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史话
妓历史悠久,它的起源可能会是什么?
国外的学者认为,娼妓起源于宗教。希罗多德描述道,每一个巴比伦的普通妇女,一生中必须去神殿里充当一次神职娼妓。即以和一个陌生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的形式,在神与祈祷者之间充当纽带的角色。这样的祈祷形式是要花费的,所得的金钱并不归妇女,那是神殿的主要经济来源。于是,长期有种说法,中国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的女巫,称其为“巫娼时代。”可是这种说法一直收到质疑,毕竟在史书上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越来越多人相信,中国的娼妓起源于女奴。通过战争俘获的女性俘虏,她们的生存都依附于奴隶主,更不可能有经济独立性。她们受到性侵害是十分普遍合理而习以为常的事情,不存在交易当然也谈不上卖淫。可是由于不同原因,当她们恢复自由时,如何谋生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一个商品交换观念已经形成的社会,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无疑就是出卖肉体来换得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中国娼妓的起源,一定有其不同与西方的独立性.奴隶主不但妻妾成群,还蓄有大量的女奴,而导致了性别比例的不平衡。无产阶级民众的性权利被变相地剥夺了。部分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也为了集聚财富,奴隶主可能在特定的场所,安排自家的女奴提供有偿的性服务。无产者通过以买淫来解决性饥渴,这或许是妓院的雏形。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娼妓的产生伴随着私有制建立的基础。娼妓遵从商品交换原则,以卖淫为生。而卖淫,就是以肉体来换取金钱,这也是普遍的看法,此二元性存在于性关系和金钱关系中。但事实上,我们很难按照这个界限来判定娼妓。马罗在〈论成年〉一书中,就认为靠卖淫出卖自己的女人和靠婚姻出卖自己的女人,她们之间的唯一差别,是价格的不同和履行契约时间长短的不同。两种性行为都是服务,前者是终身租给一个男人,后者则有按次数付酬的顾客。前者受一个男性的保护,不许其他男人侵犯;后者则受所有男人的保护,不许任何一个男人进行排他性的专制。马罗的看法无疑很偏激,但在女性没有经济独立的情况下,将金钱和婚姻完全脱钩,难免文过饰非之嫌。 但我毫不怀疑世界上有将爱情、婚姻、性结合得很好的例子。问题是这样不食人间烟火的有多少?即使是现代社会,不少女性也很自然地把经济基础作为选择配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我要强调,在这点社会是默许的,甚至习惯上是鼓励的。缺乏爱情的婚姻,妻子和娼妓的差别只是批发和零售。
卖淫比较婚姻这个问题太激进,只是我想,搀杂着少许经济因素的爱情观,或许有可推敲之处,但未必担得起这么大的罪过。比如读书时候就知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我们可以说这种观念庸俗,但也不能说这是种“嫖客心理”吧。当然,定义娼妓确实比较困难。比如说“二奶”,性关系和金钱关系都具备,我们可以说她是一种“高级娼妓”。事实上,这种娼妓对原有婚姻的危害性更大,她们的目的通常是取代正妻的位置,保持正式的受法律保护的性关系。但当目的达到时候,我们还能说她们还是娼妓吗?或者说她们从良了?
张爱玲说过:那些正经女人如有做坏女人的机会,恐怕比坏女人还要积极呢。连叔本华也说:淑女的存在,正是普通妇女痛苦的根源。 但也有不同看法,张爱玲自己也说,是华美袍子上的虱子。她说的话应该放在前提背景中看,而不能断章取义。至于叔本华,他是赞成一夫多妻制的,企图用一夫多妻来杜绝卖淫,可见有多么可笑,典型的男权主义。我无意辩驳道德给女性附加的过失,比如虚荣和妒忌。但如果纯粹从人类的性行为来看呢?虽然男孩比女孩性萌动较晚,但是男子十几岁时就可以进入性欲高峰;女子进入性欲高峰要等到二十几岁,甚至到三十几岁。《裸猿》的作者莫利斯说,女子要到29岁才能与15岁的男子的性欲相比。 确实,人类无疑是所有动物中性欲最旺盛的,性活动也要强烈得多。尤其是男性在成年后,发情期可以说是时时刻刻,性生活甚至扩展到了妊娠期和哺乳期,只是在女性分娩前后短暂的时间之内,性生活才受到一定的局限。
而且从生理学上看,人类的性行为娱乐性要大于生殖性。女性每个经期只有一次排卵,所以非排卵期的性行为没有生殖的功能。人类的性生活,显然大多与繁殖后代没有关系。刚才也说了,女子在妊娠期和哺乳期间,仍能接受配偶的性要求。而其他雌性灵长目一旦怀孕,一进入哺乳期,立刻停止性生活。人类这天赋异禀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形成一对一的婚姻关系后,在性方面长时间使男性失望会危及婚姻关系,它可能会危及配偶关系。人类的女性,应该是雌性生物中唯一能够感受到强烈性高潮,并且可以重复出现。即使大多数娼妓的出发点只是攫取金钱,而无意破坏家庭的结构基础。但必须承认,她们客观上剥夺了妻子们应得的性快乐,也是一种掠夺的同谋。丈夫身为男性,尽管性活跃被推延到极致,但体力还是有限的,无法对妻子尽到责任。所以即使在中国古代,娼妓合法时,如果男子过分沉溺于嫖妓而不顾家里的妻子,还是要受到社会的巨大压力和强烈谴责
中国古代,“娼”和“妓”有两种意思,一是通常所说的卖淫女,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主题。但“娼”和“妓”的本义都是古代歌舞的女子,即“艺妓”。《广韵》云:“妓,女乐也。”前阵子有报道,一支叫“十二教坊”的乐团,因为被媒体称作“妓女”要打官司。其实也怪不得别人,教坊乐舞制度开始于隋,经唐、五代、宋、元、明,一直到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才用太监来替代。期间一千多年,这些宫廷艺人或者说妓人,也确实是被称作“宫妓”的一种,也算是汉语言的一个玩笑。中国历史上,“宫妓”“家妓”都是这一种,主要是对皇帝或者主人以歌舞乐曲提供艺术服务的,当然有时候也会成为泻欲的工具。但要强调的是,她们是私人财产,别人是没经许可是不能染指的。宫妓包括宫女和歌舞伎,极少数宫妓如果被皇帝宠幸,能成为嫔妃甚至皇后,比如赵飞燕;家妓也被称作侍姬、歌姬、舞姬、美人、女乐等等,也有不少被纳为妾,或者转手送人的,比如红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