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民法典》时代-新冠疫情下触发“对赌条款”的救济途径

邬锦梅 原创 | 2020-05-31 16:30 | 收藏 | 投票

       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有融资需求,投资方有大把钞票想投出去,与企业共享资本红利,“对赌协议”便应运而生。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无论对赌条件为上市时间还是年度业绩要求,往往均与公司业绩息息相关。公司业绩达不到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就会触发对赌条款,导致投资方要求对赌人履行回购条款或者业绩补偿义务。

众所周知,自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之日,新冠肺炎疫情极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及公司的正常经营。

那么,在新冠疫情之下,因对赌协议引发纠纷,如何处理?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指导意见、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及多年的承办案件实务经验,抛砖引玉

1、如何界定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对赌协议”纠纷的最新指导意见

2020年0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给出相关意见,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因对赌协议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1)如果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投资方因新冠疫情导致投资款不能及时到位,使融资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融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因新冠疫情对目标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如,针对上市时间作为对赌条件的,可要求延长上市时间要求;以公司业绩作为对赌条件的,可要求减低业绩要求、减少补偿金额等等。

3)目标公司在新冠疫情下不能完成业绩,投资方如果要求中小股东、公司管理层等其他非对赌协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会支持。

  当然,人民法院也会结合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捐助、债务减免等情形,并以此作为参考因素认定对赌协议能否继续履行。

  解决对赌纠纷,协商是最好的方式,公平原则是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新冠疫情下,没有赢家,疫情即将过去,新的机遇即将来临。愿资本方与融资方彼此理解,互谅互商,共同度过这个特殊时期。

 

个人简介
邬锦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身商业世家,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副主席、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广元企业商会秘书长、北京四川企业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多家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市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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