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创造、收益分配与税收

王志华 原创 | 2022-05-13 09:42 | 收藏 | 投票

 社会价值创造、收益分配与税收

 

当今经济学界有一个基本概念一直在纠结争论中,那就是价值创造问题。马克思总结认为只有劳动创造价值,提出剩余价值学说;西方经济学一般不纠结讨论价值创造问题,只做客观价格分析研究现实问题;近现代会计账簿体系形成成既成累计统计,不管东方西方一致只管用不管本质辨别。这其中,对于经济分析来说,其实是很玄妙的。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其他生产要素的贡献怎么算?而不统一规则认可会计账簿的累计统计,又何来GDP增长?GDP增长不是价值变化?归根而言,除了劳动,其他价值创造如何定义?有何作用?要不要辨识明白?

研究思考经济问题这么多年,在我看来其实也很简单,人们认可相应的货币来代表相应的价值,那就是价值认可。那么印出来的货币有没价值?当然有,只是这不是如此简单判别就是,印多了钱就毛了,价值会变化的。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印钱也创造价值,只是有特定应用限制。这是一种国家创造吧。还有,公司上市了,股票值钱了,公司市值大幅上涨,是不是价值增加了?至少抵押银行是认可的,这也是一种价值创造吧?拍卖品竞价成交,价值大幅上浮,是不是价值创造?至少无形资产认定是认可的,无疑也有抵押变现价值,这也是一种价值创造。诸此种种,由于市场存在造成的价值评估的变化,最终通过账簿体系、金融体系确认,都形成事实的价值创造。这种价值创造,是由于市场体系完善而存在的,是由于社会现实需要才存在和形成的,都统统可以定义为社会价值创造。包括劳动创造价值,如果没有市场认可,进入国民账簿体系,不形成累计,也不具有社会价值确认,就只有功用而不能言之为社会认可的价值创造。在一个经济系统中,创造价值,有个大前提,就是社会化确认,也就是社会创造。没有股市,没有人民买卖股票,何来公司上市价值升值?真正促成绝大部分价值创造的是社会制度形成的市场,人民才是价值创造的根源。虽然有创始权益人在其中的重大贡献,但是不能认为相应的价值都是创始权益人创造的。这一点要认识清楚。

认清这一点意义极其重大。这涉及收益分配原则,包括税收原则的确立。上市公司原始股,是否能够安排部分(如三分之一)归属国民权益,用于国民权益保障,比如社会保障,养老基金及其他转移支付。在现代经济循环运作体系中,国民权益作为原始分配安排,应该是科技高度发达金融高度发达情况下,出现明显非固定职业就业趋势下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定海神针,应占有相应比重,尤其是原始股这样的初次分配权益,要有通盘的考虑。这是国民经济循环运作体系完善构建的重要取向。这是社会创造的重头戏,在现代经济制度中加以设计和完善有重大意义。其次,要有正确的认识,是社会创造造就了富有阶层的价值占有和升值,对于高收入征较高的税收,不只是抚平社会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极端化的需要,本身这是也社会经济发展天经地义的应该的安排。做出国民权益占比安排和高收入高税收安排,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循环运作的合理化安排。在中国更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设计。

对于当前国家税收的一些整顿,比如直播高收益和演员高收益及偷漏税的问题,是需要有个正确认识的。高收益是社会价值创造带来的,是行业市场机会创造的,不是个别人的直接贡献,征收相应的税收,尤其是高增值的高税收是必须的。这是市场整顿的需要,出现不正常的超高增值在经济系统来说往往是不正常的,必须有高税收的抚平安排。同时这也是经济系统正常收益分配体系合理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在高收入高税收方面的安排还存在犹豫,执行也不够坚决,也有怕高税收导致高税收人群尤其是人才外流的顾虑。从社会创造价值的本质来看,这点顾虑是多余的,真正创造高收入的不是个别“英雄”,而是市场机会。有些高收入的税收优惠,在市场机会较多的情况下,不能让市场做主,而应该向价值链条的上游转移,向技术创新转移,向科学研究转移,是不应该任由市场末端自主的。

 

20220513

个人简介
大学学经济,工作在机关,兴趣在自主研究。驳杂不专,文无章法,唯有孔见或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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