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舆论的三大变化

胡泳 原创 | 2012-11-19 11:22 | 投票
  

  第一个变化是,在网络讨论的话题中,民生问题压倒民族问题。民族问题曾经是中国网络舆论的起源性问题,曾几何时,有关民族主义的问题,在中国互联网上构成历久不衰的热点,举凡中美关系、中日关系、台湾等话题,总会在网上见到激烈的舆论震荡,甚至引发线下的群体行动。

  然而,2008年以降,在中国的网络上,民族主义议题越来越让位于民生议题。随着中国社会矛盾的激化,互联网完全被民族主义议题主导已成为不可能之事,换句话说,大家一定会把更多的目光、讨论集中到中国社会的发展上。风向在发生变化,当你的孩子不能喝上安全奶、不能坐上安全校车,当你出门就餐会吃上地沟油,当你居住的城市雾霭沉沉、你无从知晓PM 2.5的真实含量时,你会更关心中国社会何处去、中国人民怎样才能幸福的问题,而不是打打杀杀的义和团主义。

  第二个变化我称之为“网络社会力”的崛起。社会学家认为,“社会的生产”构成了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基本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研究者们寄望于从“非政府组织和第三部门”、“脱离单位制的城市社区”、“与社会转型相伴而生的城乡各种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中寻找社会的生长点。今天,一个独立而富有参与性、抵抗性的公民社会正出现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与那些享有相对充分的政治自由的国家相比,互联网在中国的政治功能存在较大的不同。它不可能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改变中国的政治生活,但它可以增进建立在公民权利义务基础上的现代社会资本,导致社会力量的兴起和壮大。

  现阶段,中国步入一个“权利”的时代,农民、工人和刚刚形成不久的中产阶级,都在争取自身的公民权利。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一些“重要的转折甚至逆转”(孙立平语)的发生,中国的社会冲突和社会抗争在数量、规模和烈度上出现了明显的上升势头。学者观察到,在其中,最明显的新特征也许就是尖端电子技术的应用,它使联系更加便捷,同时也能够通过媒体与国际社会向可能的支持者们传播其困境,人们之间由此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纽带、新的利益关联,相关社会运动的动员能力也得到提高。

  人们争取公民权利的努力,势必与争取信息权利的斗争交织在一起。广义的信息权利,指的是人们自由地、没有恐惧地彼此交流、联系、聚集和协作的权利,它建构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以及各国的宪法之上,这些文献对公民的信息权利都予以确认。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国际上业已形成了有关何谓互联网权利基础的基本共识,这些共识体现为对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公共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应该有怎样的核心目标与原则。例如,人们强烈认同接入自由和发布自由的原则。尽管如此,网络权利还是最为普遍地存在于政治语境中。在一种政治语境中,网络权利被视为人权的一部分,特别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线下的人权与自由应该在网上也同样适用。而在另外一种政治语境中,互联网管理遵循着“安全第一”的逻辑:“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

  这就引出了我眼里的第三大变化:我们已然拥有一个网络化的民间社会,但我们却还欠缺网络化的治理者。因为互联网固有地从最终用户而不是集中化的守门人那里生成知识和价值,接入、访问和发布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内在于互联网的设计。循此,互联网治理的政策框架应该沿着这样的路径发展:增强竞争,鼓励创新,允许自由表达,提升信任,进行最少的政府干涉。

  非常遗憾,当下中国互联网的治理路径与此截然相反。中国互联网要想进一步发展,需要政府与网民共谋利益,共同制订规则。政府方面需要明确,网民既是监管对象,更是服务对象,主要是服务对象。全能型政府孕育暴民型网民,服务型政府培养责任型网民。从政府角度讲,共建网络社会首先需要调整治理思路,从全能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这样的政府是沿着“网民-市场-社会-政府”的先后顺序来构建政府职能的,即:网民自己能解决的由网民自己解决;网民不能自己解决而市场能够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不能解决而社会能解决的,由社会解决;社会也解决不了的才由政府出面进行管理和提供充分的服务。服务型政府并非取消全部管制,只是这种管制是为服务而管制,而非为管制而管制。这种管制是有限度的,受法律严格约束,有固定的范围、程序,以及明确的责任机制。

  假若人们得不到参与制订规则的机会因而对规则缺乏认同度,稳定就难以实现,无论在线下线上都是如此。在充满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环境中,政府难以成为唯一的公共治理者。它必须与非政府组织、社区、民众协同治理公共事务,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以网民为服务对象,会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门必须尽职尽责地满足公民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要求不同利益集团达成一种求同存异的“重叠性共识”,并允许试错。为此,要倡导宽容和忍让,对话和沟通。

  尊重网民的基本权利是调动数亿网民积极参与网络治理不可遗漏的环节。现在的网民正像30年前的农民、20年前的乡镇企业家那样,自发地、每日每时地释放着非体制的力量。在这种非体制力量中,包含着新产生的权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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