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绥化法院执法不作为

冯亚琴 原创 | 2008-09-13 04:34 | 投票
标签: 不作为 法院 执行难 绥化 

       黑龙江海伦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清晰反映了当地司法腐败,相关办案人员在这起案件中有较明显的渎职、毁证问题。在上级机关多次督办案件的情况下,他们居然还敢颠倒黑白,玩文字游戏,任意歪曲捏造事实,人为制造出案中案。由于被害人姐姐依法申诉控告已五年,此期间,司法机关又批捕罪犯四名。其中:罪大恶极的包庇两次抢劫并杀人的罪犯张立文、因舅舅苏凤铭是海伦纪检监察局副局长、与当时海伦刑侦局长高祥友狼狈为奸后,将被海伦公安刑拘三天的张立文和抢劫杀人同案犯郑海洋偷偷放掉。2004年3月,被害人家属控告,绥化专案组于2004年7月将张立文归案(郑海洋至今逍遥法外)。后苏凤铭又施展关系网,想在公安环节送四万元将张立文放出,未得逞后,又叫张立文媳妇添上两万,送给了黑心的绥化中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杨国权枉法将张立文在法院没开庭前就取保,将张立文重罪轻判、判三缓五;由于张立文包庇其弟张明等人第一次抢劫出租车并销赃,致使抢车团伙在七天后有恃无恐的在同一辖区再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造成重大不良后果,依法不适用缓刑,对此绥化检察院居然没有抗诉。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时,把初审故意荒唐判决认为罪犯吕长海车下“尿尿”又改判为“上厕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陈永刚庭长、审判员王文礼: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公开、开庭质证案件众多疑点等上诉情况下,枉法维持绥化中院的荒唐判决。包庇下属,死刑案件初、终审法院均不公开判决,只是把审判委员会这张合法的招牌打出,恶意串通,维持原判。这样即使错案,又不要哪一个儿法官来承担枉法裁判的责任。
       被害人家属多次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近14万元的情况下, 2007年6月22日下午,绥化市中院分管执行的姚院长同刑二庭庭长杨国权专程到海伦法院,名义上是为了给被害人家属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款,但前提是让被害人家属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早应在两年前就该执行的赔偿款一直拖着不执行,当罪犯家属于2006年卖完房之后,将财产已经转移,法院现在却又说没财产可供执行。
       事实上公、检、法故意将有能力赔偿的同案犯吕长海给从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中摘出,罪犯吕长海唯一剩下的一起由绥化检察院公诉的“抢劫罪”、还被绥化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和绥化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书平私自在杨国权办公室给枉法改为“转移赃物罪”!!将吕长海重罪轻判两年!
       而黑龙江省三级公检法办案人渎职、毁证、报假、包庇的恰恰就是吕长海!这些办案人害怕吕长海被归案,把他们渎职、毁证、报假的劣行揭露出来,就千方百计的对抗中央政法委,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继续报假、蒙混过关,使案件至今不能水落石出!罪犯吕长海、郑海洋参与12.3团伙抢劫杀人的罪行被相关办案人给毁灭证据后摘出,二罪犯的抢劫杀人罪行至今未受到任何刑罚!  

       杨国权庭长恬不知耻地问被害人姐姐说:“要是吕长海是你弟弟你怎么做?”被害人姐姐说:该咋做就咋做。杨国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刑庭的庭长竟然说出“你太没有人性了”!这句极不人道的话竟出自一名“人民法官”之口。就是因为有此等、有人性的法官,才对罪犯手下留情,才会随意改变罪犯罪名和罪行,才会替罪犯找借口,置党性原则、国家法律而不顾,迫使被害人家属长期上访控告。 杨国权庭长的言行让世人感到羞愧!杨国权出言不逊的原因是被害人姐自始至终的再追诉吕长海参与12.3案抢劫杀人犯罪的罪行。吕长海参与11.26抢劫出租车一案被判两年徒刑,是杨国权枉法裁判的,他非常惧怕被害人家属上访申诉控告他,于是他便利用职权,叫海伦法院刑庭的下属韩秋对被害人姐姐取笔录、企图给定无理防。被害人姐姐识破了韩法官的阴谋,没给笔录上签字,后听到韩法官在给杨国权打电话汇报说,被害人姐姐不给签字。后被害人姐姐同韩法官理论,质问他为何要来淌这浑水?韩很无奈的说:没办法啊,这是上职下派,不久,绥化中院就给被害人姐姐定为无理访,杨国权居然有胆量定却没胆量在名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竟然签了一名与12.3案毫无关系的人名,用心何其歹毒!

       特别令人气愤的是、以造假卷而闻名全国的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他当着绥化市中院姚副院长、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及被害人姐姐和母亲的面说:“死刑案子两头着一头,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家属,要了命、还想要钱”!

        绥化市中院因执行不力而形成了“空判”,使得法律在保障被害人权利时,等于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和“法律白条”。

       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冯伟被害后,母亲和幼小的儿子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几度上访、控告。被害人姐姐说:法院难道让我们被害人家属拿不到任何赔偿才心安理得,他们拖拖拉拉不执行,是想让我们放弃赔偿。

       绥化市中院对生效的判决执行缺乏执行力度,对12.3案的执行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12.3抢劫杀人案,主犯张明的家人于案发2年后转移了财产,由于绥化市中院执行局未能依法及时有效的执行,才造成今天无可供财产进行执行的局面。

   现请求执行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33.700.00元及五年的上访申诉费用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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