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离婚后的房产,究竟应该归谁?

李海朝 原创 | 2023-03-01 08:40 | 收藏 | 投票
近年来,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始终是离婚夫妻之间的焦点,但是房产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纠纷,那么离婚时遇到房产纠纷问题,该如何正确处理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原告于某(男)与被告窦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和窦某名下的某小区住宅楼归于某所有。现原告欲出售该楼房,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拒不配合。无奈之下,原告于某将被告窦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扶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原告于某与被告窦某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颁发了离婚证,约定:双方名下某小区住宅楼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某与被告窦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住宅楼协议归原告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楼房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某小区住宅楼归原告于某所有;被告窦某协助原告于某办理涉案住宅楼相关产权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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