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根源再探索

胥茂森 原创 | 2021-09-02 08:48 | 收藏 | 投票

 商品经济根源的再探索

——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企业性质的认识

 

 

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否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否定商品经济。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又有一些人从理论上论证发展商品经济必须改变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与国家所有制相悖。这两种理论观点尽管存在巨大差异,但我认为,导致这两种极端理论观点的基础是相同的,即错误地理解商品经济产生的根源。所以,对商品经济产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仍是一个很值得再探索的重要问题,它对准确理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至关重要。现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传统经济学理论观点普遍认为,商品经济(即商品交换)存在的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社会分工的存在,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消费需求与消费品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必须进行劳动产品互换的客观要求;二是多元所有制的的存在,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差别,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劳动产品的互换,必须借助于市场等价交换来实现。我认为,前述两种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与商品经济并存的观点,正是从这一传统的商品经济产生根源的理论为基础推理出的结论。

下面我们用上述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前提条件,剖析一下两种观点。

我们先分析一下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的观点。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论述认为,社会主义是在否定私有制基础上产生,以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生产关系,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否定了生产资料的多元化,即否定了生产资料有多个所有者,那么以生产资料占有为前提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也就消失了,自然体现不同所有者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也就没有存在的前提条件了。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元化,实际上也就从理论上否定了以所有制多元为前提条件的商品经济存在的基础。

让我们再分析一下国家所有制与商品经济相悖的观点。既然商品经济存在是以生产资料的多元化为前提,那么承认搞商品经济,就必须以建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元化为条件,形成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所有制基础。而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讲实行国家所有制,不存在多个所有者。所以,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否定国家所有制。

从上述两种理论观点的推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尽管推理的方向恰好相反,而本质同出一源,都是围绕商品经济必须以多元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理论前提这一基本点展开的。这一基本点是否就是毋庸置疑的正确的理论基石呢?

我认为,如果承认传统经济学理论关于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基本前提条件的假定是正确的,那么,就很难否认上述两种理论观点是错误的。依我之见,上述两种理论观点依据的基本点是不能成立的,商品经济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为前提的观点,并不正确。正是因为对商品经济存在前提条件的理论误解,才导致了上述两种理论观点的错误结论。

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作为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是值得商榷的。社会分工的存在,是产生商品交易的前提条件,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存在,才是商品交易存在的根源。只要个人利益差别存在,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就将长期存在,因此,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交换,将是一种长期的客观现实。不管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还存在人的个体利益差别,就难以否定商品交换。所谓所有制,就是明确规范生产资料占用权利的一系列社会制度和规定,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所有权,是人们对生产资料占用的一系列权利。人们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是目的,而是在一定的所有制体系下,所有权可以成为人们分割社会财富、实现物质利益的手段,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在本质上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即承认生产资料可以成为社会分配的一种手段),允许人们通过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社会财富的分配权和生产资料的收益权。如果所有权不能够成为带来物质利益的一种占有权力,那么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就失去了意义,人们也就不会追逐所有权了。个人物质利益差别的存在,是人们追逐所有权的动机,保护所有权的制度体系,才是人们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自身利益的制度基础。当生产资料不再成为个人实现利益的合法手段时,生产资料的占有也就失去了成为利益交换的前提。所以,社会商品交换存在的根源,不是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元化,而是人们个人物质利益差异的存在和实现个人物质利益的合法手段。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只是人们为实现自身利益参与社会交换的手段。

有一种观点认为,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唯一手段,否定了不同所有权存在,也就否定经济利益差别的存在。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人类的一切社会生产活动,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但取得利益的合法手段有所不同,有的是通过法定权力,有的是通过财产所有权,有的是通过活劳动的出等。在私有制生产关系下,人们取得财产所有权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去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占有社会财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法律承认人对生产资料占有权和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从而形成了实现利益的两种合法手段:一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资本家); 二是通过劳动(主要是劳动)。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下,由于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也就否定了人通过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实现利益行为的合法性,人只能通过劳动取得自身利益,劳动的差别形成人的物质利益差别,按劳分配成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之所以不需要再直接经营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能够实现对其生产资料实物形态的占有、处理的权利,关键在于它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股息分红和股东投票的形式,使其自己的所有权得到了实现。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通过股票——股东——股息这一隐蔽的形式得到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没有否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性质。以私有制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立,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的确体现着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但也包含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实质上也是劳动者)。私有制生产关系下的商品交换,主要体现着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我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国营企业,因所有权的一元化(国家所有), 使其已不再体现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仅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国营企业职工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占有生产资料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运用生产资料,完成生产过程,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多寡,不是劳动者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前提条件,也不是形成劳动者利益差别的决定因素。劳动者之间劳动能力的差别带来物质利益的差别,导致了劳动组织形式——企业之间利益的差别,成为企业之间商品交换存在的根源。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差异,形成了企业——劳动集合体的利益上的异,每个企业都是以劳动的不平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每个利益主体的劳动都要得到近乎实际的评价,每个利益主体的不同种劳动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其劳动产品来实现所以,商品交换成为维系和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劳动者利益的必要条件,市场成为评价劳动者劳动成果和实现利益行为的公正场所。

所以,不管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个人物质利益的差异的存在,才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下,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源,不是不同所有制的存在,而是不同劳动者利益差别存在的结果,它与企业采取国家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国家所有制与商品经济并不矛盾。那种认为,消灭了私有制,在单一公有制条件下,就不存在商品交换的传统理论观点,实践证明是不科学的。

    我认为,是否体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公有制生产关系下的企业和私有制生产关系下的企业的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企业是以体现不同所有者利益为主,同时包含着不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商品生产者,而公有制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企业只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体现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前者以社会生产资料的多元所有为其存在的前提,而后者则以社会生产资料的一元所有为其存在的前提。因此,在探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时,若不加区分地照搬私有制下的“企业”之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得出国家所有制与商品经济对立的错误结论。

目前,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我们目前还必须承认人对生产资料占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合理性,承认一定条件下按资分配的必要性,这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存在商品经济,既有多种所有制成分存在的原因,也有在同一所有制条件下,不同劳动者之间实现个人利益需要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存在,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应大胆承认,没有必要忌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有一定的发展也是可以的,不能将这些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存在的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硬贴上“社会主义”的标签,那样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不利于我们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改革的方向。

                 (本文在山东省青年经济研究会1988年年会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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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货币金融理论、商业银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有深入的研究,发表过上百篇学术论文,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家大辞典》(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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