党的信仰。所以,“赵东民案”应该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东民

  2016年6月6日

  附:

  法律文书:

 

个人简介
从事过餐饮、广告、记者、法律服务等行业。其中从事法律服务时间最长,在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任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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