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解析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

张付杰 原创 | 2020-02-15 11:12 | 收藏 | 投票

 

张付杰律师解析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

疫情发生及其影响,已被诸多法院明确定性为不可抗力因素,全国人大法工委亦表示其为不可抗力。企业及个人配合政府采取的诸多防控措施,给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障碍。前段时间的减租倡议引起诸多争议,甚至有道德绑架的嫌疑。静下心来思索,排除道德绑架,有必要就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做单独的讲解。张付杰律师按: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租金责任。鉴于疫情影响的特殊性,应区分经营性房屋租赁和居住性房屋租赁的影响处理。

1、经营性房屋租赁的影响及处理

经营性房屋租赁的目的是对外经营,营利为目的的,租金相对较高,对市场因素变化比较敏感,因疫情防控需要,会出现停业、限制营业等影响。

张付杰律师认为:对于经营性房屋租赁,配合国家防控需要,不可使用或经营的,应当免除租金,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于限制经营的,可以要求减少部分租金;对于没有影响正常经营的,不能减免租金。

2、居住性质房屋租赁的影响及处理

居住性质的房屋租赁目的是居住,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出现客观无法居住的事实。

张付杰律师认为:对于居住性质的房屋租赁,因防控需要无法进到所租住的房屋内居住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此期间的房租;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不能主张减免租金;因疫情蔓延导致合同无法长时间履行,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3、租金支付迟延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租金支付存在一定的迟延,一方面可能存在协商,另一方面亦可能存在客观障碍,严格适用合同约定条款,将有失公允。根据最高人民院早在非典疫情期间做出的指导性意见,张付杰律师认为: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合理期限内的延迟交租不构成违约。

4、疫情影响达成一致的实现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消极等待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建议租赁双方均主动解决问题,避免因疫情发生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张付杰律师建议:

1)出租人主动联系减免,询问影响。

2)承租人主动告知疫情影响,与出租人协商减免方案。

3)通过诉讼减免。

注意,不管基于何种处理方式,均注意留存通知、微信、短信等证据。

 

 

个人简介
张付杰律师(TEL:13564951135)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念,先后承办多起国内重大案件,被主流媒体跟踪报道,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伸张了法律的正义。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多起重大商务谈判,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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