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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背后的民间金融困境

吴英案背后的民间金融困境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再到如今的终审被判死刑,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6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亿万富姐吴英的罪与罚

吴英  起步美容业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1995年7月初中毕业后,吴永正安排吴英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2002年6月,吴英和周红波登记结婚。2003年8月,吴英盘掉原来的美容店,在周红波家所在的西街,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生意越加火爆。当地人士透露,东阳市某些政府机关的女公务员,都成为吴英的长期客户。在美容店,吴英积累了众多人脉基础,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2005年3月,吴英从别人手中接过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的新老板。在重新装修后,喜来登成为当时东阳条件最好的KTV之一。一个月后,吴英又在东阳开出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此后,她还在义乌开出千足堂分店。吴英被刑拘后,作为唯一没有查封的实业,义乌千足堂直至今年还在吴英父亲的坚持下维持经营。

  2006年2月,吴英在母亲老家湖北荆门,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次月,吴英又在浙江诸暨,注册成立另一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本色神话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本色集团成立后,吴英对酒店的经营情有独钟。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气组建后(有些尚在装修即被查封),吴英还准备在全国复制这一概念,并在义乌开出了第一家连锁店。

  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2006年11月1日,吴英某报记者采访,畅谈一个多小时。她将数亿元“自有资金”来源,归结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

  事实上,此时吴英的资金链已经趋紧。12月底,吴英刚脱离义乌几个债权人的软禁,回到东阳。本色集团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后可见一斑:先是东阳、义乌等很多民间借贷人频频向吴英催债,然后是本色集团4900万元假汇票被没收、光彩事业500万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尽管她的一些说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欣然与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吴英 本色商贸  庞杂的民间借贷网

  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本色集团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

  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英就此认识林卫平。

  2006年3月30日,吴英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亿元。

  经杨卫江介绍,吴英又认识了杨卫陵,并与其合作投资铜期货。在期货投资出现4740万元亏损的情况下,吴英仍然“信守诺言”,归还杨卫陵等人3300万元投资,并“支付利润”1400万元。

  此后,吴英又经杨卫陵等人介绍,认识了律师杨志昂,并从杨志昂处借到3000多万元。

  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据吴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迫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吴英说。

  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两天后,本色集团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量刑争议

  2007年2月9日,在吴英不知下落的情况下,吴英父亲吴永正、丈夫周红波、本色集团常务副总蒋辛幸等人,同债权人林卫平、骆华梅、徐玉兰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开会,商讨对策。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在吴英出现之前,本色集团授权由林卫平管理。林卫平等人还提出以借贷资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谈拢告吹。

  让与会各方没有想到的是,林卫平、骆华梅两人开完会刚走出本色酒店,即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团被查封,来自义乌的掮客杨卫陵、杨志昂被拘留。此后,徐玉兰、杨军、杨卫江3人亦先后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吴英案就此尘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刑期从18个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卫平向71人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除吴英外在义乌还有其他上线,借贷总额甚至超过吴英,然而只获刑6年。

  与林卫平等人的宣判较为平静不同,吴英案的审理,颇费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吴英案开庭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诉书。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吴英的罪名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且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诉书中,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

  在东阳市检察院起诉阶段,吴英与林卫平等8人一起被起诉,但由于量刑规格发生变化,吴英被独立出来,其一审地点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更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东阳市检察院变更为金华市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审开庭时,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给吴英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的罪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3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杨照东说。

  但在一审宣判时,辩护律师有关上述3个方面的辩护,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后吴英提出上诉,2012年1月18日,牵动人心的吴英案终于在浙江走完了审判程序,浙江高院二审仍旧维持了原判,对被告人吴英处以死刑。

社会各界热议

吴英  吴英二审死刑判决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吴英案是良心之战,但无论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它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金融的困境。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对二审的宣判结果感觉很不理解,因为当前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而且,吴英案事发有因。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金融需求非常旺盛,但是目前相关金融制度落后,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从而催生了民间金融借贷市场。

  当然,对于吴英案纷纷扰扰的舆情,也让一些观察者感到担忧。有媒体刊登评论称,“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认为公众都有权利表达自己对吴英案宣判的看法,但司法独立最终是硬道理,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体系,也要独立于社会舆论。

  为什么有人觉得判决过重?

  从法律层面看,吴英确实有罪。但是从更大的社会环境看,吴英又确实“冤枉”。

  经济犯罪没有暴力刑事犯罪心理冲击大

  在不少人看来,经济犯罪尽管也给国家与社会造成损失与损害,部分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与损害甚至还很严重、巨大,但是该种犯罪行为对社会与公众的危害程度毕竟不能与暴力刑事犯罪行为相比。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部分专家学者与有关人士呼吁对经济犯罪行为减少适用死刑,乃至废除法律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

  经济犯罪人员判决存在“不公”现象

  部分网友认为在当前对于经济犯罪人员的判决上存在着“不公”现象,即不在少数进行贪贿犯罪的官员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判决为多。如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但是也仅是被判处死缓,以至于有评论人士将该判决评论为“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吴英案背后的民间金融困境

  自2007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秩序再陷进退维艰的摇摆境地,一方面是人民币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则是银根的持续紧缩,民间资金饥渴已成公开的现实,从去年秋季以来,沿海一带的地下民间借贷就十分之活跃,其常见月息基本都在2分以上――也就是年息24%到30%左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一个公众以及媒体已经听了很多遍的违法集资故事,一再地在中国沿海一带上演。

到底是谁要吴英死?

吴英 非法吸收存款  有传言,东阳当地政府官员私自拍卖了被没收的资产,而吴英在庭审过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事实,以致于十多位官员集体向上级写信陈请,希望严惩吴英。在很多人看来,正是这些人是杀死吴英的“凶手”。

  然而,事实或许要深刻得多。真正杀死吴英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国自从开始现代化运动之后,国家主义――它有时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有时则又叫国家社会主义,一直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潮。孙文当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宗旨就是“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国民政府在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便开始全面控制金融业。到1948年,国家资本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超过了90%。国民党迁台之后,仍然不改国策。到1986年,台湾政府当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银行资产,其金融自由化的到来,是随着党禁的开放而逐步开始的。

  在大陆地区,1949年5月,人民解放军攻占上海,在半个月后就关闭了上海证券市场。1956年之后,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到1978年之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私人企业的复苏,民间对金融的开放产生了强烈的需求,1984年方兴钱庄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然而,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他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在1993年,北京爆发了轰动一时的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沈太福最终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死刑。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

  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我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所以,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吴英”实非个案

吴英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据资料显示,吴英在浙江并不孤单。2008年3月2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丽水女子杜益敏死刑,并于次年8月5日被执行死刑;2010年2月23日,台州女子王菊凤因集资诈骗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国家相关部门在民间借贷方面一直很严格。”对于上述现象,周德文介绍,“浙江地区一直是重点监管的区域。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很多人因‘非法集资’等罪名被判刑,甚至是采用了最高量刑。”

  “但包括吴英案在内,相关部门的行为显然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个侧面的佐证是据我掌握的资料,几乎可以判定,没有一家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没有采用过外界口中的‘集资’手段或是从民间资本进行高利息借贷。”周德文说,“而且,即使有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在,浙江的民间借贷资本依然活跃异常,未有太大放缓。”

  周德文认为,与其一味“治标不治本”地打压“根本不可能萎缩的市场需求”,还不如在规范化和合理化上下功夫。

  张马林表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地下钱庄的业态根本不可能完全取消。因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需要资金。但往往,国有商业银行不会将这些借款贷给这些中小企业,而他们也不得不选择高息的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的增大和高回报,又更进一步地推动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提高和民间借贷的规模。”

  “所以,相关部门在治堵的同时,还应在立法建设等方面进行疏导。这样,堵、疏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间借贷的使用和使用方向。”张马林说,从长期来看,相关部门应打破中国金融的垄断体制,更进一步地推进市场化,以改变国有大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绝对垄断,以让广大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之需。

民间融资能否“阳光化”?

吴英 非法吸收存款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非法吸收存款属法定犯,与那些我们仅凭常识都知道该受处罚的自然犯不同,法定犯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进行管理的权利,它或许并不会直接伤及我们的个人利益,毕竟非法集资并不是诈骗。

  也正因如此,在中国民间,在个别地区,非法集资的行为较普遍。前几年福建各地爆发的台会风波就是一例。所谓台会就是群众把钱存在一个会头处,然后会头将这笔钱借给有需要者,再将收回利息返还群众。由于管理不当,2004年间福建各地的台会出现了多米诺般的倒闭效应,此事对当地经济冲击极大。

  虽然如此,对于民间的融资行为,我们还是要客观的看待,如果一种被政府强烈否定的事物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个人以为,其存在原因至少有三,一是民间游资需要一个出路;二是民间投资需要一个融资平台,毕竟,中国的私营企业公开的融资渠道仍限于短期信贷和大企业上市;三是民间自有维持这一平台正常运转的一套机制。

  民间融资也绝非中国特色,据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自传显示,当年他之所以能上得起大学,就是因为他的父亲从当地一个牙买加裔美国人的互助基金借到了钱。

  当然目前民间融资平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从而风险极高,毕竟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仅仅是道德,但由于它是地下交易,银监机构也无从管理,可另一方面,银监机构能够监管的机构却又或因低效或因成本高企等原因,无法取代民间融资的地位。

  解决民间非法集资问题,仅靠打压只是一时之策,长远方案还需要创造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贷款的新方式来。

民间融资“阳光化”还有多远?

吴英  事实上,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上的空白,从2007年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就想弥补上,央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也不止一次地进行调研,但时至今日,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放贷人条例》仍然没有出台。

  据了解,《放贷人条例》至今已经过4次修改,央行曾于去年10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最终被否。

  据消息人士称,最近这一次被否的原因是“无法控制资金流向”,而存在较大分歧的条款则更多,还包括主管部门的确定、贷款利率的限制以及对放贷人准入门槛的限制。

  不过,随着形势的需要,《放贷人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也在加速。

  日前有消息称,温州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而该方案中便提出了拟出台《放贷人管理条例》这一条。由相关协会和企业参与制定的《民间借贷法》草案立法建议稿也已经上报到有关部门。最新版本的《放贷人条例》也将再次上报国务院。

  近年来,管理层一直致力于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进程。

  早在200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组成了《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选择广东、浙江、山西等九省作为样本地区,对国内民间借贷及小额信贷公司的状况进行调研,随后又初拟了《放贷人条例》草案,递交国务院审批。

  但若干年过后,外界只能听到一次又一次高级别调研,而万众期待的《放贷人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

  而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平静,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怕大量民间资金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利益,大量的民间资金介入,冲击金融的秩序,这是顾虑,最大的阻力是金融机构被一些利益集团牢牢地控制着,不愿新的机构进入,出现玻璃门、弹簧门。”

  据参与《放贷人条例》研究制定的人士透露,该《条例》诸多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在如何确定主管部门上的分歧就很大。

  “有的说应当是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的则认为应当是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如各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工商局等,还有的主张应当是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意见。”上述人士称。

  而对于一直是难点的贷款利率的设计,据上述人士透露,《放贷人条例》规定,放贷人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对于此项设计,该人士有不同的意见,“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远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这样限制是不是会打击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周德文则提出了与《放贷人条例》类似的建议,他说,在目前利率没有市场化的管理前提下,对于利率必须要有约束,以基准利率4倍为上限,不能高于此数,否则就是高利贷了,不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也要遵守国家其他配套的法律。

  相关阅读: 《民间借贷合法性获央行肯定》

价值中国网编 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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