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与作用

狄金华 原创 | 2011-03-04 08:31 | 投票
标签: 乡村治理 

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与作用*

钟涨宝  狄金华

 

[摘要]本文探讨了现有土地流转过程中中介组织的类型及特点,考察了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原因以及发挥的积极功能,并进一步分析了中介组织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土地流转  中介组织  地位  作用

[作者]钟涨宝  教授  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  湖北武汉  430070  

狄金华  硕士研究生  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  湖北武汉  430070

 

近年来,土地流转一直是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分别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性、流转形式和特点以及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农民主体性的增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中介组织的出现。适时地研究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

关于中介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到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是指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组织。另一种含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的“发展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它指的是在引导农户进入市场过程中,向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流通性服务以及金融性服务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孕育出来的,将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联结起来的中介组织。它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这些中介组织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土地信托服务站、土地银行、土地流转协会等等。 

从组建方式的不同,中介组织可以化分为农民自发兴办和部门兴办两大类。

前者一般是由村干部、农村中的技术能手、专业大户等能人牵头兴办的,其特点是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自发性和独立性,属于内生型中介组织。在江浙出现的村一级土地流转托管站多属于这种类型,它们通常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站长,在外打工、经商、办企业等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的农户,把土地交给村土地流转托管站托管,再由托管站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

后者则是依托或依靠相关职能部门兴办的,其在组建和发展上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现有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多是这一类型,它们主要是依托政府部门而建立起来的,属于外生型中介组织。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成立的乡农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就是从行政部门中抽调的两名干部专职负责服务中心的运作[]

随着土地流转在全国各地的广泛发生,流转的方式也逐步开始打破原有以个体流转为中心的局面,土地流转出现了“组织化”的趋势。这突出的表现是农地流转过程中中介组织的涌现,而且可以预计,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加速,农地流转数量与规模的扩大,为农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还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但就目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而言,它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中介组织的数量来说,其数量还比较少,还不足于适应现阶段农地流转的客观需要,即使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最为发达的浙江省也是如此。浙江全省有3000余个类似 “土地信托中心”的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但这些中介服务组织数量占村数量的比例仅为7.8%[]就中介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区域范围来说,现阶段出现的中介组织主要是集中在江浙沿海一带土地流转比率较高的地区,绍兴县700多个村村村建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社,县、镇两级也相应建立了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和土地信托服务站,而在内地这种组织则相对稀少。从现有中介组织的结构和功能来看,目前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还不能够完全承担农地流转本身对它的要求,其职能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的中介组织只是履行着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极少涉及到土地测量评估、估价等方面的业务。

二、土地流转中中介组织的产生与作用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是在一定现实历史背景之下产生的,土地流转发生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基础为其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部分农户家庭中开始出现“土地富余化”的趋势,土地流转作为家庭“减负”或“增收”的途径在农户间发生。这种流转只是农户的个体行动,缺乏一个网络状的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的无组织性导致了一方面部分农户希望转入农地的愿望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家庭超过耕种能力的承包地却又无法转出,严重阻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另外无组织性的土地流转直接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以笔者在湖北三个村的调查显示,农户间的农地流转几乎都以私下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从流转数量、流转时间到流转后税费由谁负担,基本上都是私下口头的约定。农地流转既没有书面协议,更没有通过任何组织,协议稳定性差,纠纷隐患较多,双方权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为了畅通土地流转信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土地流转的发生,客观上需要承担相关职能的中介组织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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