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继承权人无权任意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

张付杰 原创 | 2020-02-24 10:55 | 收藏 | 投票

 

张付杰律师:继承权人无权任意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

    生前赠与给他人房产,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便去世,该赠与行为怎么处理呢?张付杰律师按: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形成权,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其他人不能代替进行意思表示。

    王老伯夫妇是一高校的教授,非常疼爱学习上进的孙子小王,小王也很是争气,学习一直很好。转眼间,小王要大学毕业了,王老伯夫妇告知小王,如果小王考上夫妇俩所在的高校做研究,他们就将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小王,以让小王心无旁骛做学术研究。后,小王真的考上了王老伯夫妇所在的高校的研究生,王老伯夫妇也愿意履行自己的承诺,准备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给孙子小王。王老伯夫妇和小王签了赠与房产协议。双方并未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小王到国外做学术交流,过户的事情就拖了下来。后因王老伯去世,小王提出将爷爷奶奶答应赠与给自己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奶奶同意办理,但交易中心要求王老伯的其他继承人同时到场。在小王希望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时,遭到了部分继承人的反对,部分继承人认为应按照遗产予以继承。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这一任意撤销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请,判决王老伯的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个人简介
张付杰律师(TEL:13564951135)秉承“专注”、“专业”、“专心”执业理念,先后承办多起国内重大案件,被主流媒体跟踪报道,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伸张了法律的正义。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多起重大商务谈判,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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