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预告登记非万能 优先受偿须法定

李海朝 原创 | 2022-01-27 10:48 | 收藏 | 投票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缪明原仇婉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一天天提高,但是也不乏有一些对法律名词一知半解的人对法律的适用存在误区,“我已经登记过了,就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声音在生活中很常见。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7年3月8日原告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方式为首付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贷款。2017年3月8日,农行吉林汇生支行(后变更为西胜支行)与原、被告共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也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房屋预告登记。后被告清偿到2020年7月20日不再还款,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代被告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的贷款后,依法享有已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庭审中,已查明原告对案涉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房屋并未设立抵押权,原告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办理的预告登记不具有抵押登记的性质,不具有抵押权效力,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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