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康德二律背反理论的看法

张建民 原创 | 2008-11-01 16:36 | 投票
标签: 康德 哲学 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是十八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提出的哲学理论观点,指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必然会出现矛盾冲突。

  康德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由“感性”开始,接着进入“知性”,最后进入“理性”的过程,感性阶段和知性阶段只能认识世界的“现象”,理性阶段才能认识世界的本质,认识自在之物、认识宇宙理念。

  康德认为通过感性和知性认识所获得的知识只是特殊的、相对的、有条件的知识,只是一种低级别的“比较的普遍性”知识,只是关于“现象”的知识。人的理性则要求在相对的、有条件的知识基础上,继续认识和把握绝对的、无条件的世界最高统一体,获得关于高级别的普遍性、关于宇宙理念、关于自在之物的知识。

  康德认为认识和把握“宇宙理念”或“自在之物”必须利用“知性”阶段获得的概念和范畴,通过分析处理相对的、有条件的知识才有可能。但是,当人的“理性”力图超越经验界限、企图通过有条件的、相对的“现象”知识去认识宇宙理念或物自体时,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两个命题就会必然出现矛盾冲突,就会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因此,人永远不能真正认识到世界本质,人永远不能真正认识自在之物。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列举了四组二律背反:①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有限;反题 :世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无限。②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合的。③正题:世界上有出于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 ,一切都是依自然法则。④正题:在世界原因的系列里有某种必然的存在体;反题:里边没有必然的东西,在这个系列里,一切都是偶然的。

  康德强调指出:这四组二律背反不是任意捏造的,它建筑在人类理性的本性上,是不可避免的;二律背反的揭露 ,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自己哲学观点的正确性,证明人绝不可能超越现象去认识物自体。

  我认为康德二律背反的哲学理论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错误理论观点。

  首先,“二律背反”不是理性认识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或结果,“二律背反”的现象是可以避免的。

  康德所谓的理性认识过程,其实就是人们通过对许多个别具体事物或个别具体认识对象的观察和比较,从不同的个别具体事物或不同的认识对象中发现、界定、抽取它们具有的普遍性和共性规定,然后加以冠名、形成和产生出各种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抽象事物的过程。

  人们通过观察和比较个别具体事物或个别具体认识对象,从个别具体事物或个别具体认识对象中发现、界定、抽取普遍性规定的时候,如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正确的逻辑思维方法分析处理感知组织获得的知识材料,不会形成和产生两个相互矛盾冲突的命题,不会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

  人们对世界万物进行反复比较后,就会发现世界万物各自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根据每一个别具体事物的特殊性规定和普遍性规定,用冠名的形式或者用普遍属性加特殊种性规定的语言命题形式把它从世界中拣选、抽取出来,从而形成和产生出相对抽象事物。

  人们通过对不同种的个别具体事物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每种个别具体事物分别具有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规定,然后把每种个别具体事物归入一定的类中,直至把世界万物分为两大类别,通过比较世界两大类别的个别具体事物,发现它们分别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然后用冠名的形式,或者用普遍属性加特殊种性规定的语言命题的形式把世界万物的普遍性规定从世界中拣选、抽取出来,从而形成和产生出绝对抽象事物。

  无论人们理性认识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比较低级别的普遍性规定的时候,还是人们根据“知性”阶段获得的概念和范畴,超越有限的经验知识认识世界万物的高级别的普遍性规定、认识宇宙理念、认识绝对抽象事物的时候,只要不把两个不同的个别具体事物的普遍性规定错误地混合在一起,当作同一个别具体事物的普遍性规定,就不会出现两个矛盾冲突的命题,就不会产生二律背反的现象。

  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代词所表述的认识对象都是人的理性认识从个别具体事物中发现、界定、抽取出来的的普遍属性规定和特殊种性规定组成的抽象事物。

  抽象事物有两种具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一种是相对抽象事物,另一种是绝对抽象事物。相对抽象事物是不同种、类、属、组的个别具体事物分别具有的低级别的普遍性和共性规定,是人们从部分事物中发现界定、彰显和抽取出来的抽象事物。绝对抽象事物是世界万物或全部可感事物和可知事物都具有的最高级别的普遍性和共性规定,是人们从全部可感和可知事物中、从每一个认识对象中发现界定、彰显和抽取出来的抽象事物。

  普通名词“人”、“动物”、“煤”、“燃料”所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相对抽象事物,就是人通过认识实践活动,从部分个体可感个体事物中发现、界定、彰显抽取出来的实体自然事物。哲学名词“矛盾”、“道”、“精神”、“物质”、“价值”、“逻格斯”所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相对抽象事物,是人通过认识实践活动,从全部个体可感个体事物中发现、界定、彰显抽取出来的实体自然事物。事物、矛盾、对立统一体所表述和界定的事物,是人通过认识实践活动,从全部可感和可知个体事物中发现、界定、彰显抽取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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