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解析 ——从公司经营角度看夫妻债务承担的前世今生

邬锦梅 原创 | 2020-05-30 19:08 | 收藏 | 投票

 

  作者:邬锦梅,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盈科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尤其引人关注,本文将就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定变化予以梳理。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夫妻共同债务修订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此次修订将“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修改为:“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主要是是因为,50年代的社会活动中,通常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随着社会发展,女方经济独立,社会地位提升,也逐渐具备了一定的负担能力,故不再硬性规定仅由男方承担共同债务,而是协商清偿,也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

2001年《婚姻法》再次作出修改,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取消了50年版、80年版的“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已经解决,同时有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政策的护航,老百姓也不需要靠举债过日子,自然夫妻因生活负债的社会问题也不再凸显。

200312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婚内债务处理作出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涌现出大量个人举债创业的情形,为了规范个人举债及夫妻是否担责问题,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恶意串通、赌博、吸毒等违法之债不予支持;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债权人知道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但是该规定导致“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背负巨额债务,而未参与公司经营(甚至是居家全职太太)的另一方,也因此被迫一夜间背负巨债”的案例频发。尤其是近些年,由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资产10万的个人可以认缴公司上亿的注册资本,有些企业家为了吸引资本参与对赌,对赌失败导致个人股东承担巨额还款责任。盲目认缴,随意对赌都导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对出资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了“无限”责任。因此,本条的出现,在当时也引发了一些如“窦娥”似的老板娘四处伸冤。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受关注的夫妻债务承担问题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简单规定婚姻存续间存在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考虑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5月28日,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横空出世,其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的比对,不难发现夫妻债务承担形式的变化反映了在不同时期男女双方在社会发展中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变迁,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单独由男方承担,到夫妻共同承担;从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到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共同承担,超出生活之外,未用于共同生产的由个人承担;从是否为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举证到由债权人举证。这些变化,都无不反映时代变迁的特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过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而忽略了对夫妻另一方的平等保护。2018年的司法解释,对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纠偏,该解释出台至今,社会争议不大,主要内容最终在2020年5月28日以《民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

夫妻债务承担的历史沿革太复杂了,我只想知道现在民法典针对夫妻债务承担主要说了啥?来,继续看: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的,即夫妻对借债意思表示一致的,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二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债务,或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也发生了变化: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借债用于了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背债的,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了之前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由夫妻一方举证的规定。

法律以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好的法律可以积极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可以规范经济有序发展。《民法典》关于对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定,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加大保护未参与投资经营夫妻一方的经济利益,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但同时也给了债权人救济手段,兼顾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有权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二、响应党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为创业者免去后顾之忧,也是改善营商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

  最后,律师提醒:债权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或者希望夫妻双方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则需要事前与夫妻双方达成意思一致,比如签订共同承担协议等。可以预见,未来将有很多老板娘为了丈夫的公司经营,而被动的通过意思表示与公司老板一起承担责任。建议创业者量力而行,学法守法,提前防范风险。

 

个人简介
邬锦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身商业世家,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副主席、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广元企业商会秘书长、北京四川企业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多家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市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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