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霍宪森 转载自 人民政协报 | 2020-12-25 21:10 | 收藏 | 投票

 

  原标题: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开展合宪性审查,既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宪法的规定,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和完善依宪执政,对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保证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是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法性审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归结到一点,就是要深刻把握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与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本质区别,树立自信、保持定力,牢牢把握话语权,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穿合宪性审查全过程。

  坚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推进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就决定了我国开展合宪性审查,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有序推进。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唯一主体。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明确了该机构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新的工作职责,这是新时代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任务、新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担负的新职责、新使命。通过这一宪法性制度安排,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明确的组织机构保障。

  坚持以全面、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既包括事前的审查确认等工作,也包括事后的审查纠正等工作。就事前审查确认等工作而言,“合宪性审查”虽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新提法,但其理念和行动早已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之中。例如,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合作安排符合宪法。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经认真研究后认为,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该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次最新实践。上述合宪性审查、判断、确认或安排,有的出现在决定本身中,有的出现在草案说明中,有的出现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这些实践,为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提供了重要范例遵循。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前置条件。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发现存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积极稳妥作出处理,取得了突出成效。下一步,要围绕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健全各系统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全覆盖,特别是要推动将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同时,要不断提高备案审查机制的执行力、约束力和实际效能,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实施和监督与宪法解释密切相关。宪法解释可以无须启动修宪程序,而通过正式的宪法解释或者通过审查报告等变相解释的形式,明确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赋予宪法以鲜活生命,实现宪法与时俱进。宪法第62条将“修改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职权。从法理上讲,解释宪法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但实践中,现行宪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先后五次修改,却尚无宪法解释的正式实践。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离不开对宪法规范、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的准确理解和阐述。而宪法解释离不开高超的解释技巧,也需要完善的程序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因此,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功能。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无论是审议修改法律法规案、开展立法调研,还是进行制度设计、研究重大问题,都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决把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进行合宪性审查或确认的有效机制,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充分发挥各方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合宪性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宪法及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都负有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都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各自的权限范围,不搞越权越位立法,不违背宪法法律等上位法规定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方面、各地方在制定法规规章、出台政策文件、作出重要决策、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等过程中,遇到涉及宪法问题的情形,必要时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有关意见。

  加强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推进合宪性审查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同步开展理论研究,加强理论建设。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特别是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责任等各方面、各环节具体规定。要把宪法研究、合宪性审查研究同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有机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发展规律的宪法理论,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作者:梁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来源:人民政协网2018年12月24    原载:学习时报

个人简介
霍宪森,1956年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教育学学士。曾当过农民、工人、基层乡镇党委书记、省级机关党的宣传工作干部.现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近年来曾在人民网.光明网等多家政府和学术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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