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警巧用执行和解 群众足不出村解决纠纷

李海朝 原创 | 2022-01-05 09:39 | 收藏 | 投票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做一些让步。2021年12月20日,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王彬巧用执行和解方式,一天内成功执结两起案件。

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
2021年3月23日,刘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汽车意外相撞,事故造成汽车乘人齐某某(赵某某妻子)、轻型货车驾驶员刘某某、轻型货车乘人秦某(刘某某妻子)分别受伤。此事故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齐某某、秦某不承担责任。经长岭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某赔偿刘某某8万余元、赔偿秦某1.3万余元,轻型货车驾驶员刘某某赔偿齐某某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2021年10月22日,刘某某、秦某向长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次成功的执行和解
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某某已年近古稀,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然暂时陷入僵局,但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一方面,执行干警多次到赵某某家中深入调查其家庭情况,耐心劝说他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执行干警积极与刘某某、秦某沟通,从乡里乡亲的角度入手,希望他们理解赵某某的实际困难。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流露出和解之意。
由于寒潮来袭,气温骤降,给双方当事人出行造成了不便,执行干警秉持“宁愿自己多辛苦,不让群众多跑路”的理念,将调解地点定在了双方居住地的村委会。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秦某主动放弃部分赔偿款,齐某某也自愿放弃刘某某应赔付自己的4.5万元,赵某某当场一次性给付刘某某、秦某3.5万元。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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