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公共服务均等化

刘文海 原创 | 2010-06-10 10:24 |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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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管理是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客观上也要求推进这项改革。但也应当看到,在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搞得不好,很可能形成对农民新的伤害和剥夺。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民而言,目前的农村户籍不是“绊脚石”,而是“防盗门”。因此,户籍改革不只是“一刀切”取消城乡户籍那么简单,而是要逐步放开户籍迁移限制,让在城市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同时逐步减少农民居民的数量。这里有个关键前提,就是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人群中的均等化,消除城乡户籍背后的巨大权益差别,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

  一、户籍的本来面目应当是怎样的?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主要功能:一是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公民基本情况的登记管理,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二是通过户籍登记为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包括治安管理在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性资料。

  外国的户籍管理一般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婚姻登记等,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大同小异。有些国家如法国、荷兰、罗马尼亚、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国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法律未通过“户口登记”,而实行“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只对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移居。但公民迁徙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稳定的收入来源等。平时,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

  日本: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实行“户口随人走”的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个人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但迁徙者必须在1个月内到当地行政部门去登记。

  泰国:实行事后迁徙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

  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事后迁徙(也即自由迁徙)政策。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徙政策,居民必须凭迁徙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徙。

  现代户籍制度的实质是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一切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功能都应当逐步取消。

  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沿革及利弊得失

  中华民族的户口制度历史悠久。氏族部落已统计部族人口,商朝、西周就有人口登记制度,秦朝商鞅变法后逐步定型,以后各朝代都有类似制度。民国时期有《户籍法》和《户口普查法》,移植德国的户籍管理办法,取消了传统户籍制度中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且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总之,户籍制度历来都是国家实施有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七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户口迁移制度。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三是居民身份证制度。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颁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身份证。

  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始建于1953年。当时,为了减少城市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国家开始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8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户口登记有了全国统一完整的法律依据。《条例》提出“随母落户”原则,并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证明以及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以《条例》为标志,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管理模式形成,公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随后,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提出,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198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做法,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200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城市户口管理有所放宽,包括随父随母自愿,分居夫妻团聚放宽,退休老人返回原单位或原籍挂靠配偶子女户口,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并居住一定年限者准予落户等。2002年党的16大提出,逐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总的看,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县城和小城镇户籍已基本放开,部分中等城市和省会城市也大为松动,但距自由迁徙的实质性突破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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