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四次会议纪要(5)

徐景安 原创 | 2008-03-28 14:04 | 投票
标签: 自由 新文化 论坛 

进一步看,价值不仅是一种关系性的实际存在,而且还能够上升为关于这种关系的精神存在。这种精神存在的基本形态之一,就是价值判断。比如,对于这杯对我具有客观价值的茶水,我刚来时是不知道它的价值的,但我揭开茶杯盖后,看到了里面的茶,又觉得这个茶很香,马上就在主观上意识到了它对我的价值,这就产生了价值判断。这就表明,价值和价值判断实际并不是纯然主观的东西。实现价值判断,首先就必须有价值判断的对象。只有先有某个价值关系的实际存在,有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对象,而后才有可能出现相应的价值判断。没有价值判断的对象,怎么可能有价值判断?离开了价值判断对象的价值判断,完全是不可思议的。而若承认了价值判断对象的先期存在,那也就不可能再把价值归结为价值判断了。

诚然,我们也都看到,作为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价值存在往往远不如实体性存在那样稳定。同样是这杯茶,我对它有需要时它有价值,我对它没有需要时它又没有价值。而它对于我没有价值又并不等于它对其他人没有价值。它对一个人有正价值,可能又对另一个人有负价值。你看,只是这杯茶的价值关系,就是多种多样的。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所看到对于各种对象的价值关系,就更是千变万化的了。但另一方面,在每一个特定的具体时刻和场合,每一个具体的正负价值关系的存在又都是千真万确的,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而并不是以人的价值判断为转移的。这就表明,无论主体需要与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如何变化,价值都首先地是当下的一种具有确定性的关系性存在,而后才会有人们对于它的认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如果符合作为判断对象的价值关系的实际状况,它就是价值真理;反之,则就是价值谬误。由于同一事物与处于不同状态、有着不同主体需要的人士之间的价值关系总是随机可变的,所以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判断也完全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这种多样性和矛盾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价值判断完全是主观的。事实上,只要这些多样性、矛盾性的价值判断对于自己所面对的特定的价值关系的认识是符合实际的,它们就都是具有自己的真理性的。它们本身都是符合实际的,它们之间又是各不相同以至相互矛盾的,这只是反映了同一事物的价值关系的多样性和矛盾性,而并不是意味着价值判断不具有客观真理性。譬如。我刚才看到这杯茶时判断它对我有价值,是因为当时我有喝茶的客观需要。我现在看到这杯茶则又觉得它没用了,则是因为我现在已经不渴了。这两个判断是相互矛盾的,但又都是主客观一致的。无非是价值关系不同了,价值判断自然也就不同了。这个道理很简单,一点儿也不难理解。所谓“多元真理”,无非就是这么回事。以“多元真理”否认价值真理的客观性,这是西方学者的认识误区,我们不应予以照单笑纳。价值真理既有可能是多元的,也只能是客观的。只要看到价值首先是一种关系性存在,这一点就很好理解。另外,价值不仅是一种现实的关系性存在,而且也是一种可能的关系性存在。而当人们认识到某种可能的价值关系时,这种可能的价值关系也能够转化为人们头脑中的主观价值目标。

进一步看,如果把价值仅仅视为一种主观判断的话,那又等于将所有的价值实践和价值实现都给否定了。比如,文章说,“我们说善,并不是说世界上有一种东西叫善,或某一种东西的自然属性是善。善只是一个概念”,这显然就是否定了善行的意义。如果“善只是一个概念”的话,那就意味着只要我们的脑子里都有善,善的世界就出现了,善行也就不必了。同理,如果民主只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话,那就意味着只要做出一个“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价值判断,民主也就实现了,民主建设也就不必了。如果自由、平等、法治等等也都只是一些价值判断的话,那就意味着只要我们在脑子里肯定了这些价值,这些价值也就实现了。总之,如果我们把价值等同于价值判断的话,那就等于价值只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等于我们现在只需要在脑子里做个价值判断,什么价值问题就都解决了,而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所以说,把价值等同于价值判断,这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还认为,唐文所强调的“日常用法中的价值”与“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的区分,实际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植物的药用价值与自由的愉悦价值显然是具有可通约性的。我所主张的关系价值论也是与作者所不看重的“日常用法中的价值”具有同一性的价值论。价值论并不都是作者这种与“日常用法中的价值”不搭界的主观价值论。唐文将其主张的主观价值论之价值等同于“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这是不妥当的。

由此,我们现在也就可以回到刚才所提出的问题上来了。刚才唐先生讲,有自由才能有选择,有选择才能有判断,有判断才能有价值,所以自由是一切价值的根,这个究竟对不对呢?我认为,事实上,不是有判断才能有价值,而是价值首先就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不管你有没有自由,有没有价值选择,有没有价值判断,价值都首先地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或者是关系性的现实存在,或者是关系性的可能存在。这种关系性存在是先于价值判断而存在,先于价值选择而存在,也先于自由意志在价值领域的发挥而存在的。自由意志的发挥只是导致了价值判断,而并不是创造了作为价值判断对象的这种关系性存在。价值判断只是使价值存在上升为了价值意识,进而又推动或阻碍着进一步的价值实现,而并不是从根本上创造了价值,并不是任何价值的原始根源,因而,作为导致价值判断的部分原因的价值选择及其背后的自由意志,也就并不是一切价值的根,并不是作为一切价值母体的终极价值。我认为,真正作为一切价值母体的终极价值,事实上只是幸福和普遍幸福。即使是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也是根植于人的幸福需要的,而并不是独立自在的,更不是一切价值的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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